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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监察现状及解决措施

2020-10-13王小松

数码设计 2020年6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措施

王小松

摘要: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理的内在要求。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新时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因此,应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职权配置、推进人才培养、建构柔性空间。

关键词:纪检;监察;措施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29(2020)06-0165-01

Abstract:Reformingthedisciplineinspectionandsupervisionsystemistheinternalrequirementofpromotingthecomprehensiveandstrictgovernanceinthenewera.Thereformofdisciplineinspectionandsupervisionsystemisnotonlytheintrinsicrequirementofpromotingthecomprehensiveandstrictgovernanceinthenewera,butalsotheessenceofpromotingtheconstructionofpoliticalcivilizationinthenewera.Therefore,weshouldimprovetheworkingmechanism,optimizetheallocationofauthority,promotethecultivationoftalents,andconstructflexiblespace.

Keywords:Disciplineinspection;Monitoring;measures

1新时代基层纪检监察的实践困境

尽管基层纪检监察体制已经进行了新时代改革,有效构筑了新时代基层纪检监察的制度性基础,但是在当前基层纪检监察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机制效能困境、监督名实困境、队伍建设困境和法规执行困境。

1.1机制效能困境。在纪检监察实践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的相关制度机制并没有抄送同级的政法机关,同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与基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协调配合机制“粗放”,缺乏可实践的程序化、精细化机制“安排”,致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基层政法机关横向实践协同缺失。机制固化工作成果存在短板,对工作的总结提炼不充分。基层成果机制化效能较低,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共性问题做得不到位。

1.2监督名实困境。在监督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因为重大决策部署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对于一些政策措施的落实,更多的还是需要牵头部门或行业部门负责抓落实,基层纪委监委的“业务性”监督事实上难以全覆盖,这就衍生出基层纪委监委监督之“名”与监督之“实”的分离、基层纪委监委监督之“责”与监督之“权”的分化。

1.3队伍建设困境。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办案理念与办案思维固化。转隶干部办案习惯关注违法犯罪,只管“树木”不护“森林”,依纪依规办案思维比较欠缺,不能很好地将纪律和法律法规有机结合在一起。基层巡察队伍力量薄弱。目前,多数基层采取“一次一授权、一轮一组建”的方式抽调人员组成临时巡察组,抽调人员主要从纪检、组织、财政、审计等系统中产生,人员来源渠道狭窄且不稳定,现阶段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基层巡察工作常态化需求。

1.4法规执行困境。第一,《监察法》虽然明确基层监委有权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但是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办理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同時,《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权,但是该条规定比较灵活,条件较为宽泛,既没有对案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对审定程序作出明确说明,导致基层监委使用从宽处罚建议权时十分“审慎”,不敢大胆使用建议权。

第二,基层纪委监委在执行《监察法》时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立案后是否停发工资;在指定管辖案件中监委与调查、审理部门承担的具体职责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进行纪律政务处分时,是否要“双立案”也无明确说明。

2解决新时代基层纪检监察实践困境的有效策略

2.1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机制效能。第一,在基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完善“片区协作”工作机制,优化协作方式,明确协作关系、协作原则与协作程序,形成跨区互动、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增强机制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这样通过横向协同工作机制的完善,实现左右联动、内外衔接,增强协同监督效能。

第二,推动实践创新,推进请示报告、交叉办案、审查调查专题会审等举措的实践验证,构建实践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实践成果试点推广机制,缩短基层实践成果机制化周期,增强基层实践成果机制化效能。

第三,依法保障基层人大审议、询问、质询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权力,推动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基层人大监督原则、程序和方式,完善基层人大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机制。

2.2优化职权配置,促成名实之合。第一,明确基层纪委监委对一般决策部署监督和重大决策部署监督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基层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基层纪委监委对内监督和对外监督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基层纪委监委静态监督和动态(跟踪)监督的职责和权力。促成基层纪委监委监督之责、监督之权、监督之项的统一,实现基层纪委监委监督之“名”与监督之“实”的统合。

2.3推进人才培养,夯实人才基础。第一,针对当前基层纪委监委纪检干部与转隶干部知识和业务上的“短板”,可开展“纪检人学法律法规、转隶干部学纪律法规”等专题业务培训,实行“一对一”业务传帮带活动,形成互学互助氛围,提升干部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可以借助互联网开设“微课堂”或“微论坛”,让转隶干部和纪检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案例评讲或阅读分享,将业务培训成果、纪检监察实务及个人经验方法在微博、微信上分享,总结审查调查的关键点及监督执纪经验技巧。

2.4建构柔性空间,提高执法效能。推进《监察法》法律解释工作,就是否可以办理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从宽处罚建议权、指定管辖案件中监委职责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建立健全基层纪检监察容错机制,消解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试错风险,降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试错成本,强化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自主探索动机,有效提升基层执纪执法效能。

综上所述,当前基层纪检监察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困境,应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管理力度,让几层纪检监察工作走出困境。

参考文献:

[1]王勇.廉洁乡村建设的困境与消解.内蒙古电大学刊,2018(67):75-77.

[2]章真伟.县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现状、困境与改革思路.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45):122-133.

[3]宋巍.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改革模式分析.政治学研究,2019(75):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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