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待通知金的还应当再交社会保险吗
2020-10-09
当代工人 2020年17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吉某系某商场职工,2020年3月,商场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吉某对此并无异议,但要求单位再给她缴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单位既然要给我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那这一个月的工资当然也要正常按法律规定缴社保。
被诉人
这一个月的工资是待通知金,并非真正的工资,单位已经与你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不能再为你缴纳一个月的社保。
仲裁庭
吉某的要求最終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单位无须再为劳动者缴社会保险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自然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