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公民权利的宣告书
2020-10-10
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而成,是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的法典。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指出,“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时代意义。其中,人格权编包含“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六章。
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是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具体化
近几年,不断出现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新闻事件。如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在互联网上发布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的言论,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遭受泄露……类似的新闻报道并不鲜见。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该条是宪法的人格尊严条款,明确了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方式,保障人格尊严。但《民法通则》对相关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规定较弱,民法典人格权编则回应了这个问题,采取对公民人格权进行积极保护的模式。第一,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区别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效保障了公民遭受人格权侵犯的救济手段;第二,为了应对大量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网络暴力以及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置了诉前禁令制度,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填补了《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空白;第三,明确了性骚扰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在高校、职场、公共场合的性骚扰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不仅明确性骚扰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了相关单位的防止和制止义务。
与时俱进,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的精神追求
2018年,发生在南方某高校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起轩然大波,严重违背法律道德和科研诚信,突破了伦理底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严格规范了基因、胚胎的有关医学、科研活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的精神追求,揭示了法律对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要素提供的保障。另外,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承认声音的人格权属性,声音可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织就紧密防护网络,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图新华社 曹一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时代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线接受网络教育,享受互联网的便利。但随之而来的则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违法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通过非法途径进行转让、售卖,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个人隐私及生活安宁遭到破坏。2019年8月,国家网信办针对互联网空间日益肆虐的儿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专门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等五大原则,提供了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但该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相关问题依旧没能得到根本解决。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保障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的精神追求,保障了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宣告书。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抽象的法律规范到具体的法律效果,需要全社会来积极推动民法典在现实社会的实施,以不断回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