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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

2020-10-10张羽馨曾佳维郑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环境保护

张羽馨 曾佳维 郑茜

关键词国际环境保护 国家主权 经济全球化

一、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概述

(一)国家主权和国家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概说。主权,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国家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地区所拥有的最高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利,是对内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利的重要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的一种力量和意志,即主权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外事务的权利。

2.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彼此承认在其本国领域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的决定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的国际行为准则。国家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

(二)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在国家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时代,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家主权原则是处理国与国关系的主要原则,为国家之间的界限划分以及联系往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标准价值,是国家在国际环境中建设与發展的重要原则。

2.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国际环境保护是指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提供国际保护,使其免遭污染和破坏的世界性社会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环境问题不仅是区域性问题,更是全球性问题,需要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要求相结合,在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

二、从历史背景看国际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关系演变

(一)早期的主权原则理论与国际环境保护

以博丹、格老秀斯、黑格尔等人的主权理论为例,早期的主权理论都认为主权权利的载体是国家,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统治力,不论是对内对外,国家权力具有绝对性。这个时期的对外关系具体到国际环境保护中,国际环境的保护不可侵犯主权,二者的关系在这个阶段明显表现出国家主权原则的权重比例大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环境保护的理念体系尚未形成。

(二)20世纪的主权原则理论与国际环境保护

相对主权理论是指对于主权应当有所限制。20世纪末期,相对主权理论在学术界到了较多的支持,绝对主权理论相对弱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所规范的范围愈加广泛,逐渐频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使得主权国家问的主权让渡愈发频繁,因此对于国家主权原则所做的保留问题也越来越少。

在这个历史时期,国家主权理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否认。由于战争、经济全球化等国际交流的深入,国家主权受到了挑战,国家主权原则相对弱化。此时,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新的演变,国际环境保护的权重明显变大。以1972年颁布的《人类环境宣言》为例,其第21条从两个方面辩证论述了国家主权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关系,首先承认国家主权的权威性、绝对性,但同时也承认应当对国家主权进行相应的限制,即不能损害他国环境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

三、国际环境保护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限制

(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限制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所公认且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个领域的,对国际环境的保护有指导意义、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根本原则。其主要包括以下两项重要原则: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确立,各国均有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承担责任有所区别,其实质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制度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它打破了国家的平等性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一些国际公约中。如1992年的《里约宣言》原则8和原则16的规定,各国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应当调整消费模式和人口政策以及污染者应当承担污染所造成的费用,国家当权者应当平衡公共利益与国际贸易投资。可见,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国家政治、经济主权都有所影响和限制。

(二)国际环境保护机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限制

所谓“国际环境保护机制”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为了在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法中列明某些具体的规定条文,以保证此机制能够顺利施行。面对国际环境保护的复杂问题,单独的主权国家是无法解决的。此机制建立在具体的条约或条文的规定之下,将各个主权国家联系起来,在整个国际社会中发生作用。为了使国际环境保护机制可以真正发挥国际环境保护的作用,各个主权国家需要依法行动。在这个过程中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要让渡主权来配合国际环境保护机制发挥作用,以达到保护国际环境的目的。

(三)国际环境合作活动对国家主权原则的限制

由于国际环境保护的复杂性、整体性,国际环境的保护必须由各国通力合作。如果一国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等没有达到标准,需要寻求国际合作,那么此时一个国家管辖权内的河流、森林、湖泊等区域便成了国际环境法律法规的客体或其他国家运用技术作用的客体。为了使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可能,那么这个国家就必须对国家主权作出让渡,从而国家主权原则就受到了限制。

四、协调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在协调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必须坚持国际原则,同时完善其局限性,推进国际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加强国际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国家责任体制,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解决二者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一)坚持和完善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各国无论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有何不同,都有义务进行国际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权自由与尊重以及促进国际经济增长和科技文化的发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每一种不可避免的使得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合作的层次不断加深,涉及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

国际环境合作的内涵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全球環境问题的必然途径。建立和完善国际环境合作制度,依法进行国际环境合作,才能有效保护国际环境。另一方面,国际环境合作的自然基础基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不同的主权国家地理位置不同,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各异,但都是处于同一个地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组织可以脱离地球而生存,因而保护国际环境是关乎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完善国际合作原则,必须同国际环境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具体的制度规定、各领域内的公约或条约规范相配合,组成一个完善的国际环境法体系。

(二)推进国际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

推进国际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明确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或者说允许其与国家主权原则共存。在立法方面,应该向可操作性方向发展,尽力做到规范化、细致化。比如列举各国的权利义务,从而各国在具体行为中都有法可依。同时,注重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建立明确的责任惩戒机制。各国对于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反之则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避免各国以不公平为借口逃避国际环境保护的责任。此外,立法的程序也应当做到公平正义,各国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可对法律的执行有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国际监督机制

任何一种制度的实施都需要监督机制来进行补充,才能保证制度确实充分发挥作用。目前,除了国际社会上的已有三种监督方式,还可以运用其他方式来完善对于国际环境法的监督机制:

1.发挥公民与国际组织的监督作用。环境权亦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人类环境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可见公民既享有环境权利又应当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对于监督条约的实施,公民也可以发挥作用。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著名国际组织外,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同样存在国际组织,尤其国际环境合作中表现尤为明显。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当代国际组织的作用极其重要,既可作为独立的国际行为体或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事务,同时又为世界主权国家的交流合作和世界人民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架起了一座座桥梁,所以国际组织的监督作用也不可小觑。

2.条约的缔约国相互之间的汇报义务。条约的缔约国依规定,定期向条约的指定机构汇报其为履行的义务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此方式可能存在指定机构怠于行权等问题。若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相互监督汇报则可以提高监督的可靠性,任何一方对义务的履行都会涉及到另一方的利益,那么此时的监督作用的力度的可信度是非常高的。

(四)完善国家责任体制

责任和义务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离开了责任,义务就无法落实,离开了义务,责就无追究的必要。传统的国家责任在一些方面有着局限性,直接影响了主权适用原则的有效实施。为了使主权适用原则的实施得到更好地保证,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责任制度。严格实行无过错责任,将危险性活动扼杀在摇篮之中。明确承担国家责任的前提条件,扩大对行为违法性的要求。

五、结论

国家主权原则存在许多的创新性,在协调国家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国家主权原则的创新以及国际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实施都有重大意义。在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的大背景下,仅一个国家内部的主权原则并不能解决问题,国际性的合作势在必行。相信随着国际合作的日益密切推进,相关立法体系渐趋完善,国际监督体制愈发完备,诸多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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