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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保护的伦理与法律研究

2020-10-14赵雪李梅

青年生活 2020年31期
关键词:伦理法律

赵雪 李梅

摘要:随着历史演进,社会发展,基因技术也随之出现,一方面是彰显着社会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它也不断地影响和挑战伦理、道德、社会、法律、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了一些有关伦理和法律的问题,如果不加分析和解决,将会极大暴露基因技术的负面性,进一步影响社会秩序。本文结合国内外基因隐私权的适用案例以及各位学者的观点提出完善基因隐私权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建设性意见,以完善基因技术法律体系,切实推动社会进程。

关键词:基因隐私权;伦理;法律

一、基因隐私权概述

(一)基因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的含义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丰富的,并非一成不变,因此由于社会变迁,隐私权也不仅仅再只是单纯的隐私权,它包括虚拟空间的扩展。应运而生了网络隐私权、基因隐私权等更为丰富的隐私权。以及基因,它们是遗传变异的主要因子,它存储对于生命变更进程的一切信息,并经过复制、转录等模式实现生命繁衍、细胞分裂等生理过程。基因信息是生物遗传信息,总是存储在由DNA分子片段组成的基因中[1]。

而在法学界中对基因隐私权这一名词没有统一的界定,而且我国立法中也没有提及关于基因隐私权的定义。但是大部分的学者都较为认可基因隐私权是归属于人格权领域的,笔者也予以赞同。且笔者认为,基因信息的隐秘性主要是基因隐私权的重要内容,这就意味着对基因信息的保密是首要前提,因此基因隐私权可以说是个体对其所携带的基因信息以及由该基因信息所延伸所得的有关基因的样品的一种独占性支配的权利。

(二)基因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基因隐私权是一种归属于人格权的一项具体权利,该权利具备不可剥夺性和不可转让性两种根本的属性。在对基因隐私权的界定中综合各位学者的看法已经得出基因隐私权是归属于人格权的观点。此外,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條规定,“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归属于人格权的基因隐私权也相应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1)国外关于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的宣言,在此宣言中关于基因隐私权有如下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因其遗传特征而受到歧视,这将侵犯人权、人的尊严和基本自由。此规定为世界上诸多有立法保护基因隐私权意图的国家奠定了法律基础。

(2)我国关于基因隐私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我国民法对该法条中的“人格尊严”是否能够作为隐私权的宪法基础仍没有明确的释义。第四十条规定:“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此处保护的是通信秘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讯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便是对上述通信秘密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化规定。

二、基因隐私权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基因信息的获取变得愈发轻易,由此引发的社会现象——基因歧视也逐渐增多,基因信息携带者所携带的基因信息如果被公开或者被泄露,便会在诸多领域发生歧视,例如就业关系中,雇主会主观性的选择携带优质基因的求职者而坚决的否定携带致病基因的求职者;在婚姻关系中,尽管婚前检查并非强制性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却是明确列举了禁止结婚的具体情形。与此有关的疾病都与基因的诸多问题密不可分,因此基因检测尤为重要,不过,该检测的过程和结果是否会产生基因信息的泄露应加以关注。

三、完善我国基因隐私权伦理规范与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遵循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伦理规范

主要通过以下四个原则进行伦理规范人格尊严至上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基因平等不受歧视原则,基因隐私保密原则。

(二)通过民法实现法律保护

1、将基因隐私权纳入民法保护范围

(1)规范伦理无法涉及的领域

随着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基因问题越来越具有普遍性,因而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应随之进行完善和发展,由于我国的基因技术仍处在初始阶段,因此与之相关的法律也有所欠缺,我国的具体行为的规定和惩戒中涉及人格权的规定和保护却非常模糊,对基因隐私的保护并没有体现出来,愈发普遍的基因问题促使法律将其纳入保护范围。

(2)确认和强化主流伦理观

基因决定论是一种与基因平等背道而驰的观点。它认为人类因为基因的差异而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基因的平等性反应人格的平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但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我们并不会因此而忽视基因隐私权做具备的本质。基因技术的飞跃彰显着社会水平的提高,并非是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扭曲,正确认识和定位基因技术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基因隐私权的具体内涵是我国民法需要进一步考量的内容。

(3)决断悬而未决的伦理争议

“中国反基因歧视第一案”的发生使基因问题被再一次提高到法律层面,层出不穷的基因歧视,未为所动的法律规范,冰冷无情的一纸判决,充斥在大众周围,大家对基因的了解非常局限、片面,对自身享有的基因权利也十分模糊,对于侵犯其基因权利的行为更是模糊无知,因此对基因问题的观点不一,争论不断,基因歧视案件的当事人对其判决结果也难以信服,法律的功能之一是维护公平正义,更应将相关问题纳入其保护范围,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规定基因隐私权的权利内容

应在坚持人格尊严至上、利益平衡、基因信息保密等基因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列举基因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只有明确基因隐私权的内容,才能切实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切实对其进行保护。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对基因隐私权的研究和探讨,基因隐私权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①基因隐私的同意权②基因隐私保密权③基因隐私支配权④基因隐私知情权⑤基因隐私维护权[2]。

3、规定侵犯基因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基因隐私权归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有必要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①损害行为②损害后果③过错④因果关系。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一般的损失赔偿,道歉等等,还应该承担由于基因隐私被侵犯的不可逆性决定的其他的特殊责任。

结语:

本文结合国内外基因隐私权的适用案例以及各位学者的观点提出完善基因隐私权伦理和法律规范的建设性意见,以完善基因技术法律体系,切实推动社会进程。尽管研究深度有限,但尽自己所能为基因隐私权早日受到法律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孙环飞:《个人基因信息隐私权保护研究》,天津师范大学,2014年11月.

[2]刘大洪:《基因技术与隐私权的保护》,载中国法学,20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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