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疫情防控
2020-10-21林智军
林智军
去年12月以来,湖北武汉市多家医院陆续发现不明原因的肺炎病例,后证实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引起的机型呼吸道传染病。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将此类传染病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截至2020年2月18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累计确诊病例72530人。全国抗击疫情的大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新型冠状病毒可以通过人的呼吸飞沫传播,而春运期间全国人员流动性极大,加上“九省通衢”武汉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加剧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传人的情况。因此,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全国31省区市依法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追溯到2003年“非典”疫情防控时期,为了预防、惩治、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的犯罪活动,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即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仍然有人没有意识到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不愿被隔离观察或者不知其后果,没有配合好疫情防控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发病症状并且密切接触他人,从而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全国各地已经有30多起因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隐瞒行程并密切接触他人,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病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例。例如:吉林长春王某,在武汉某医药公司任职,回长春探亲时,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武汉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乡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其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再如,江苏常州,张某3人从湖北武汉自驾返回常州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回常日期,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出入公共场所。后张某力等3人被送至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均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导致8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44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张某等三人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然而,必须引起各方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重罪,最高刑甚至有死刑,因此对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必须谨慎处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以嫌疑人的行为侵害对象具有广泛性,要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所以仅仅针对特定对象的危害行为,如“密切接触”、撕扯医护人员或检测人员的医护装备,是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上几类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或者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表现要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而《意见》中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所以确诊病人的行为要素既包括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器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又包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根据《意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应该限定于已经确诊的病人或者确诊为疑似病例,也就是说,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大多表现为隐瞒疫区旅居行程或发病症状并接触他人的行为在先,后才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所以根据《意见》的规定,此类行为可能无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或者间接的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就必须明确嫌疑人在行为实施之前知道或者推定嫌疑人知道自己会传播新冠病毒,否则就无法构成本罪。例如网络上引起热议的吐口水行为,重庆的李某,于2月9日乘电梯时朝电梯内按键吐口水,被警方刑事拘留。事后查明她并无疫区旅居史,也没有相关发病症状,吐口水的行为仅仅是因为与别人吵架,用这样的方式发泄不满,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应该在道德上予以强烈谴责,而且网络舆论要求严惩这样的行为,但是事实上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所以尽管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嫌违法犯罪的政策态度表现为“有法必依,执法从严”,各司法部门也应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理原则,拿捏好有罪或是无罪、此罪或是彼罪的尺度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慎重對待此类案件。这是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疫情防控形势下,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要求。
我们相信:疫情终将被战胜,春天终将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