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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税务问题探讨

2020-10-21廖雪军

财经界·中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PPP模式探讨

廖雪军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关键时期,为了顺应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模式,满足企业多元化经济业务需要,我国也开始试行PPP模式。在该模式的推动下,我国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为进一步提升PPP模式的应用价值,本文就PPP模式下税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PPP模式  税务问题  探讨

PPP模式的应用无疑很好的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近些年我国正面临着税改的大背景。因此,税改背景下的PPP模式运行问题逐渐受到业内的关注。目前,我国还尚未有完全 的针对PPP模式的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一些仅有的规章也大多描述不够详细,因此无法构成相对统一的税务模式。

一、PPP模式分析

作为当下一种较为新型的经济运作模式,PPP模式主要集中表现在社会与政府资本的协作,即政府部门为进一步推动公共基础建设,提升公共基建产品的服务能力,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分配等形式达成协作,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并合理规避公共产品的服务潜在风险,实现双方共赢。PPP模式的应用一方面可以很好的弥补政府部门的资金短板问题,另一方面则可以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合作领域,使得社会资本能够更多的参与公共基础建设中。目前,PPP模式已然被广泛用于交通建设、水利项目以及基础教育等多个领域,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核算也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与困难。

二、PPP模式下会计税务问题

(一)项目企业建立期间会计核算

针对项目企业建立期间的会计核算有关问题主要表现为,PPP模式下会计核算主要覆盖了社会资本与政府两个方面,且均是给予资金的比例而进行注册的,在得到特许之后,私营机构在运营期间,政府部门依然对PPP项目有着绝对的权利。此外,政府层面还可以对PPP项目的进行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力,而就会计层面则依然要保持私营单位与公共单位之间的界线。就该背景下,会计核算工作依然要保持高度的谨慎与周全。

(二)项目建设期间会计核算

PPP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会计核算问题主要表现为,PPP项目主要由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实施的服务建设,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对其进行准确区分,且不能混淆核算内容。即便最终项目的依然会回归至政府部门,但整个项目的推进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资产属性等方面的问题。对于项目的负责企业,应当在PPP模式明确属性过程中对财务数据等进行详细的核算。例如,实际项目无法投入实际应用带来效益,则对于项目建设的投入只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直到项目建设达成的使用程度,所投入的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才可以作为全部的投入存在。此外,在会计方面需要其可以确切的对项目费用进行划分,并施行费用化处理模式。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PPP项目的经营阶段主要是指社会资本依托经营以及销售等方式得到既定利用的过程。首先,政府补贴纳税问题,就PPP项目而言,经营过程中政府补贴的存在意义重大,可以很好的规避经营风险以及弥补亏损,保持健康的经营秩序以及保证各方的效益。对于社会资本与政府之间应当就补贴纳税达成一致:政府部门在给予补贴时应当对补贴的项目进行详细描述,完善补贴发放前的一系列措施;社会资本在拿到补贴之后应当根据补贴项目的特性,制定不同的增值税纳税方案。例如,当补贴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时,其实质就是对经营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补助,应当依据现有的相关金融法规等征收增值税款项;而如若补贴项目视作为准公共产品时,即徘徊于个人与公共之间的产品,社会资本应当就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缴纳,政府部门则无需承担任何增值税;而当补贴对象为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时,则此时社会资本不需要在缴纳增值税。

(四)收益纳税问题

实际PPP项目的经营的收入主要来自公共产品方面,而来自政府法补贴则属于项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得到的补助前期费用的支出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支出补助。其根本为政府在整个PPP项目中所需要承担的费用,并由款项的具体受到方进行增值税的缴纳。由于目前尚未有完善的针对PPP项目的法律规章,就政府付费的部分是否需要进行纳税以及费用的标准等问题依然并不明确。经营期间所得到的销售以及服务收入等,其实质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可以将其纳入主营收入范畴,应当依据有关规章条款履行纳税义务。

(五)移交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在合同到期后,依据双方所签署的PPP合作协议,资产需要交回至政府机构。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公司所建设的资产只是一种典型的取得特许经营的权利,故而为无形的资产形式或者金融资产形式存在。当经营权到期之后,应当和税务部门就建设的资产由于不属于项目单位,以及资产分摊完毕,不存在资产权属的转移。就法律层面而言,这种无偿形式的交接并非销售行为,因此不需要额外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一些特殊情况下,社会资本可能会在合约到期之后或者提前以有偿的方式将项目产权、债券等交至政府部门,如若实际移交对价要远远大于项目单位的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的原值,则项目单位需要依照有关条例履行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缴纳义务。

三、结束语

PPP模式在改革过程中把握方向、在具体发展中践行实际,在整个的经济体系依然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需要顶层的设计与指引,从而实现操作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对于社会资本而言,要想在PPP项目上获得切实的收益,则在于政府洽谈、设计、合同签署以及施工、经营、交接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充分考量税务有关问题,争取事前筹划完备、事中有效控制以及事后的科学分析。在ppp项目发展中,应当对其关键环节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在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确保增值税管理体制下的合同、资金与票据的一致性,规避税务方面的潜在风险。而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对各项优惠政策的把握与利用,确保社会资本所停工的服务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实现社会资本与政府部门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姜瑞枫.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涉税问题分析[J].国际税收, 2017(09):32-37.

[2]王苛. PPP模式稅务问题与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 2018(01):210-211.

[3]谢斌. 不同付费机制下的PPP项目税务处理探讨[J].交通财会, 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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