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
2020-09-26刘成宏
刘成宏
关键词:刑事法律;责任;因果关系
刑事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当前的刑法理论研究重点,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关系,不会随着相关人员的意志转移。这种因果关系是危害社会结果和人所引发的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具体原因并不是人类的所有行为,而是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这处于刑法的范畴内。
1刑法因果关系的两个层面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主要包括审判、审查起诉和侦查三个部分,各个阶段对因果关系、结果和行为的看法存在差异。在开始的审查起诉和侦查中,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在审判中,所谓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结果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见,各个流程中都有具体任务,司法机关需要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和理解。可以从两個层面分析刑法因果关系。
第一,因为发生了危害影响,行为人只要和结果存在联系,那么侦察机关就需要进行立案侦查。但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并不是侦察机关需要分析和判断的。所以说,侦察机关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主要分析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联系和归因性,属于事实因果关系。
第二,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审查案件的真实性,并且进一步审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后续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检察机关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根据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归责性进行判断,属于法律因果关系。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需要考虑案件相关因素,这样才能做出合理判决。在判断因果关系的时候,需要明确事实因果关系,分析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关系,如果缺乏事实因果关系,那么不需要继续判断。综合多方面因素,能明确犯罪结果的可归责性,这属于对于法律因果关系的评价和判断。
2刑事法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理论实践的现状.近些年来,针对刑事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专业人员提出了多种看法和阐释,但是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结构,关于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发展速度较慢。虽然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但是难以获得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果关系给人们带来了困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比较关注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法官定罪和律师辩护过程中,都看重因果关系分析,所以产生了过度重视因果关系,进而没有有效制裁极大犯罪行为的现象。一些时候,为了评析社会舆论和被害方的情绪,忽视了因果关系或者没有过度讨论因果关系,所以产生了主观归罪问题,这不是科学的处理方法。
针对因果管理理论的完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刑事法律责任因果关系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重视对实行行为的判断。其中的条件关系并不是结果和犯罪之间的一般、抽象关系,而是犯罪结果和具体犯罪行为的条件关系。所以,需要首先判断实行行为,而后判断构成结果。针对构成结果,需要结合刑法,分析有意义的危害结果,也就是犯罪行为引发的结果,不能无限扩大因果链条。最后,根据法律因果关系给出规范评价和判断。也就是说,把因果关系分成法律因果关系和事实因果关系。采用这样的流程,能判断因果关系中的主观因素,能判断行为者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保障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想要完善当前的理论体系,需要加强实践探索和尝试,立足于实践进行研究,这样才能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支持。
能排除刑事责任的条件.第一,不可抗力事件。当前主要围绕犯罪客观、犯罪客体、犯罪主观、犯罪主体来判断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不可抗力条件影响下构成了对别人的伤害,那么不构成犯罪。即便是对社会或者他人产生了危害,也不用担负刑事责任。第二,正当防卫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其行为时间、行为原因、行为意图都符合相应的条件,能排除刑事责任。在面对绑架、强奸或者杀人等行为时,采用正当防卫致人受伤或者死亡,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第三,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中,规定如果行为的避险动机、避险时间、避险原因、避险动机、避险意图符合避险的条件,可以排除刑事责任。具体来说,行为人如果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迫不得已作出了危害他人的行为,即便是伤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直接联系,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
此外,如果损害结果和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别的因素,而且这些介入的因素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因果关系终端,所以伤害结果和危害行为的关系也中断了,在这种情况下,也能排除刑事责任[2]。
综上,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能为当前判定刑事责任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这种对因果关系的研究,难以从本质上解决刑事责任问题,不仅要考虑客观条件,也要考虑主观基础。判断法律因果关系是,需要综合考虑和多方面调查,应重视价值判断,构建一个多元的价值体系,不能只有单一的价值标准。
参考文献
[1]孙道萃.我国刑事责任立法的反思与展望[J].法治社会,2019(04):36-47.
[2]郭振宇.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之提倡[J].现代商贸工业,2019,41(19):13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