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引导探析
2020-10-10田维筱
田维筱
关键词刑事合规 民营企业 检察机关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刑事犯罪逐渐呈现出犯罪数量多发频发、犯罪类型多种多样、犯罪呈现复杂化的特定,因此,企业刑事合规就显的格外重要。以执法司法手段有效规范商业活动,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对检察机关如何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引导和研究。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规及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所谓合规风险,指在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因未能够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协定等,导致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责任风险和法律制裁风险。企业合规是企业为了防范、应对可能发生的企业风险所建立的一套合规体系。企业合规不仅包括内部规,还包括外部合规,内部合规对象包括规章、制度、权责、流程等,外部合规对象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等。
刑事合规虽然只是企业合规的一小部分,但却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关于刑事合规的定义,学界定义不一,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刑事合规涵盖了客观上事先必须的或者事后被刑法认可的制度性、规范性、技术性的方式,这些方式的相对方是国家或普通大众、组织的成员或者商业合作者。这些方式旨在降低组织成员实施的商业活动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风险;或者与司法、执法机关对刑事处罚达成一致并产生相对积极的影响,并最终借此以提高企业的价值”。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合规就是借助刑事法的方式,定罪或者量刑,促进组织自我管理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孙国祥教授则认为刑事合规是指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以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从而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可能潜在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笔者认为刑事合规就是以刑法的角度来衡量、辨别企业可能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避免企业因为犯罪带来的经济损失,甚至是破产风险。
二、各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发展与现状
(一)美国刑事合规的发展
企业合规最早源于美国:1887年美国《州际商业法》中最早对行业自律做了规定。在19世纪60年代,美国企业丑闻相继爆发,对美国企业的信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于是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重点是对海外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企业合规一词正式被引入是在美国1991年《联邦组织量刑指南》,该指南中明确了企业合规的基本内容。美国1999年《联邦起诉商业组织原则》中规定检察官如果认定企业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检察官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企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官可以决定企业免予起诉。美国2003年出台的《布鲁克林计划调整方案》该方案制定了一个新的企业犯罪诉讼策略,使检察官能够在不危及企业生存且在公众不知情的前提下调整和惩治企业犯罪。
(二)英国刑事合规的发展
英国通过的《2010年英国贿赂法案》中第7条对“商业机构贿赂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如果企业能够证明自身采取了相应的程序措施去阻碍贿赂的发生,这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从而减轻责任。
(三)法国刑事合规的发展
法国1993年的《反腐败法案》和法国于2016年12月通过的《萨宾第二法案》,吸收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腐败法案》的经验,法案中第17条明确了企业的强制合规义务。第17条明确规定了强制建立反腐败合规计划的主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主体需要强制执行合规计划:其一,公司员工的人数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或者在法国的母公司下的集团公司员工规模在500人以上;其二,营业额或者合并营业额达到1亿欧元以上。
(四)我国刑事合规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目前对刑事合规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刑法中共有187个单位犯罪,罪名上占刑法总数的41.37%。我国2005年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在2018年7月1日颁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
三、当前民营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基本特点及类型
(一)当前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的特定
1.刑事合规风险具有广泛性。刑事犯罪风险存在企业经营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刑事犯罪风险不仅仅存在于企业运行的某个环节,而是存在于从企业设立、发展直至破产清算的全流程,分布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刑事合规的目的性。刑事合规要求企业在运行时应受到刑法规范的约制,自觉坚守刑法的底线,以防发生犯罪的风险。
3.刑事合规是犯罪预防的私有化。一般大众认为犯罪预防是国家的事情,而刑事合规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正体现了让犯罪预防私有化,减轻国家预防犯罪的负担,且是更有效的实施犯罪预防。
(二)民营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基本类型主要是涉及以下几个领域
1.职务犯罪领域,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最容易触及的职务犯罪主要是贿赂罪。以湖北省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10年以来,民营企业涉及的犯罪中,职务犯罪占企业犯罪总数的1/2。
2.环保领域,在环境资源保护越来越被重视的趋势下,企业主要是涉及生产、排放污染物,违反了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
3.产品质量领域,主要体现在企业未事前建立相对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涉及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没有严格把关,突出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違法犯罪问题。
四、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构建
(一)国家层面的刑事合规构建
首先,明确立法。国家应在立法上对单位犯罪进行明确的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要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对扩大单位犯罪的范围,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惩罚力度。孙国祥教授主张首先从三种企业展开合规改造:“第一是国企;第二是上市公司;第三是金融机构”。笔者认为,还应当加入民营企业。因为民营企业势单力薄,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很容易诱发刑事犯罪,那么一旦触及刑事犯罪,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创,对民营企业员工来说,更是灾难。
其次,建立奖励机制。陈瑞华教授就提出了由于合规在刑法上具有多重激励机制,给西方企业带来了强大的动力。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刑事合规经验,建立刑罚奖励机制,将企业的合规情况纳入刑法考量范围。
(二)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构建
首先,民营企业应转变观念。从事后被动的救济措施转变成主动预防措施。主动建立刑事合规制度。
其次,培养合规文化。让刑事合规的理念成为一种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实施刑事合规。
五、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引导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引导民营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既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能的体现,又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犯罪预防的负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引导:
(一)履行法定职责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稳定、安全的营商环境。
(二)严格把握罪与非罪
检察机关在牢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又要结合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民营企业卸下包袱,轻装前行。
(三)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检察机关用过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依归行使职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给民营企业减轻负担,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沟通交流
检察机关要积极构建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民营企业调研走访,邀请民营企业家参加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并配合企业解决,防止發生犯罪行为。
(五)开展教育活动
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让民营企业深入了解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职能和决心。借助治宣讲活动加强企业员工对交刑事犯罪方面知识的普及,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新形势下,传统的犯罪惩治方法已经不能弥补现阶段企业刑事犯罪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企业刑事合规就显得格外重要。在企业的刑事合规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犯罪预防的职能,对企业的刑事合规加强引导。检察机关除了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外,还应积极和民营企业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自身的特点,给民营企业“减负”,促进其进行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