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高校法制教育中的开发与应用
2020-10-10谭亚军
谭亚军
关键词少数民族 习惯法 法制教育
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少数民族产生了一种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具有社会权威性和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就是习惯法。习惯法不仅是一个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现实社会规范。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习惯法体系中内容最为丰富、影响最大达一种习惯法,它对当今的少数民族地区仍有重大影响。勤劳朴实、团结互助、敬畏自然、崇尚信义的少数民族人民的习惯法中大多体现着健康向上的伦理道德风尚和公平、民主、正义的法制精神。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少数民族人民不断创新发展习惯法文化,秉承着优秀习惯法文化中的法制要求作为约束自己行为习惯的重要准则。为了充分把握民族地区法制教育的特殊性,达到民族地区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要求民族地区高校在法制教育中合理融入少数民族习惯法,合理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神话传说、宗教戒律、祖宗遗训、民间谚语、哲理故事、民族禁忌、村规民约”等当中蕴含的习惯法中的优秀资源。
一、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各少数民族形成了有利于群体生存发展、规范群体生产生活、约束个体日常行为的较为稳定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因具有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文化底蕴,对民族地区至今仍具有深刻的影响。广西作为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有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少数民族,这些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比如壮族的“都老制”、瑶族的“石牌制”、苗族的“埋岩”、侗族的“款约”等。民族地区具有丰富的习惯法资源,民族地区高校少数民族学生诸多、文化背景不同,但就目前而言,民族地区高校存在着法制教育不能恰当结合民族地区特性、教学内容不能有效整合习惯法中有利资源、实践教学形式传统单一等问题。
二、开发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优秀资源
(一)开发少数民族村寨社会治理中反映的民主正义的法治精神
少数民族村落的寨老或者头人一般是少数民族村寨的领袖,也是村寨的管理者和习惯法的执行者,寨老或者头人一般由村寨中的智者或者“好人”担任,他们一般具有才干、通晓村史村规、办事客观公道、热心公众事业,或经过村寨整体推举产生或者在长期的实践中成为公认的“好人”而自然产生,具有较强的威信。在广西壮族村寨中,寨老因靠全族人推选,是沟通国家政权和少数民族乡土社会的第三种力量,当村寨中产生纠纷时,秉持着“以和为贵”的精神、村民一般不会选取对薄公堂而是找具有威望威信,村民认可的、代表着公平公正的寨老调解,寨老往往依据村寨习惯法内容进行调解,以当地人民的是非观和道德观作为评判标准,往往能够服众并十分有效地解决了纠纷问题。寨老调解这种传统调解所具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反映着本民族朴素的民主正义观和价值观。
(二)开发少数民族婚俗节日中反映的自由爱情的现代婚姻法精神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习俗是习惯法的参考要素,具有一定的开发意义。例如,广西壮族婚姻习俗中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明确禁止同家族的人不可以通婚,在长辈主持儿女婚姻大事的同时,支持和鼓励青年男女沟通往来,倡导自由恋爱。壮族青年男女常以对歌的活动方式传达爱慕之情,经过媒婆上门说亲,促成姻缘喜事。如广西壮族地区流传已久的“歌圩日”,在这一天青年男女都要穿节日盛装,男子携带礼物,女子藏着绣球,在对歌过程中,审度对方的品格,若有中意的人,姑娘们就可以把手中的绣球抛给爱慕的男子,如果男子也中意那位姑娘,可以将事先准备好的礼物绑在绣球上,以此传达爱慕之意。“歌圩日”体现了壮族先人对自由爱情的向往,其反映的恋爱观念可以为现代婚姻法恋爱自由的确立提供参考。
(三)开发少数民族自然崇拜中反映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观
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提出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至关重要性。少数民族地区具有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但在长久以来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开发进程中愈发面临着生态恶化的危机。少数民族地区的先民在生产生存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并形成了具有生态保护理念的生存伦理和规则规范。广西壮族先民丰富的自然崇拜中,对花、草、树木等植物崇拜使壮族先民视村寨周边的树木为神灵,因此不得隨意砍伐树木;对蛙、牛、狗、鸟等动物崇拜使壮族先民善待动物、感恩动物对自己生产生活的帮助,对山、水、土地的崇拜使壮族人民保护水源,并懂得防风护土的重要性。壮族的这些自然崇拜反映着壮族人民朴素的生态环境观,并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广西壮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中大多都有对保护森林、禁止防火烧山林,烧山林者处罚的明确规定,甚至还要求,砍伐多少树就要补上相等数量的树。村规民约中对放牧、取水、捕鱼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四)开发格言谚语和民间故事中蕴含的道德价值理念
习惯法在其形成和传承的过程中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教化功能,体现着民族伦理道德理念的民间格言谚语和民间故事,具有较强的哲理性、教育性和感染力。广西壮族有着丰富的格言谚语,除了气象谚语之外,壮族的谚语还涉及做人原则、治家之道、价值取向等各个方面,比如“人帮人才强人,欺人就弱”“人好有人合,路直有人走”,“撑船要划正,做人心别歪”等互帮互助、洁身自好的为人原则;“钱在高崖,不劳力它不来;勤不富也饱,懒不死也饿”,“对父母要敬重,对幼儿要呵护”的勤劳致富、尊老爱幼治家之道;“吃苦吃愁,活到白头”“石磨肚里长牙,风车怀里装灯”的先苦后甜、宽容大度的价值理念。…这些民间格言谚语体现了壮族人民的优秀品格、更指导并规范着壮族人的行为方式。
三、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高校法制教育中的应用途径
(一)法制教育要充分结合民族地区特性
除法学专业学生,民族地区法制教育主要通过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进行,法制教育较为空泛、缺乏针对性。高校在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充分结合民族地区高校特殊性。一是教师要结合多民族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文化背景、心理需求,采取合理可行的法制教育方法。二是学校要充分考虑到所处地区丰富的习惯法资源,积极开发利用,对教师在习惯法科研上给予充分支持。也可以培训并引进民间法人进课堂,协助法制老师开展法制教育,因为没有比当地民间法人更了解自己民族的习惯法了。三是学生要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自觉承担弘扬优秀习惯法的义务。四是加大校园法制文化建设,定期开展以“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为主题的活动,以情景展演节日风俗、讲述民间法律故事、习惯法讲座等,调动大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教學内容要整合习惯法中优秀资源
法制教育知识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延用以往的课堂教学方法无法让大学生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和消化法制知识的深层含义,学生长期处于被动接受学习的状态下,还容易产生对法制课程学习的抵触和厌烦心理,影响了大学生法制知识学习成效。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至今在民族地区仍不断传承,反映出了习惯法符合少数民族人民需要的特质,具有合理性和生命力。基于此,教师合理开发少数民族习惯法资源,深入挖掘民族地区习惯法合理、优秀成分,结合本地法制教育特点和具体情况,不论是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堂讲授中还是在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堂讲授中,都应该融入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将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结合起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强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增强少数民族学生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信。例如,教师可从当前少数民族村寨的村规民约中讲述村寨习惯法,可以结合一些少数民族民事纠纷问题的调解和典型刑事案例,讲述国家机构对习惯法的吸纳和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和联系,深入剖析法制教育知识。
(三)实践教学要使学生走进民族地区实际
在实践教学中,教师应注重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开发和应用,在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向校方申请建立实践教学试验点,让大学生观摩或者参与少数民族村寨民事纠纷问题中,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锻炼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大学生意识到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在现代法制教育中的应用作用,加深大学生对传统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的思考,提高大学生法治素养。例如,少数民族地区有其特定的法治规定,用以约束族人的行为,在完成大学生基础知识教学后,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实地考察和实践机会,组织大学生作为志愿者深入到少数民族生活群体中,做村寨安定维护和解决利益纠纷问题的践行者,使大学生在少数民族纠纷问题调节过程中,了解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积累实践经验,增强法治素养,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的开发价值。
四、结论
法治素养是大学生必备的基本素养,也是制约学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民族地区高校法制教育应该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针对性,这要求高校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学生法制教育实际情况,合理开发和应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资源,积极扩展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开发路径,加强习惯法文化在法制校园文化建设、法制教学内容、法制实践训练中的应用成效,利用好少数民族优秀习惯法文化资源,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