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汽车维修业纾困政策解读(一)
2020-10-15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路林林
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路林林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企业战疫,如何突围?
一直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都牵动着国家高层领导人及普通老百姓的心,近几年国家也拿出了诸多举措来助力中小企业的发展,无论是在金融支持上还是资源分配上,都尽可能向中小企业倾斜,然而2019年的贸易战余威未尽,庚子年的开局又是一场疫情的暴击,这无疑对一些徘徊在生死线上的中小企业带来了另一个致命打击——员工不能正常上班、企业无法运转,企业将面临着亏损,甚至是倒闭等问题。中小企业该如何渡过这艰难的开年,已成为舆论场上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天灾人祸无法避免,但不破不立也是缓解损失的积极方法。为了给中小企业减负、降压,中央到地方相继密集出台一系列纾困相关政策——减免房租、延期纳税、缓缴社保、返还失业保险、降低融资成本、信贷额度不下降等等,每一个政策的出台,都赢得了一片叫好声。作为中小型企业的汽车维修企业怎样能享受到政策红利,以达到“借外力纾内困”的效果,是摆在每个汽车维修经营者面前的一个全新课题。笔者经过对国家颁布的一系列企业纾困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帮助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早日走出困境。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家机关迅速响应,出台了一系列涉及财政、税收、人力与社保等方面的措施,以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图1所示为国家及地方(以上海市为例)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出台的政策总览。本文将以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为主线,对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进行多维解读,以帮助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在疫情防控和疫情过后的复工复产过程中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由于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区域性,本文除个别地方举例之外不涉及地方性纾困政策)。
1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图1 国家及地方(以上海市为例)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出台的政策总览
疫情发生以来,针对支持疫情防控和助力复工复产,国家已先后推出4批税费优惠政策,共20项,每批政策各有侧重,做到精准发力,分别从保防控、降成本、减负担、稳外贸等多个方面,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一批政策重点聚焦疫情防控工作,目的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第二批政策重点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目的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的是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第四批政策重点聚焦稳外贸稳外资,目的是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在这4批20项税费优惠政策中,按作用和功能看,具体可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4个方面。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有9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口退税等,以及基本养老等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这些税务政策主要从如下方面提供了税收优惠支持或纾困措施:延迟纳税申报期政策;提供便利性服务措施政策;针对疫情防控相关活动或主体提供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运输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的物流企业;提供公交、生活、快递收派服务企业;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生及防疫工作者;从单位取得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物资的个人;为驰援国家防控疫情而进行公益捐赠的企业或个人;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四业”),国家文件也提供了财税纾困政策。其中,针对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个体工商户以前所未有的低税负迎来复工复产。该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全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只有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此外,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对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此,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地方性政策,针对自身有减免税权限的税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出台了地区性优惠政策。图2汇总了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以上海地区为例,列举了地方给予中小微企业的部分特殊税收优惠待遇。针对地方给予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需要关注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现行有效的划型标准包括《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地方出台文件的实施细则执行。汽车维修企业隶属于交通运输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汽车维修企业类型划分的依据见表1所列。下面按税收政策分税种介绍一下与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
1.1 流转税及附加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流转税及附加的情况如图3所示,从图3中可以看出,能够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的也只有绿框中的部分,即《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里需要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关注的要点有以下几点。
图2 国家及地方(以上海为例)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表1 汽车维修企业类型划分的依据
(1)针对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关注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并针对不得抵扣的情况相应进行合规的筹划安排。
(2)需要关注政策出台前已经开具正常发票的,应进行红冲和作废,并重新开具免税发票,以便享受优惠政策。这对于政策出台前已经取得上述行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受票方,也将带来一定挑战。
(3)免税无需申请,但需要关注免税申报的填报方式。
(4)需要关注同一纳税主体内出现兼营免税和非免税项目的情况,注意分别核算;针对进项税额,如无进一步政策明确允许抵扣,应按比例转出。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中关于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适用于部分汽车维修企业。《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计算销售额;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图3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流转税及附加的情况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这要依据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提出,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2 企业所得税
图4所示为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从图4中可以看出,能够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的也只有蓝框中的部分,即《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这里需要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关注的要点有以下几点。
(1)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一个是突破扣除比例的限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一个是突破了捐赠程序限制(直接捐赠),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需要关注的捐赠途径和捐赠类型的对应关系,如果是直接捐赠,仅限于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2)需要关注捐赠目的应仅为用于新冠肺炎疫情,其他目的捐赠未列入优惠范畴。
(3)针对直接捐赠的情形,需要从受捐赠医院取得捐赠接收函,企业应适时与受捐赠医院相关部门沟通取得。
图4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4)捐赠物品的,需要关注后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方法,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并将视同销售收入作为其他调整事项的调整基数。
(5)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1.3 个人所得税
图5所示为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图5中红框中的部分适用于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这部分内容一是来源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第二条: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关注的要点有:如果取得现金补贴则不在免税范畴;其余在疫情期间发放给提前返岗工作的员工的加班餐费、加班交通费等,建议充分遵循实报实销原则。二是来源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同前)。这里需要关注的要点也与企业所得税相同,针对员工进行捐赠需要进行税前扣除的,根据相关政策,可以选择预缴扣除或年度汇算清缴扣除;如果选择预缴扣除,则所在企业的人力薪酬人员需要个人提供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方可税前扣除。实际情况下,一个纳税主体内可能存在多种捐赠方式:公司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员工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捐赠,扣缴义务人应自员工处收集合规的捐赠收据并完成税前扣除;员工直接面向医院捐赠物品的,扣缴义务人应自员工处收集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并完成税前扣除。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力薪酬人员应充分估计上述合规工作所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提前准备;此外,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金额以市场价格为准。
1.4 延迟纳税政策
图5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鉴于疫情带来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为了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会出台相关延迟纳税的政策,各个地方税务部门也会出台相关延迟纳税政策。譬如,2020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各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对于纳税人而言,上述政策,一来给予因疫情原因不能准时复工的财税人员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二来有助于延后申报完毕后的税款支出时间,以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但是对于需要进一步延期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程序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应对所在地相关政策保持密切关注并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充分沟通。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提出,北京市“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中提出,上海市“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1.5 疫情期间税收征收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现将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部分内容明确如下,以便大家参考。
(1)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按照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4)汽车维修企业(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5)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个人)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金额以市场价格为准);其中,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6)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6 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政策汇总
到目前为止,国家和部分地方出台的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政策见表2所列(后期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相关政策会不断更新,提醒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持续关注政策变化,特别是地方性税收纾困政策的变化)。
2 复工复产政策
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各行各业尽快复工复产成为当务之急,这是国家层面受疫情冲击后尽快恢复经济的重中之重,为此,为推动各行各业尽快复工复产,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3月3日发出《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该通知从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和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等5个方面,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将其中与汽车维修业复工复产相关的内容梳理如下。
表2 国家和部分地方出台的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政策
续表2
(1)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要求各地区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对于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按最少、必需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对于汽车维修业而言,这里的重点企业可以理解为为防疫抗疫车辆(如防疫抗疫医疗物资运输车辆、防疫抗疫生活物资运输车辆、救护车辆、殡葬车辆等)提供技术保障和应急维修服务的企业。
(2)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要积极推行企业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汽车维修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3)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www.gjzwfw.gov.cn,图6)——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4)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5)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6)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指引》还提出可运用信息化“行程证明”“健康码”等手段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帮助企业做好员工返岗疫情防控工作,并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可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专车(专列)运输服务。
图6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界面(截屏)
(7)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