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综合性政府补助财税处理分析
2020-10-20刘慧芝
刘慧芝
摘 要:新会计准则是在原准则基础上,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创新,以期提高会计质量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针对政府补助财税处理等问题,新会计准则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规范了企业对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处理工作,同时还增加了营收、成本费、其他收益等多种选项,为企业的会计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本文通过案例的方式对综合性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等进行了梳理分析,对实务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
关键词:政府补助 综合性 财税处理
一、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的概述
政府补助属于无偿性质的,根据相关规定,政府会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助,这些补助并不作为政府资本性的投入,不需要企业后续提供服务。
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属于固定的经济来源。政府给予企业的这一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它会直接给予给企业,并不存在资产转移等情况。而一些政府可以提供证据的其他来源的补助,也作为政府来源,其他方只是作为代收代付的一个媒介。政府补助是政府直接给予企业的,并不会涉及到资产转移等经济来源。
(2)无偿性。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是无偿的,并不含有任何利益性质,在给予企业补助之后,政府不会向企业索取任何物质资金等等,而企业在未来也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服务来偿还资产。但是一般政府的补助都具有条件限制,在给予企业补助时,会附加使用条件和政策条件。
(3)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给予企业的政府补助,并不会以投资的方式参与到其中,如果政府向企业投入一部分资本性的资产,企业会提供给政府相应的服务,政府会享有规定的所有权,两者属于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因此这一类型的资产并不算做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应当根据补助的无偿性,进行资产类型的合理划分,并正确判断资产的类型。
政府一般会采用四种方式提供给企业的相关补助,主要包括来源于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和贴息、税收返还、无偿性质的非货币类型的资产提供。
二、政府补助账务处理
通过分析政府补助中的会计要素,将企业应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收益相关、与资产相关、与收入相关,以及与日常活动无关等四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需要具有固定的长期资产,因此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补贴。当企业取得这一类补助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一般会用补偿企业的运营活动,其中产生的成本费用等,和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有着明显的区别。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在提供服务活动或销售商品时给予的补贴,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指的是针对企业非日常运营活动给予的补贴。
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指的是企业确认政府补助时并不会扣除相关的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是对总额的一次或分次确认。而净额法指的是将政府补助归类为企业在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补偿上的扣减。采用这两种方法开展会计处理工作时,应当具有统一的标准。而同一企业业在处理不同时期的不同项目时,也应当注重标准的统一性。如果进行变更,还需要加以说明。
在确认收益时,如要分析企业的政府补助类型,明确政府补助是否和企业营销运用相关,按照会计政策将其计入冲减成本费用或收益当中。如果是非日常活动的政府补助,它是针对企业一些损失给予的补贴,因此可以计入冲减相关损失当中。通过分析政府补助是否涉及到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运营营销,补偿的费用又是否与营业利润相关?如果存在相关性,来确定政府补助的类型。
三、综合性政府补助财税处理分析
企业取得的综合性政府补助可对照上述文件判断确定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两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处理不同。
(一)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如果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产生的税会差异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体现。
接上例,甲企业于2×18 年9月10 日收到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5万元,当年计入损益金额为3750元(1250*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5万元,假设当年实际使用计入损益金额为10万元。
2×18 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20表第10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写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100000元,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本期确认金额350000元,此项当年调增350000-100000=250000元。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20表第11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写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3750元,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填报按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本期确认金额150000元,此项当年调增150000-3750=146250元。合计调增396250元。次年同理,由于第4列“税收金额-本年”为0,因此该笔补助涉及的调整应为纳税调减,之后年度以此类推。
(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在相关的文件中针对企业综合性政府补助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资产应当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其对应的费用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中针对纳税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仍以上例:甲企业于2×18 年9月10 日收到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5万元,当年计入损益金额为3750元(1250*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5万元,假设当年实际使用计入损益金额为10万元。
2×18 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填写500000元,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写103750元(本金额为调减金额);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写100000元(本金额为调增金额);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调增用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折旧3750元。该项补助涉及的调增调减金额相同。之后年度以此类推。
(三)两种处理方法比较
(1)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一般当年调增以后年度调减,税款资金先流出后流入,会损失一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每年调增调减金额相同,不涉及税款资金支付先后问题。
(2)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要减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减少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额度。
(3)作为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期末形成递延收益的,在进行政府补助财政计算处理时,这一部分算入到了应纳税所得额当中,在企业未来发展确认收益时,这一部分应当确认为递延的所得税资产,可全额税前扣除。在处理政府补助中不征税处理这一部分时,收入总额中并不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企业未来发展中确认收益时,并不会将这一部分政府补助算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五、實务中相关问题思考
(1)在实务中,有的综合性政府补助中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占比很小,个人认为基于重要性原则,为简化核算,可将其全部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通过分析企业中所占有的政府补助类型,其中包含了一些折旧年限不同的资产,也可以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将其作为递延收益。而不必按照每个固定资产不同的折旧年限一笔笔计算。
(2)地方政府监管要求与会计准则平衡问题。由于账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有时候不能满足地方监管的特殊要求。解决的方法就是在平时的生产运营中,及时准确做好政府补助的辅助核算,以满足财政监管口径所需的数据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与相关机构积极沟通配合,取得监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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