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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

2020-10-09曹书凡

时代人物 2020年16期
关键词:研究背景善意取得所有权

曹书凡

关键词:盗赃物;善意取得;所有权;交易安全

研究背景

善意取得在我国《物权法》在第106条至108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07条明确了遗失物是适用善意取得的,盗赃物与遗失物同属于占有脱离物,物权法的态度却是置之不理,在司法适用上对盗赃物如何规范存在立法漏洞,这是物权立法史上实乃一大憾事。同时近年来,市场经济逐渐发达,交易领域中不断出现盗赃物的身影,一昧的回避盗赃物不符合市场对于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需求。

如果把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追击效力比喻为一条锁链,那么善意取得制度便似刀刃将其切断,导致善意受让人取得了无权处分人所丧失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复杂频繁的商品交易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不知道对方是否是财产的有权处分人,让其对交易的每一件商品的来源进行详细的调查是不可能的,当善意受让人依据买卖的交易行为取得财产后,如果因为出卖人无权处分,导致买卖行为无效,则会推翻之前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使得交易主体在以后的交易活动中对交易安全有很大的顾虑,不利于商品的流通。

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不承认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涉及盗赃物时,一般有三种做法:a.适用善意取得;b.不适用善意取得;c.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而且关于盗赃物的处理依据散乱分布在民事特别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刑事法律中。目前关于盗赃物的立法现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

第一,涵盖的赃物种类范围太过狭隘。在有关盗赃物处理的相关规定中,每一部司法解释或法律所适用的对象都只限于一种具体的赃物,比如:诈骗物、票据和抢劫物等等。可是在实际生活中,赃物的种类十分繁多和复杂,缺乏统一而概括的处理依据使得司法实务中处理相关的案件常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由此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果”的局面。

第二,立法态度呈现摇摆性,对赃物态度前后不一。鉴于我国对于盗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分散于民事和刑事相关司法解释中,而这些法律文件是由不同的部门在不同的时期做出的,出发点也是基于不同的利益,处理方法就会因时因地而异,所以这些规定之间不可避免会出现前后态度不一的情况,比如刑法中追赃大都遵循“一追到底”的做法,而有些规定中会采取适用善意取得,此外有相关解释中规定盗赃物权属不定时,让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协商处理,这显然更容易激发矛盾使事件复杂化,因为原权利人和第三人在权力利益上处于对立的位置,让他们为彼此的利益让步是不太现实的。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正当性理由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稳定,我国物权立法也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在逐步完善,发展市场经济和稳定市场秩序与物的所有权静的安全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密切相关,物权法的效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但是只强调保护所有权而忽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不合理的,这将导致商品流通受到阻碍,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鉴于此,将盗赃物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对象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逐渐繁荣和发达,商品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交易主体,在商品流通领域,监管系统难免存在诸多盲点,盗赃物不经意间便掺杂在普通商品中,因其在物理外观上和普通商品没有什么区别,当事人进行交易时,无法详尽审查交易标的的来源,如果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交易主体不幸购买到盗赃物,便无法获得物的所有权,物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护,而且让受让人承担盗赃物交易的风险是违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导致一桩已经顺利完成的交易归于无效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为动产占有的公示公信力,出让人的占有让受让人相信其为有权处分,受让人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所表征的权利才与之进行交易,若受让人为善意,法律应当保护此种信赖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从其编入《物权法》时就是维护交易安全,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造成的结局—是以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利益的牺牲来交换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但是从全局上考虑,伤害所有人的利益被认为仅是个别利益受到伤害,而伤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則被认定为对交易整体秩序的伤害,而依据民法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立意,最终选择是牺牲小我成就大我,即牺牲个别利益而保护整体利益。

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基础。法谚云:立法是一个时代国民经济的产物。虽然《物权法》对没有规定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在外国立法及我国特定领域的司法解释、司法审判中,盗赃物都存在着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和可能性。我国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提供了适用性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称盗赃物可依公法领域的退赃规定,处理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可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解决,实质上给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留下了立法空间。

在具体的司法实务案件处理中:郑某伪造贾某的签名、手印及房产买卖合同,将贾某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又将房子出卖给不知情的张某,张某以市场公开价支付了60万元,变更产权登记。郑某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涉案房子是盗赃物,其所有权归属产生分歧。

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若行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就不再追缴,原权利人不再享有对原物的追击力,张某便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我们之所以参考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案件审理,正是因为《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将盗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适用对象之外。因此,当涉及的案件情况在法律中没有具体条文可参照时,司法审判人员要立足于社会现实,倾听各方的意见,体会现有的司法解释所传递的精神,有选择性地接受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照例。结合司法解释及以往的判例,在分类归纳的基础上找出共性,及时了解对盗赃物处理的司法态度及发展倾向。

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制构建路径

比照遗失物制定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制度目的就是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同时在原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发上冲突时发挥平衡调解作用。相比遗失物,盗赃物毕竟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剥夺他人的合法占有,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更强的社会谴责性,而且第三人极有可能借交易之名是盗赃物在市场流通从而使其洗白,因其在允许盗赃物有限制的适用善意取得时,应该比照遗失物制定更为严格的构成条件。实质上是对第三的主观善意设置更高的标准,这也有利于弥补原权利人因此制度所遭受的损失,与民法要求的公平原则相一致。比如:a对交易场所限制必须是公开市场、拍卖或买卖同种类物品的出卖人处;b出卖人在出卖时必须向买受人出示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凭证或到有关机构进行交易证明;c第三人一定是有偿并且付出了合理的代价。此外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考察第三人主观上的善意是否达到标准。

完善之前相关的司法解释。由于之前我国没有统一、权威的关于盗赃物如何处理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关问题时,总是依据当时的案件情况做出一些司法解释,长久以来,积累下的司法解释众多,但却因为不同的制定背景、时间和部门等等原因,导致做出的文件前后矛盾,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都不知道该怎么选择适用,不熟知法律的公民更加迷茫,这就违背了法律的指引作用。因此我们应当仔细审查这些司法解释,进行大规模的增删修补工作之后,再去制订一部统一的关于盗赃物处理的法律,避免同一问题处理时相互矛盾。

规定原权利人享有回复请求权以及期限。原权利人对财产的回复请求权是对其必要的保护,是法律在平衡原所有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必然选择。大多数国家比如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都规定盗赃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有偿回复,我国也可参照借鉴给原权利人一个回复其物的机会,并加以时间的限制,即可以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也能满足原权利人利益保护的需要。

通说认为回复请求权是除斥期间,结合现实生活,如果时间太短,相当于剥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如果时间太长,则导致物的权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商品流通和市场交易的便捷,参考外国立法的规定,我认为回复请求权的期间规定为3年最为合适,此外为了便于清楚确定的计算,期间从原权利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起算。

我国的商品交易活动日趋频繁,更多的商品和交易主体出现在市场中,一些人不可避免地在信息不足也无过错的情况下买到盗赃物,需要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和保护。《物权法》回避盗赃物的做法不符合社会发展对法律的期待和要求。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有利于填补物权法的漏洞,同时对盗赃物善意取得提出更狭隘的构成要件和更高要求的标准,是对财产占有静的安全和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合理保护,兼顾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

[1]叶磊东.赃物有限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行性探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6).121-123.

[2]陈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之我见[J]法制在线.2016(09).25-26.

[3]于俊楠.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J]法制与社会.2017(12)31-32

[4]羅忻全,颜双玲.对《物权法》未规定盗赃物善意取得的反思[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52-55.

[5]潘林青,张建文.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反思与建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9).29-34.

[6]魏红龙.盗赃物善意取得立法建议[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71-75.

[7]郑思清,林钰,张腾飞.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性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1).62-64.

[8]鲁文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10-22.

[9]王孝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6:

[10]王芳.经济犯罪中追赃问题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6:75-83.

[11]王连合.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90-111.

注释

[1]郑思清,林钰,张腾飞.盗赃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性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4)第63页

[2]鲁文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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