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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合同的瑕疵中看“薅羊毛”行为

2020-10-14董岩

青年生活 2020年31期
关键词:瑕疵

董岩

摘要:“薅羊毛”最早一词由小品中流出,但在最近几年是指以年轻人为主的群体搜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商家开展的一些优惠信息,并把这些优惠信息在网络和朋友圈中间广为传播的行为定义为“薅羊毛”行为。“薅羊毛”行为最开始只是为了获得优惠,但是利用网络漏洞的“薅羊毛”行为似乎超越了最初的目的,破坏经营管理秩序的同时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本文会从网络合同入手,看“薅羊毛”行为带来的影响,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薅羊毛;网络合同;瑕疵

网络的发展千变万化,促进人们消费的方式手段与日俱增,新形势下的促进消费的手段伴随着优惠打折。优惠折扣力度大则越博人眼球,随之而来的“羊毛党”则越来越多,仿佛专门为了找优惠而存在。减低生活成本没错,但是合理合法至关重要,矛盾的发生则需要我们一点点去解决。

一、网络合同

(一)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是现实生活中对于合同最普遍的认识,网络合同是基于网络订立合同的行为,使存在供需关系的企业在网上迅速的签订具有法律保护的合同。此时签订的合同不会被修改,时间精确,保密性强,但也会增加风险。

网络环境条件下,由于意思表示基本是利用信息处理系统或电脑而做出的,因此有人称之为电子意思表示。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意思表示,仍然属于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因为它不过是特定人做成意思表示后,再利用电脑经由网络予以传达,电子媒体不过是一种传达工具而已。

(二)《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这两个过程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规程,在网络合同的订立过程依旧遵守要约和承诺的方式。但是在网络合同中商家的要约一般已经作出,买家付款则是承诺。在此过程中最易产生纠纷。

(三)、网上交易双方的虚拟性和远程性使得格式条款(合同的一部分是格式条款)甚至格式合同(整个合同都是格式条款的合同)更好地发挥了方便、快捷的优势,从而推动了以电子合同为载体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根据《合同法》第 39 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拟定的。同时,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法定机关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这样的情况使合同成立成交率上升,但是失误率也在增加。

二、“薅羊毛”行为的出现历程

小品中“薅羊毛”一词的出现让我们熟知这个词的褒贬。现在随着网络购物的出现,这一词又重新回到大家的视野。“薅羊毛”现象是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广泛存在于银行、酒店、航空公司等产业。 例如在常用的航空公司预订机票, 可以累计里程兑换机票;在固定的酒店预订房间,可以积累积分获取升级服务;使用专门的信用卡消费获取积分,利用积分换取实物……可以说“薅羊毛”是商家网络营销活动所催生的一种经济学现象。 而所谓的“羊毛党”是利用各商家推出的各种优惠政策,获取相应的积分补贴优惠券而注册或使用其平台产品服务的人群。网络的发达,昭示一个行业的兴起和经济的发展。此过程中,商家和买家之间关系越来越密切,商家过多,买家选择机会增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衍生出来更多优惠手段。这促使“薅羊毛”成为一种正常现象,正常优惠活动配合正常合法享受优惠无可厚非,不但对社会没有负面影响,还会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网络合同的瑕疵包括网络的千变万化,不确定性和操作的失误以及其他的种种可能让“薅羊毛”不再正当,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此时同一词有了不同时代赋予它的解释,也给了我们更多的思考和进步的空间。

三、“薅羊毛”行为的影响

(一)现在的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促销活动,越来越多的优惠折扣让我们目不暇接。可能我们每个人手机里都有一个“薅羊毛”购物群,日常分享优惠好物,多人支持,得到优惠的我们对于省钱实惠欣喜不已。让人民得到切实的实惠无疑是让我们十分满意的。

(二)但是事物总有两面性,在网络环境的特殊情况下,网络合同的瑕疵例如,卖家标错优惠内容造成损失时由于恶意“薅羊毛”行为无法及时有效止损造成重大损失。2019年轰动一时的29元5千克买橙子的优惠活动由于操作失误写成29元5千千克橙子就是最惨的一次,正常情况下都知道是优惠内容的是错误,但恶意“薅羊毛”的人却为此沾沾自喜,上演你不发货我就告你的戏码,逼的果农发文求救。再有由于卖家优惠范围的模糊不清,买家恶意下单错误引发纠纷。礼品网店店庆活动是充值卡,写出500元的原价现在即480元,店铺首页表明充值卡享受98折优惠,但在下单页面则错误登记1000元充值卡480元。根据最终付款页面的失误,“羊毛党”再现江湖。因为网络合同的订成立在一方付款时成立,所以由于网络合同存在的瑕疵使得恶意下单的顾客开始了恶意“薅羊毛”,同样的给商家造成了嚴重损失。此时我们可以知道,“薅羊毛”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被支持的,但是在网络合同存在瑕疵时,正当的“薅羊毛”则不多见,增加的却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人性的弱点。趋利不讲理的种种已经给“薅羊毛”披上了贬义的外衣。此时我们看到的是求救无门,买家冷漠,“羊毛党”独自开心的场景。

四、恶意“薅羊毛”行为违反的方面

在我看来首先薅羊毛行为在只是找优惠正常购买情况下是没有错误的,但是像上述案例中买家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两个原则。

(一)、霸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就如举例说明时,卖家的失误给了买家趁虚而入的机会,大多数买家明知是标错的依然下单多次下单表明并不是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付款的义务,对于卖家来说十分不公平。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不管是购买橘子还是礼品充值卡,此时应该知道买卖双方的付出等值性,明显有违正常消费行为习惯的,依旧付款占便宜的心态已经说明真正目的系谋取不当利益。因此,案涉订单的订立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对卖家显失公平。

(三)、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总额。(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二他方受有损失。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为条件。四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薅羊毛”的买家虽然表面上是付款行为,看似没有财产的增加,但是买家的非等价购买行为实际上是希望放任财产的增加。同时虽然卖家标错价格,但是买家付款行为确实给卖家造成了损失。二者之间确有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由此说明买家“薅羊毛”的行为是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是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看薅羊毛行为已经分析出恶意“薅羊毛”行为是不当得利,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那么放眼更多的案例中其他人的薅羊毛行为,想必也会多少符合刚才的分析。现实生活中,我们无伤大雅的薅羊毛,是为了节省生活的成本。但是利用存在的漏洞去跨越底线,以看热闹,抓住漏洞不放的心态去恶意的薅羊毛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破坏了经济秩序的同时,也让自己处于风口浪尖。所以薅羊毛要有限度,要遵守法律,

守住底线,这样才能有更清明的经营环境和美好的社会。这也给我们的司法机关增加了压力,随着时代进步,问题的新颖性和处理问题的依据都要更改,立法的细化完善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立法结构的完整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方硕蕾.薅羊毛行为的入罪行为[J].江西警察學院学报,2020.03.

[2]徐雅飒.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问题[J].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2009.10.

[3]梁伟博. 论网络交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D].,2015.05.

[4]卢伟鹏.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D].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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