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家暴者算受害人”体现法治进步
2020-10-10
江淮法治 2020年15期
7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最为引发关注、也被视为存在重大突破的,是其中的一条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此举不但体现了地方在落实国家反家暴法过程中的一种细化,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值得充分肯定。
把目睹家庭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归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从而加以保护的做法,体现了广东省的积极探索和创新。为什么这一条款值得肯定?按照传统想法,只有受到家暴行为直接针对、伤害的人才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所以“丈夫”或“妻子”,也就成了家庭暴力最为直接的“第一受害人”。
这样的习惯性认知,本来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家里有未成年孩子,而家暴行为又发生在孩子面前,那么未成年孩子还是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伤害,主要是精神、情感上的伤害。这不但因为施暴者和受害者都是孩子最亲近的人,还因为暴力行为本身就会让孩子受到惊吓、刺激,产生恐惧心理,这当然是一种情感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所带来的心理阴影,可能会伴随孩子的一生。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算作家暴受害人,从本质上来看,扩大了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把反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从“直接受害人”扩大到了“间接受害人”,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站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角度来看,这不但是一种必要,也是一种必须。
反过来说,这样的规定,也会对为人父母者带来警示:家暴行为伤害的不仅是对方,还有自己的孩子。如此一来,也有利于夫妻反思和自省,从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家暴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