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工作中的履职风险研究
2020-10-20苗小铁周少科
苗小铁 周少科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参考历史案例,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履职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履职风险案例;原因;建议
1 消防监督执法履职风险典型案例
(1)2018年8月25日,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事故。张某祥、刘某、王某、郭某明(公安系统相关人员);陈某楠、魏某、李某萱、张某涛(哈尔滨市消防系统相关人员);上述人员全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杨某(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015年12月16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阿古餐厅厨房“12·16”较大爆燃事故,导致7死5伤。原福建省龙岩市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大队长傅某青,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3)2015年7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紫荆嘉苑小区电缆井失火,造成7死12伤。原系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建审员詹某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原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助理工程师黄某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4)2015年5月25日,河南省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人民币。原鲁山县消防大队原大队长梁某等1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6個月不等的刑罚。原鲁山县消防大队防火参谋、消防保卫中队教导冯某光等被告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5)2014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海英木业公司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3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3273182元。原呼伦贝尔市公安消防支队扎赉诺尔区大队大队长巴某某尼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6)2013年6月3日,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造成121人遇难,76人受伤。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吕某东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兼任建审员刘某财有期徒刑5年,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员高某有期徒刑4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内勤兼防火监督员兰某免予刑事处罚。
(7)2013年4月14日5时40分许,湖北省襄阳市迅驰网吧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原襄阳市樊城区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严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8)2012年6月30日,天津蓟县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和经济损失4926万元的。法院判决原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杨某仓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杨继仓有期徒刑4年;剥夺被告人杨某仓武警专业技术大校警衔。防火参谋吕某某以监督参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被告人吕某某武警专业技术中校警衔。
2 当前消防执法履职风险产生的若干因素
大包大揽、事无巨细、不留死角的工作模式,以及“无缝隙”、“全覆盖”、“地毯式”、“进村入户”执法理念和方式要改变,真正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交还社会主体。
现行监督模式侧重于高效迅速,容易忽视地域特点,使工作中产生形式主义。
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和消防事业发展实际,不能完全适应火灾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一是监督范围没有明确标准,造成有法难依,例如《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应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证,但缺少规章制度方面的明确。二是一些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运用,自然会带来一些消防安全隐患,但相关的监管制度没有及时跟进,如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保温材料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及充电的监管,未能上升到法规规章层面,对社会单位的约束力有限,不能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基层消防部门开展执法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
“推动、协调”此类观点容易成为履职的枷锁。《消防法》规定“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在行政管理原则中,人权和财权是管理的两个核心,消防机构作为监管和实施部门,职责有规定权限,对其它部门没有人权和事权的情况下,“推动、协调”不符合行政管理学基本原理,并且很容易导致具体工作者被追责。
3 工作建议
要客观全面对待了解社会发达程度、文明程度以及消防基础工作情况,尊重现阶段消防基础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程度,正视火灾发生的客观规律。
要坚持依法履职,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自然规律,尊重火灾规律,尊重管理能力。《消防法》要求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要大包大揽;如行业系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和网格化管理,消防部门业务指导就可以。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各个地方的消防监督工作必须区别对待。
其次,修改消防法规。借助消防改革的契机,对原有消防法规从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公开和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修改,明晰防火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具体评价标准,不抽象便于操作,真正做到用权有据,履责有序。
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分青红皂白地追责,既对依法履行职责的防火监督员不公平,也影响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因此,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尤为重要。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破除律师专挑毛病的错误偏见,各级消防机构要聘请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既要在日常为消防执法提供法律保障,也要为火灾发生后防火监督员履职申辩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要第一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
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消防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履职,重视执法程序和证据,尽力做到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60案例(2010-2019年)[M].
[2] 曹刚.哈尔滨8.25火灾消防员辩护要点和履职风险预防建议[EB/OL].http://caolawyer.com.cn/wap/yewu_view.php?id=318,20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