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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纪实摄影的创作手法

2020-10-20李天华

锦绣·中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创作手法

摘 要:纪实摄影是一种以客观记录现实生活为主要目的的摄影艺术形式,毋庸置疑,真实性是纪实摄影的价值基础,其创作手法大致可以归纳为抓拍、抢拍、偷拍和摆拍。然而,基于对纪实摄影真实性的不同理解,一直以来,无论是理论研究者,还是实践创作者,对于纪实摄影的创作手法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关键词:纪实摄影;创作手法;抓拍;摆拍

一、纪实摄影的真实性

纪实摄影,作为一种摄影形式,它不是一种创作思潮,主要指从本质上反映真实的社会生活,而是一种拍摄方法及表现形式。为了更好的体现纪实摄影的真实性,拍摄要注意视角的真实以及拍摄人性的真实。真实性之所以是纪实摄影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是由于纪实摄影具有历史留证的作用。其价值在于可以将客观真实的状态,通过摄影的手法记录下来,使之成为比较有文献价值的图像资料。但这种真实性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复制,而是一种创造形式的艺术性的记录,纪实摄影除了真实性以外还有以真实性为基础的审美特性。在摄影历史的长河中,真实性一直伴随着纪实摄影的发展。

在奥纳米·罗森布拉姆的《世界摄影史》中,他按照时间顺序对纪实摄影进行了梳理。1839年至1890年主要是有关风光和建筑的纪实摄影,1945年之前的纪实摄影以及1950年的如实影像,他认为揭露社会不公就是纪实摄影的主旨,纪实摄影中不乏反映社会温暖和人性的作品,这些作品尊重事实,又带着拍摄者的态度,具有传播性,相比其他艺术形式更受大家欢迎,可以广泛的传达给大众。

纪实摄影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一定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如之前所说纪实摄影具有保存重大事件图像资料的文献价值;反应拍摄者情感想表达的意义时,可以通过这种艺术形式传达给大众的传播价值;亨利·卡蒂埃·布列松的“决定性瞬间”是直接记录下人们生活中的一个片段,是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对于纪实摄影来说,真实才是纪实摄影的根本价值。

二、建立在真实基础上的纪实摄影的创作手法

因为纪实摄影这种建立在真实基础上的审美特性,所以其创作手法一般来说可以归纳为抓拍、等拍、抢拍,当然还包括摆拍,其中抓拍最早是由德国摄影家埃利克·沙乐门博士提出而来的;其后,一帮著名摄影家如布列松等将抓拍的摄影观念进一步发扬出去。尤其是布列松的“决定性瞬间”将抓拍一词表现的淋漓尽致。抓拍主要需要摄影师拥有敏锐的洞察力已经良好的理解能力,这样才能发挥抓拍的技巧。在纪实摄影中,抓拍是最基本的,因为抓拍最能表现其真实价值的存在。而等拍,是指在摄影师已知接下来将要发生的某件事,当事件发生时立刻构图拍下,记录下来。

摆拍,其意思就是摄影师通过自己的设想,而去营造出一个场景或者一个故事,由摄影师当导演直到拍摄完成的一个过程;摆拍在观念摄影中较为重要,可是在纪实摄影中没有让你做好前期工作的时间,因为都是瞬间性的更加真实的拍摄,所以与抓拍相互对立;但在纪实摄影中摆拍的意思就和它的本意稍有不同了;在拍摄纪实类的照片时摆拍一定要在不改变被摄物体形态及本质意义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摆拍。上世纪20年代左右,对拍摄北极的探险电影十分的热衷,弗拉哈迪把镜头放到了爱斯基摩人的生活中,目的是展现爱斯基摩人的智慧,这部纪录片就是《北方纳努克》。而当时的拍摄过程却十分困难,由于爱斯基摩人的房间是一个犹如锅盖似的建筑,所以拍摄出来的画面极其昏暗,只能通过将房屋切开,露出一半区进行拍摄。不仅如此,当时拍摄的爱斯基摩人已经不是传统的生活方式了,但他们清楚的知道祖辈的日常,之后模仿出来,所以第一部纪录片电影也是通过摆拍完成的[1]。

抓拍与摆拍这两种创作手法在纪实摄影界一直以来都是摄影家们争论不休的问题;抓拍毫无疑问是纪实摄影的主要创作手法,但是有人认为摆拍并不属于纪实摄影中,因为真实性的存在,但我认为抓拍和摆拍——无需非此即彼。

摄影的纪实,只能是相对的纪实,不是指事实和形象真实的一致性,在创作的过程中对素材的加工,也是为完成作品而创造相应的条件,所以,摆拍在摄影创作中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关键在于我们怎么理解真实。如果真实仅仅理解为确实发生过的一刹那,那么时过境迁之后就意味着造假和不真实。但现在的纪实摄影用于再现某些社会现象和社会现实,作为历史的存留,适当的运用摆拍也是允许的,事实上有很多的著名的纪实摄影中都是摆拍出来的,例如《主人》《打砖工》等等,都看不出从照片中丝毫的虚伪和作假,所以说,摆拍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虚构,在符合纪实摄影真实性的核心前提下,无论是真实的纪录现实还是重现一些事件的原貌,事件本身都是不矛盾的;恰当的运用摆拍,使观者对现实的认知和对历史的重新解读都更加的清晰明了了,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或者逝去的时间,就可以通过摆拍还原现实。真实性和摆拍并不是矛盾的,摆拍不一定影响真实性,固然抓拍是我们纪实摄影中主要的创作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摆拍就一无所失,在纪实摄影中就不能运用摆拍?我认为在不改变本体意义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把握好纪实摄影摆拍的尺度与应用[2]。

三、纪实摄影摆拍的尺度与应用

在纪实摄影中合理的运用摆拍是可以的,但不能什么情况下都进行摆拍,这就不属于搬演而是属于扮演了,搬演是再现还原的意思,而扮演就完全是演员演出来的了。那么纪实摄影中摆拍的尺度应该怎么掌握呢?其实在摄影的历史上有许多例子,如纪录片《北方纳努克》,而在纪实摄影中摆拍的案例也有许多,我國著名摄影师姜健在2003年河南鹿邑拍摄的一组系列作品《主人》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尽管其中有着明显的摆拍味道,但并不影响其真实性和震撼力,而是能让人透过照片看到一个正在逝去的时代和文化。

事实上,史上许多著名的纪实摄影作品都是摆拍而来的,但我们看这些摆拍的照片时丝毫感觉不到虚伪和造作,我认为当纪实摄影用于再现某些社会现象和社会现实时,作为一种历史资料的留存,适当地运用摆拍也是被允许的。那么如何应用是一个关键。

因此,纪实摄影确实应该遵从它的主要含义“真实性”。但是如果说是像《北方纳努克》这种无法去记录当时的事实,只能通过后期去高度还原,在不干涉本质的情况下,我认为:这种适当的“摆拍”还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孙京涛著.《纪实摄影》[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

[2]董河东《纪实摄影》[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15

作者简介:

李天华(1987—),男,汉族,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美术系,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摄影艺术理论与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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