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治理基本问题研究
2020-10-16马午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硕士研究生
■马午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硕士研究生
海洋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是针对海洋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而实施的有效应对,是推动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海洋环境治理是从海洋环境管理演变而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性文件的签署,为海洋环境管理带来了发展契机。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在 《美国海洋管理》 中提出海洋管理是国家对海洋水质、入海物质、渔业活动、船舶运输、外大陆架油气生产及其他相关事务所采取的法律的、行政的行为控制。国内学者鹿守本将海洋环境管理定义为以海洋环境自然平衡和持续利用为宗旨,运用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经济手段、科技政策和国际合作等方式,维持海洋环境的良好状况,防止、减轻和控制海洋环境破坏、损害或退化的行政行为。在海洋环境管理范式下,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依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实施对海洋环境的调节和保护,但随着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日益提升,单一的管理主体难以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利益关系所带来的现实困境,为解决这一困境,以多主体、高参与度为核心内涵的海洋环境治理理念逐步形成。
海洋环境治理以应对海洋环境问题为根本目标。海洋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特征,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具有极端的负外部性,带来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供给不足的“公地”悲剧。海洋环境治理以环境权和环境公正理论为重要依托。环境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要求任何行为主体在从事经济或其他开发利用活动时要以保护他人正当环境权利为出发点,防止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同时,海洋环境治理还产生于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整体环境不正义现象,即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利益主体间因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冲突。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民族、阶层的主体在与环境相关的行为和实践中都应当享有合理的权利、履行合理的义务、受到合理的对待。因此,海洋环境治理更多关注不同主体在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时所形成的国家关系、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
海洋环境治理框架日趋成熟。一般而言,海洋环境治理是指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为实现海洋环境的持续发展和自然平衡所进行的相互协商、分享权力、通力合作的实践活动。其特征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法制化、治理关系伙伴化等。目前,在海洋治理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由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实施机制所构成的海洋环境治理框架。法律法规是包含公约、协定、计划、国内法等在内的行为准则、实施机制是促使系统内各关联要素自我调节和有机结合的运行方式。海洋环境治理强调多元化,因而在主体的构建上,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公众的力量,构建以政府为核心,吸纳企业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治理模式;在客体的划定上,不再单一认定为海洋环境本身,而是转向与海洋环境相关的政府行为、市场行为、公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