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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与挑战

2020-10-16王雨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7级硕士研究生

世界环境 2020年4期
关键词:公约渔业保护区

■王雨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7级硕士研究生

海洋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环境在保障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出重要的生态价值与资源价值。正因如此,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行为愈发复杂多样,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为此,国际层面为规范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做出了一系列努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共同构成了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石性文件。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仅规定了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一般义务,还专门对海洋环境污染、海上航运损害、过度捕捞、海上倾倒、深海采矿等危害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并提出规制原则与规则。《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则主要对沿海国家的渔业管理和海洋生物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沿海国家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对鱼类种群进行可持续管理,且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捕捞技术以减少污染并最大程度降低非目标鱼类的捕捞量,同时还建议沿海国家之间通过建立合作关系、制定联合监测机制、交换和收集与鱼类种群有关的准确数据等方式来提升渔业管理的有效程度。其次,还有部分旨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辅助性支持。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了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框架和规则,其中所有的原则和规则同样适用于各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海洋区域; 《通过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防止海洋污染公约》专门针对海洋倾倒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一些区域公约和协定如《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等也规定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上述公约和协定以直接或间接保护的方式形成了关于海洋环境治理的国际法律框架,但总体上看,目前国际海洋环境治理还存在着一些挑战:其一,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尚未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包括独立监测机构的设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的实施;其二,各海洋保护区在地理特征和保护要求方面存在差异性,但目前针对海洋保护区尚未建立起具有领域针对性的标准、工具和方法等,致使海洋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效果普遍不佳;其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大多仅停留在本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彼此之间常常因为区域目标不同而无法相互配合与协调,虽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机构已采取措施积极促进组织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但至今还尚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方法或法律框架。上述挑战,还需要各国积极沟通,提出更完善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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