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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2020-10-20周菲菲

商情 2020年40期
关键词:经济转型经济法作用

周菲菲

【摘要】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那么老百姓的生活才能富足,各行各业也才能日趋进步。改革开放至今,国内经济体制由之前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方位转变,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所弱化,市场主动性不断提升,使得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大力发展,国内经济水平屡屡攀升。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转型期所面临的问题却不少,尤其是人均GDP达到“中等收入陷阱”标准后,怎样进行科学有效的经济调控且持续促进国家经济转型,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本文将立足于现实情况,对经济法在国内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作用予以详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转型  作用  分析

在经济转型期间,不仅市场环境有变,经济体关系以及所有制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这就造成了经济界滋生了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屡见不鲜,这些都是经济法律法规不曾涉及的,如果矛盾和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和处理,那么必定会给未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埋下重大隐患。此时应该明确经济转型阶段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基于此去分析经济法理念的若干新要求和新功能,从而更好更优的使用经济法推动中国经济走向正轨,避免经济畸形发展。

一、关于经济转型的分析

(一)内涵分析

1970年,中国经济开始转型,处在世界大发展和大变革时期,所以内涵和复杂程度均呈现各自特点。现在对国内关系转型含义的理解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经济体制转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

其次,经济发展阶段转型:从低层次经济发展阶段向更高层次阶段的转变。

最后,经济体制和社会形态转型相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生产关系性质和上层建筑性质,这两者也都出现了巨大变化。

国内经济转型不单单是要完成经济体制创新和经济方式转变,要积极的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传统经济转变,之后实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按照现在的国情,中国经济转型并非单一化的市场主体定位变化,从实际角度而言,更是经济结构的深化调整,以科技去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转型的意义和价值

尽管改革开放历经数十年发展,但经济转型对我国依旧有着重大价值和意义。在国内经济结构中,市场和政府之间的“斗争”持续蔓延,粗放型经济模式根深蒂固,没有彻底排除。再加上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国内经济造成重创,但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要在紧握机遇的同时,从容面对各方挑战,继而实现国民经济有效转型。经济全球化已成定局,所以经济转型势在必行。

(三)经济转型特点

首先,政府推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邓小平同志的正确领导下,国内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得以确立,这就决定了国内经济转型之初是由政府推动的,政府使用自上到下的经济政策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应该了解到,国家推动制度变迁的目标拥有双重性特点,也就是说在达成最大化经济目标的基础上也要完成正式目标。基于此类模式背景下,政治目标一般情况下都扮演着主导角色,经济目标位列次席。

其次,经济方式和经济结构一同转型。因为建國初期,国内使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所以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始终是经济转型的重点,这也是党和国家一直以来的奋斗目标。时间流逝,科技飞速发展,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渐凸显,科技就此便成为了社会第一生产力。所以,在经济转型的整个过程中,不能遗漏高新技术这一重要因素,加快经济结构的同时,变经济粗放为经济集约,继而让科技成分和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收入中占有一席之地,不能还是维持廉价劳动力收入为主的固有状态。

最后,法律规制不力。国内经济转型之初,法律法规体系不是很完善,之后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足,经济活动法治化进程迟缓。由此造成了经济活动中时常发生“有法不依”情况和“执法不严”现象以及“违法不纠”问题等,为逃避法律调整的各种非法手段可谓层出不穷。处在经济转型期,需要凭借法律调整来规制不合理、不正规操作,最终达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之目标。

二、关于经济法的作用阐述

经济法归属于部门法范畴,但经济法属于调整经济活动的一类特别法,经济法的实现有其独特性:

(一)调整功能

经济法是调控和参与国内经济制度的一种法律,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很是明显。需知,制定经济法的初衷便是协调政府与市场二者间的关系,此为经济法首要功用与价值。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基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市场经济,融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分有必要。坚持公有制不动摇,保障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管理,这些都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内涵,促进市场经济在本体机制下有条不紊运行,期间少不了经济法支撑。

(二)指引功能

指引功能是每部法律法规的基本功能属性,指的就是法律要指引人们的行为,让人们在行为选择上要正确且合法,不能背道而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经济法理应要有指引功能。经济法的存在,对经济活动参与者行为进行指引,继而规范市场相关活动,保障一切经济活动有序、有效的进行。与此同时,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先天缺陷予以弥补、纠正,为市场经济的正向发展保驾护航。就这个层面来看,经济法指引对象是双重的。

(三)保障功能

正所谓“无权利就无救济”,这句法律格言突出的重点就是法律对权利之救济,彰显出了法律的保障作用。宪法赋予人民参与经济活动的自由,此时经济法对民众此项权利予以保障,从而保障民众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济权益保障功能,不是单一体现在公民纠纷矛盾的公平处理上,更体现在维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压迫上,不被国家非法、肆意干涉,维持经济活动平稳且自由的进行。

三、基于经济转型的经济法特征分析

国内经济转型,实则是以现实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经济转型目标随着具体经济形势变化而发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让国内经济转型有着强烈的“中国色彩”,和西方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千差万别。在此类转型模式引导下,国内经济转型表现出分权性特点和渐进性特点以及双轨制特点,对国内经济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以下阐述基于经济转型的经济法基本特征:

(一)地方政府立法量多权大

处在经济转型背景下,政府部分权力被分割,继而下放到地方政府和企业以及社会个体。政府由之前对经济的绝对操控,转变成为了宏观调控,使得各地区经济发展活力十足,促进国内各地区经济进步。在满足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对经济立法的影响也不小。旨在解决经济发展中衍生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地方政府有权力也有责任去制定经济法律法规,从而达成对地区经济的合理限制和科学管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权力与地位,让政府法令执行更为顺畅。还有就是各种各样的经济问题出现,造成地方政府立法量不断增加,以深圳特区最具代表性,到1991年,该地区经济型规范文件超过了400种。

(二)法律体系既有计划特征,又有市场特征

国内市场经济转型是一项系统化、长期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这就造成经济法律体系不仅遭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期间亦会受到市场经济体制影响,兼具两类体制特征,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矛盾重重、冲突众多。另外,在政府放权的影响下,国内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令出多门”状况较为突出。上述情况产生是经济转型之必然,所以要综合分析各类因素,按照具体法律使用条件,灵活选用科学且适用的法律法规,之后在此基础上以处理实际问题为最终目标,并且要持续推动我国经济法建设发展进程,从“计划+市场”窘境中挣脱出来。

(三)差别化待遇

之所以会出现经济法律法规差别待遇,主要由国内经济转型双轨制所致,此类体制兼容了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会削弱经济转型阻力,促进高效经济转型。具体而言,双轨制指的就是体制内外双边改革,由最开始的“计划为主、市场为辅”到“计划、市场双管齐下”,再到计划经济体制退出历史舞台,最终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在此期间,在经济体制限制下,经济法律法规的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立法差别对待、市场退出机制差别对待、税收差别对待上。就连现在这种双重标准依旧存在,国企融资过程中,现如今依旧会享受到各式各样的显性待遇与隐性待遇。

(四)经济法理论因经济转型進度影响而发展迟缓

1990年,中国经济正式步入转型阶段,在这之前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始终游离不定、时有反复,到了1993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经济转型目标就此确定下来,而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也是在这个时期才取得了基本一致。

四、经济转型期经济法发展历程

(一)经济转型前期的缺失阶段

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内,国内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甚是匮乏,只是存在某类特定的条例与指示,总体上呈现出的就是行政监督为主的格局,没有严格根据立法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出台,经济法律法规内容和形式以及流程等都极不完善。

(二)经济转型初期的受制性立法阶段

此阶段处在经济转型初期,计划经济体系已然占据主导优势,未被市场化机制代替,很多经济型立法基本上都是基于计划经济之上的经济管理模式,侧重国家干预和国家介入。此阶段经济立法内容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主,并且大都是处在试行和暂行状态,不自主特点尤为明显。诚然,此时期的经济法由之前的行政手段朝着法律手段过度,其地位与作用有所提升。

(三)经济转型中后期的自主性立法阶段

1980年以后,国内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机制逐步成型,有力推动了经济法发展,步入到经济立法高峰期,形成了基本的中国经济法结构,为国内经济市场化转型夯实了法律基础,对经济转型的深入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该时期,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目标以及适用范围,以人大立法为主,政府立法数量急剧减少。

五、经济法在国家经济转型中的具体作用

经济法的一般作用,在经济转型期内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特别是在分析当前国情的基础上,国内经济法转型所起到的作用和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对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进行科学合理分析后,方可提升经济法使用效率与水平,达成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良性转型,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提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发展成效。

(一)调控经济活动

当前国家治理遵循的方针战略就是依法治国,相应的,经济活动进行和开展期间,要将经济法当成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核心手段,从而体现出经济法的基本法角色和地位。经济法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调控手段,不单单要确定经济活动中所涉各主体之地位、关系,完善权利不一等问题,还要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控制。将经济法视为社会经济活动可依之法,改变民众传统思维里的人治理念、“政府位高权重”的理念,这样才能推动经济活动法治化发展。

(二)保障经济转型秩序

确立经济法的最终目标便是保障国内公平的市场竞争,维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自身利益,推动市场竞争机制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世界上很多国家将《反垄断法》视为“经济法宪章”。《反垄断法》确立目标就是抵制各种形式借助市场支配权力进行强制交易、不交易的操纵行为,以及抵制对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以及交易方向非法限定等现象,此为保障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标与之等同。

(三)限制政府权力

经济法在国家经济转型中起到最为关键的作用便是限制政府权力。改革开放至今,政府职能的转变始终没有获取突破性进展,政府到底扮演着经济活动管理者角色还是参与者角色,始终都没盖棺定论。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对经济活动所涉生产、交换和分配以及消费等环节可谓无所不管,行政管理关系表现出命令、服从等特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绝对统治权,企业和个人的主动性以及创造力急剧下降。最近几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界纷纷主张政府全面退出经济活动领域,让市场自行调控。

当下经济活动中,政府权力还是比较强大,所以经济法发挥法律作用时,需要深度明确政府地位,也就是政府要充当经济活动的服务者角色,而不是充当绝对管理者角色。在自由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难以克服本体缺陷之时,适度的市场干预是不二之选,但不能强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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