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出清法律解决路径思考
2020-10-10黄永美
黄永美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僵尸企业 破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核心是处置僵尸企业。僵尸企业事关产业,事关就业,事关效率,事关背后数万亿问题资产的处置,因此在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一、僵尸企业出清已成为时代要求
通过了解僵尸企业现状,发现国有企业、规模大的企业、年龄大的企业更容易成为僵尸企业,并且煤炭、钢铁、玻璃、水泥等重点行业有更过的僵尸企业。根据国资委2016年摸底的相关数据,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达2041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但地方问题企业或“僵尸企业”数目更为庞大,比如广东省曾披露2016年完成2385家僵尸企业出清;河南省曾披露截至2018年10月处置省属、市县属僵尸企业1124家。
近年来,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僵尸企业出清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央及地方相继出台了若干文件:
(一)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文件及精神
2019年4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提出在2019年钢铁、煤炭等多个领域加快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2019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这是我国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
2019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简化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程序。
(二)地方层面相关文件
2020年1月6日山东省发改委等19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对实施原则、债务处置、盘活资产、维护职工权益、政策支持力度等做了规定。
(三)青岛市另一有利条件
2020年4月22日,青岛破产法庭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最高法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二批、山东省首批破产法庭,标志着青岛破产审判工作开启新篇章。
二、僵尸企业现状及特征
近年来,各地己开展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其中广东近3年处置“僵尸企业”逾900户,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增380%~上海建立联动机制破解“僵尸企業”注销难;山东省纳入省政府清单的213户省属“僵尸企业”已完成处置53户,安置职工5352人。
“僵尸企业”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企业主营业务活动已连续停止多年;二是人员基本安置完毕,或剩余职工全部办理内退及协保:三是因债务债权、税收、法律诉讼、房地产抵押或查封等原因无法进行清算注销或清算注销成本过高。“僵尸企业”三类情况:“有人有债”“有人无债”“无人无债”。
近年来随着债务流转,原银行金融债权大量被私人收购,受利益驱动,个人很多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追债,恶意诉讼不断,企业为处理该类问题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解决该类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启动企业清算程序,完成工商税务注销,实现僵尸企业法律意义上的自然死亡。
三、僵尸企业出清工作探索
(一)僵尸企业出清方式
1.企业自行清算。自愿清算通常只限于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公司采用。如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无法进行重整的情况下,应转入破产清算。
2.强制清算。适用出现《公司法》第180条、182条规定事由进行的解散。
3.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启动清算程序后,如果发现公司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应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之间可以转化。
4.执转破。“执转破”是指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情形,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只要债权人之一或企业一方同意,法院即可启动破产程序。
(二)僵尸企业出清面临的难题
笔者总结青岛市各大企业在僵尸企业出清方面遇到的问题,结合自身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僵尸企业出清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破产费用问题。申请破产企业多为背负巨额债务,多年来未正常经营的关停企业,该类企业的共同点就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甚至大部分企业没有能力支付破产费用。
2.立案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主要资料缺失。托管企业在改革浪潮中,档案资料几经周转,很多企业资料不齐。企业申请破产缺乏必要的企业公章、营业执照、财务档案等资料。
二是法院立案筛选。法院对于无资产、无人员企业,法院比较愿意接受,立案难度小;对于存在职工问题的企业尤其是有信访问题的,法院在立案时非常慎重,立案难度大。
3.工商税务注销难。在青岛市政府大力支持下,虽让部分破产企业实现注销,但因涉及欠税问题,企业在持有法院宣告破产裁定后,税务部门仍因欠税问题不予注销,进而工商部门也不予注销,企业处于吊销状态,不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死亡”。
四、托管系统僵尸企业出清解决思路及建议
(一)破产费用问题
为确保困难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保证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了《市级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市中院设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市中院受理的无产可破案件中必要的破产费用支出。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破产企业情况,向市中院申请5-10万元援助额度。根据有关企业探索,对于无资产无人员企业可以多家合并聘请管理人,降低管理费用。但是对于在区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目前没有援助资金政策。
(二)法院立案问题
为保证顺利立案,破产企业应在提起破产申请前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确定需要实施破产的企业。破产企业必须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必须实际已资不抵债,如果审理期间得出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结论,届时法院将裁回破产申请。
2.落实破产企业公章、营业执照、财务档案等资料是否齐备。企业破产申请阶段必须有公章、营业执照,债权审查期间应有财务档案支撑审核依据,在企业破产前期应当落实该部分资料的存放地点和看守人员,以便法院、管理人接管。如果拟破产企业为“僵尸企业”,资料全部遗失的,需办理公章复刻、补办营业执照,同时向工商注册地申请调阅最后一期企业年报资料,以此为基础申请企业破产。
3.做好财务准备工作,包括开展账务梳理、财务审计工作;统计主要债务、主要资产情况;测算分析职工分流安置情况。
4.做好内部申报审批工作。包括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申请破产和职工分流安置议案,形成职代通过企业申请破产的决议;审计报告等。
(三)信访问题
对于存在大量信访隐患企业,为保证顺利立案,建议根据法院要求,向法院出具职工及信访问题兜底解决的函,在出现信访问题时,企业负责接访,解除法院的后顾之忧。
(四)破产后工商注销问题
目前包括之前托管企业破产后均存在工商注銷难,究其原因多为欠税问题,税务不予注销。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在国家发改委等16部委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意见》中也由类似规定:清算后没有清偿欠税能力的“僵尸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在《山东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中,也提出畅通注销退出程序,建立“僵尸企业”注销绿色通道,但没有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核销“死欠”。
根据调研情况,目前青岛市在执行上述文件时,不同税务部门执行存在差异,有的可以核销,有的不能;有的税务部门领导同意按上级文件注销,而具体办税人员不予办理,操作难度大。建议青岛市多部门联动出具统一的执行依据,完善僵尸企业税务注销手续。
(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服务和推动作用
在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涉及公司法、物权法、破产法、合同法及税收、职工安置等政策,专业性很强,建议引入专业团队进行全程指导。同时,建议司法、工商、税务建立联动机制,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文件,实现政策协同,释放市场资源,增强市场活力。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分流安置、社会保障、经济补偿、清欠清费等问题要按政策予以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用于解决国有“僵尸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五、结语
僵尸企业出清是现阶段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要求,是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国有企业要增强去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利契机,认真梳理僵尸企业情况,分类分级推进,打赢国有“僵尸企业”出清这场关系重大的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