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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内蒙古法治建设成就与历史经验

2020-09-30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20年9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国

李 婉 贾 清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新中国成立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始终紧跟国家法治建设步伐,经过70 多年的努力探索与实践,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政策在内蒙古大地落地生根,并取得了辉煌成就。系统总结内蒙古法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对进一步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内蒙古法治建设成就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成绩显著。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制定、修改和批准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民族地方立法取得了可喜成绩。截至2020 年7 月23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共通过地方性法规359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69 件;批准呼和浩特市等9个设区的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66 件;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族自治旗和鄂温克族自治旗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3 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地区法规体系,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政策规定,明确了不同发展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任务和措施,使内蒙古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政务公开有效推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日臻完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正在逐步形成。

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目前,内蒙古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果,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陆续出台。自治区高院和自治区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及《补充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和“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付诸实践。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从1986 年至今,以5年为单位,我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7 个“五年普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普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历次普法规划和决议,除了普及全国性法律法规,还重点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大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2015 年,我区开通了“内蒙古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政策法规宣传网”手机平台,并确定每年5 月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月”。近年来,我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七五”普法期间打造的“法治乌兰牧骑”成为具有鲜明政治性、群众性、创新性的普法品牌。现在,全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逐渐形成。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内蒙古法治建设的经验启示

坚持党的领导是内蒙古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70 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根本原因就在于坚持了党的领导,坚持党在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内蒙古法治建设从薄弱到健全,始终保持着社会主义方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行,正是因为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了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内蒙古法治建设的实践基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自治区。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积极推动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和地方法规建设,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民族法规,初步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具有鲜明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实践证明,加强民族法治建设,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顺利实施。

经济快速发展是内蒙古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高度的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内蒙古法治建设是伴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952 年至1958 年,内蒙古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国民经济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处于严重波动状态,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刚好步入初创阶段。1978年至2012 年是内蒙古改革开放、跨越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进入21 世纪的头十年,内蒙古创造了令人惊叹的“内蒙古现象”,经济增长速度连续8 年保持全国第一,这一阶段法治建设处于恢复与提升阶段。党的十八大之后,内蒙古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而法治建设也借着依法治国的东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立足区情实际是内蒙古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法治建设必然受到特定社会经济基础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制约。总结内蒙古法治建设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符合内蒙古实际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自治区成立之初,中共内蒙古工委注重分析研究内蒙古民族关系问题的特点,分析研究内蒙古农业、牧业、半农半牧不同经济形态的特点,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了大量的变通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历届人大常委会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作为,广泛开展立法调研,邀请立法咨询顾问和有关专家对相关法规案进行论证,通过了一系列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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