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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的文物警察制度构建

2020-10-20詹浩余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9期
关键词:构建文物

詹浩余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警察制度是指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文物警察制度在本质上具有强制性和扩张性,由于相关机制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致使文物警察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有不协调的现象。因此,有必要以法治的理念审视文物警察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文物;警察制度;构建

一、国内文物犯罪及其应对现状

(一)文物犯罪现状

文物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国家认同教育和精神家园建设的珍贵财富,对于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质、提升人文素质、活跃文化生活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要实现并保持文化繁荣兴盛,必须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而文物犯罪破坏文物价值,割断了文化传承的脉络,并且毒化文化生态环境,根绝文化创新与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严重危害国家文化安全。进入21世纪后,我国文物犯罪呈现文物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等犯罪形式齐头并进的新动向,文物犯罪人员也呈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文物犯罪的作案手段也日渐现代化、科技化,同时也暴力化。中国文物再次陷入流失困境。

(二)文物犯罪应对现状

我国将文物盗窃倒卖归为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毋庸置疑,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责无旁贷,是主力军。我国公安机关采用展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落实提前警务,社区联动等方法,对文物犯罪起到了有效的打击遏制作用。但是仍存在一定不足:

(1) 重事后打击,而不注重事前预防。公安机关在文物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打击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但是相对而言,在整个文物犯罪应对工作中,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这两方面做得并不平衡。具体表现在提前预防意识淡薄、文物安全防范经费不足等方面。

(2) 办案警察相关知识缺乏,应对文物犯罪专业性差。该现象主要发生在文物犯罪发生较少的地区,但在文物案件频发的地区,由于缺少专门的文物犯罪应对机构,警察即使有充足的经验,也会由于缺少相应的应对机制和处理手段使办案效率大大降低,甚至难以破案。

(3) 重源轻流,重果轻因。注重非法文物的来源行为(盗掘、盗窃)的打击,对非法文物流通(运输、贩卖)监管力度较为不足,认为负责该方面的部门为工商部门或是文物部门;只看到文物犯罪危害性,而不正确认识文物犯罪诱因(如1.境外文物市场巨大2.国内文物收藏市场扩大3.对两者的流通的监管不足等)。

(4) 群众路线缺失,社区参与度低。公安机关对文物犯罪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文物犯罪高发地部分群众却表现出冷漠、事不关己高挂起的态度,甚至出现包庇犯罪的行为。

以上困境的出现,受各方面不同问题的影响,但同时也有一个相同原因:专门的文物犯罪应对机构(即文物警察)的缺少或不健全。

二、国内现有文物警察制度实践

在全国范围内,我国并没有建立专职化的文物警察队伍,只有个别省份存在层次、名称、职能各异的应对文物犯罪的机构。仅山西、陕西、河南等省份拥有或曾拥有过相应的文物犯罪应对机构。

(一)陕西省文物犯罪应对体制

20世纪90年代,陕西省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组建了文物公安特派室,负责文物安全巡查和打击文物犯罪。而目前文物特派室已不存在,侦查文物刑事案件成为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一处的职责之一。同时,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设有文物大队,咸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设有旅游治安大队,县级公安机关则突破性地在一些重要的文物景点设有专门的派出所,如秦俑派出所、黄帝陵派出所等,处理文物景点文物被盗案件同时也负责文物的保护工作。

(二)河南省文物犯罪应对体制

2005年以前,河南省在文物警察机构方面,尝试过设立文物派出所、文物缉私队等多种形式。2006年3月,河南省公安厅与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正式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涉及到文物警察机构的内容主要有:(1)成立打击文物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各级公安刑侦部门确定固定的打击文物犯罪负责机构并明确其职责。目前,河南省部分市、县设有公安机关文物派出机构,如洛阳、三门峡、平顶山等市设有文物派出所,济源市设有“文物治安室”,由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管理,办公地点则设于文物部门。

但总体而言,我国文物警察体制仍不完善。首先,外界对于文物警察体制的认识不统一,除某些地区外,公安机关内部对文物案件的管理体制也比较混乱,对于文物犯罪的应对工作的管理体制不统一,有的归于刑侦部门,有的归于经侦部门,有的则归于禁毒部门。文物犯罪的基础工作以及文物案件的侦破工作难以顺利展开,面对文物犯罪,警力难以集中调配,相关情报收集分析难以成为一个严密体系,难以有序地、有效地实施文物犯罪应对措施。这造成了重点区域文物犯罪案件频发,难以得到有效的清除。

三、建立我国文物警察体制

要建立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文物警察体制,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结合我国现有的文物犯罪应对体制,吸收其经验教训,以此才能使该体制适合打击文物犯罪的需要,做到“对症下药”;同时还应该借鉴我国其他行业警察体制的建构,学习其中适合文物警察制度的部分,完善体制,以此才能“少走弯路”,建立起有效的文物警察制度。

(一)横向领导为主,纵向领导为辅的领导体制

参照森林公安的模式,将文物警察机关设立于文物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对其的领导为主,上级公安机关对其的领导为辅。这样有利于文物警察机关与文物部门联系沟通,及时、全面地获取文物本体以及文博单位的信息;有利于文物警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协同,共同进行文物保护工作,解决目前存在的具体文博单位“内保管内部,公安管外围”的安全工作分层现象。同时,文物警察机关在公安业务上接受上级文物警察机关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指导,这么做有利于借助已有的公安情报网络、公安技术打击文物犯罪,并且有利于文物警察机关与其他公安部门进行合作,提高文物犯罪预防、治理的效率。

(二)明确文物警察职能范围,实现防治齐施

文物警察作为处理文物违法犯罪的专门机关,应以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保护文物本身、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景点为职责,进行侦查破案、维护治安两方面的工作,实现文物犯罪的预防以及治理。

具体职责为:

(1) 负责文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2) 负责文物的保护工作,与文物部门协同进行文物保护,包括野外不可移动文物的防护、文物发掘现场的保护、文物收藏单位的保护等。

(3) 负责文物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如文物景点、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市场等地的治安管理。

(4) 负责对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管工作,实现对非法文物流通的打击。

(5) 负责组织群防群治工作,防范文物违法犯罪。

(6) 负责文物单位的消防监管工作。

(7) 负责走私出境文物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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