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协同
2020-10-12民进中央
民进中央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在生态环境保护、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一系列突出成績,但距离建设国际一流湾区的高标准和高要求,还面临不少挑战:
一、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仍需改善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偏大。单位面积排放强度高,珠三角单位面积SO2和NOx排放强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4~7倍。多个河流的重污染问题未得到根本性改善,臭氧污染未进入下降通道。2018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19项约束性指标中,有3项生态环境指标未如期完成。
二、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
数据显示,粤港澳大湾区在单位GDP耗水量、单位GDP能耗水平、人均GDP、第三产业比重等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指标上,与其他世界著名湾区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标在全国排名不高
评估结果显示,广东的绿色发展指数、增长质量和绿色生活、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等排名不但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即便按全国平均水平来衡量,不少指标也显著偏低。
四、高污染高能耗的低端产业存量大且产业空间布局不合理
低端产业比重较大,工业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产业空间布局不够合理。珠三角地区44%的产业集聚区分布在珠江三角洲网河区,产城布局混杂现象突出。
五、生态空间遭受挤占致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
开发建设活动挤占大量生态空间,国土开发强度大、利用效率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亟待提升。单位面积乔木林蓄积量低,森林生态质量不高,红树林等典型近海生态系统受损严重。
六、碳排放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碳排放权非标产品定位制约了碳市场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与其他环境权益政策在管制范围和目标设定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全国碳市场建设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地方试点碳市场的运行压力和不确定性。
为此,建议:
一、研究出台促进大湾区绿色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出台大湾区绿色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并与港澳地区的相关法律实现对接,从规划保障、能源节约利用、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绿色低碳生产与生活方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规定和调整,提供法律支撑及保障。
二、研究编制大湾区绿色低碳城市群发展规划
以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和绿色低碳城市群为目标,以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转型为刚性约束,提出生态环境、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及刚性要求,落实和衔接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提供科学规划与制度保障。
三、加强全区域和多要素协同
推进环境与气候效应协同、大气污染物减排与碳减排协同、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协同、水污染全流域和水陆共治协同、气水土多介质污染治理协同、风险防控与生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一国两制制度协同。
四、研究“三达”行动计划
研究提出碳减排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指标体系,规划大湾区空气质量达标、碳排放达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达标的“三达”路线图与发展途径,编制实施区域协同行动计划、专项行动计划和城市行动计划。
五、组建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转型及高质量发展科学联盟、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
借助每年广交会的平台,以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转型及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和专题展会,打造我国在生态环境、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走向全球的平台与窗口。
六、高水平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海上可再生能源带
组织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尤其是深水区海上风电关键技术的科学攻关,力争尽快形成国际一流的成套关键技术、完整产业链和先进管理经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海上可再生能源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