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建档案流向之我见
2020-10-20郭剑锋
郭剑锋
摘 要:企业基建档案的及时整理和归档,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档案提供保障。在经济发展中,企业的关停并转致使一些原有企业的基建档案逸散遗失,不但造成混乱局面,也给城建档案的收集带来一定的难度。正确认识企业基建档案的重要性,明确企业基建档案的流向,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基建档案;管理;流向
企业档案的有效管理必须是企业档案管理理论与方法较好地融入相关企业活动之中才能得以实现;而相关学科的知识只有较好地被企业档案管理所吸收才能实现上述两种知识内容的融合。借鉴和吸收相关学科的适用性论与方法,不仅是研究企业档案管理学的基本方法,更是促进企业档案管理与企业相关领域活动规律相互兼容、促进企业档案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的必学之路。
企业基建档案是指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的原始记录。主要是在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中形成,不包括城市规划档案和城市管理基础资料。
这覆盖面广,涉及各行各业。企业基建档案是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被列入科技档案范畴。企业基建档案的及时整理和归档,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档案提供保障。在经济发展中,企业的关停并转致使一些原有企业的基建档案逸散遗失,不但造成混乱局面,也给城建档案的收集带来一定的难度。正确认识企业基建档案的重要性,明确企业基建档案的流向,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内部对其建设项目应保存一整套完整的档案(包括复印件)。企业基建档案按其专业性质分类,进行统一保管,为企业及时完整地利用档案提供保证。
二、企业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基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单位都应按规定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市的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基建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对其进行集中统一的科学的管理,并为企業提供利用服务。城建档案馆有条件保管好城建档案,能将整个城市分散的、不系统的、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城建档案集中起来,对档案信息进行加工编排,汇编出各种参考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利用档案提供方便。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其基建项目出现更名或项目本身改变功能者,基建档案中相关资料的内容或名称也因此出现变更,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的名称更改过来。已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应向城建档案馆补报。
三、企业转产后,未归档移交的基建档案的使用权应属转产后的企业所有。企业转产后,其档案性质会有所变化,限制其基建档案的使用权会给转制后的企业带来诸多的不便。企业应妥善保存其档案,以便及时移交,对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基建档案,转产后的企业如企业本身名称有变,其基建项目名称也应随之改变。企业如向城建档案馆提出利用档案的要求,应凭更名后的企业出据证明。
四、企业破产(含倒闭、撤销、解散),其基建档案应随同实物一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或移交城建档案馆。如破产企业被其它单位重新接收接管,则其基建档案应由接收接管单位负责保管。
五、企业合并(含兼并)后,其基建档案的使用权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所有。企业合并后,双方原已存在之基建项目及其档案,应由合并后企业统一管理。
六、企业分立后,其基建项目之档案的使用权应由被划归方所有。分立双方在划分财产和债权债务时,应明确划分其所分之基建项目,基建档案使用权应随其建设项目一并归人划归方。
七、企业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向其它单位转让、买卖,其基建档案也必须随同移交。产权属企业所有的建设项目,为避免买卖方或被转让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权纠纷或对其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过程中利用档案作为依据和凭证,以减少不必要的混乱和损失,企业在转让、买卖其建筑物或构筑物时,有责任将其所属之档案一并移交。
八、停建、缓建、扩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企业建设项目会出现停建、缓建及扩建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好工程前期的文件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保管好已施工阶段的资料或将其先行收回,以便日后工程重新开工不至于因所需资料不全,而使工程进度一再受到延误,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九、集体、私营性质的企业应参照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移交其基建档案。
十、“三资”企业也应视其性质管理好本企业基建档案。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办企业,也投资建设一批工程项目。国家要求外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三资”企业的档案管理也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我国最早实施改革开放的广东省在利用外资基建项目管理上,就明文规定,利用外资的基建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结算手续,移交有关资料。“三资”企业基建所有权属有,其基建档案所有权也理所当然归中国所有。
档案是一种财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凡是财产就有归谁所有的问题,因而档案立法也就存在着明确档案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问题,及档案流向的问题。档案所有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受法律保护,即保护档案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档案的权利,排除非所有人的侵害,以便发展生产、进行科研和满足生活的需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