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类别划分的分析与探讨
2020-10-20江涛俞军华孙颖
江涛 俞军华 孙颖
摘要: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直接影响到该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置,防雷类别判定不正确,将使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笔者就建筑物防雷类别划分中的几个问题,依据防雷安全的要求作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防雷类别划分;分析与探讨
引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是我们目前防雷类别划分唯一的国家标准。规范明确给出了判定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完全参照规范标准确定建筑物防雷类别,某些方面不够准确,笔者就此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关看法。
1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
1.1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的划分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以下简称“57规范”)中第3.0.3条第九款、第3.0.4条第二款,明确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比一般性民用建筑物防雷要求高得多,即“人员密集”直接影响建筑物可接受年允许遭雷击次数(NC)的选择。在“57规范”的“条文说明”第二章,“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解释为“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定义过于粗糙,实际判定不易操作。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3.15条文解释说明:“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该规范的规定可作为区分“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一般性公共建筑物的具体操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但建筑物内“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作为达标定义不够合理,笔者认为,在建筑物LPZ1区空间内“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进行定义更为准确。
1.2 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划分。
“57规范”第二章,对重要公共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进行了说明。以一幢长20m,宽15m,高15m重要公共建筑物为例,按“57规范”的“附录一” [1]有;
2 討论
2.1 “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作为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物”的界定标准,是消防部门考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建筑物内所有人员都有遭到伤害的可能且后果严重。雷击事故中,建筑物内所有人员也有接近的损害特性,上述标准可以作为我们类别划分实际处理中一个具体的参考指标。但雷击致人伤亡主要因直击雷打击或跨步电压所致,在建筑物无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LPZ1区、LPZ0区空间内的人员是有可能受到直击雷或跨步电压的伤害(重庆开县兴业小学的雷击事故就是由此所为),LPZ2区以内空间不太可能遭受直击雷或跨步电压的打击。因LPZ0区人员在雷暴发生时会因躲避而离开该区域,故以“建筑物LPZ1区空间内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进行定义更为准确。
2.2 一般来说重要公共建筑物都设有电子信息系统,有些甚至安装有大量、重要的电子电气设备。一个建筑物对雷击的截收,除与建筑尺寸有关外,作为建筑物其他设施(包括服务设施等)也存在雷击风险截收因素。因此,考虑建筑物总体损坏概率,应该包括所有有可能造成雷击损坏的概率,当总损坏概率达到一定程度,就应该提高建筑物防雷保护的级别。
2.3 对于预计雷击次数不达防雷建筑物标准的其他建筑物,只要涉及人员和财产防雷安全,都宜采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众多雷击事故表明很有必要。而防雷装置的建造费用少、保护效果好,这种价廉物美、性价比很高的安全保护措施完全值得应用、推广。
3结束语
随着社会发展,建筑物的建造规模与特性也在不断变化,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判定,直接关系到建筑物防雷装置配备能否符合防雷安全要求。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从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可能性和后果”方面入手,作出建筑物防雷类别的正确判定,采取合理的防雷措施,才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真正达到防雷减灾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作者单位:桐庐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