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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类社会团结形态的过渡

2020-09-26何钰成

时代人物 2020年11期
关键词:刑罚法律

何钰成

关键词:法律;刑罚;社会团结

涂尔干出生在19世纪中期的法国,与马克思及韦伯并列为古典社会学三大奠基人,福柯出生在20世纪早期的法国,被归为后现代社会学理论的重要成员。两人的出生相差将近一个世纪,这段时间里,法国经历了两次世界战争,法国社会学也经历了从兴盛到凋敝再到恢复的过程。从君主制到共和制,从农业国到工业国,政治的动荡与社会的转变给法国学者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课题。虽然相隔百年,涂尔干和福柯都不约而同地回溯了法国的历史,试图在历史中寻找现带与前现带之间的分野。但不同的是,涂尔干选择从进步和发展的角度思考现代性,而在现代环境下成长的福柯则开始怀疑现代性是否意味着人类的进步。重新翻开两位大师的著作,这一次,后者对现代性的反思或许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落实对古典理论的理解。

《社会分工论》开篇从法律的两种形态入手,将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做出了“机械-有机”的二分,并据此为当时法国社会状况提出一系列建议。但在这个论述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两类相隔甚远的社会形态,仿佛整个社会突然由前现代的机械社会迈入了现代的有机社会,其间没有任何的连续性。法国社会是如何由压制法为主导的机械社会转向由恢复法为主导的团结社会的,其间经历了怎样的现实原因?笔者发现,这种因理论式的抽象而导致的阅读上的困惑,常常出现在刚接触社会学古典读物的同学之中,笔者将这类困惑总结为:前人为论述而做出的取舍与后人对事件具体过程的要求之间的矛盾。针对这一矛盾,本文将从社会团结形态的论证基础——法律的两种形态出发,将《规训与惩罚》中的历史案例作为对法国社会法律形态转换过程的参照和补充,以期对涂尔干所描绘的时代以及他所提出的两类社会团结形态间的转换过程有一个更透彻的理解。

一、《社会分工论》中的两类社会团结形态

古典社会学理论家对人类在18世纪以来加速迈进现代这件事抱有同样的好奇,他们理论的起点便是出于对这个问题的尝试性解释。从法国大革命到1870年,法国社会一直处于政治和战争的动乱之中,社会风起云涌的各类思潮从未停歇。在发表《社会分工论》(1893年)之前,涂尔干一直在第二王朝所统治的法国生活,并先后经历了普法战争和十月革命。但政治纷争离法国人民的日常生活较为遥远,人们的生存境况仍主要由经济决定。19世纪六十年代,法国产业革命基本完成,但人们的生活却没有迎来富足。虽然产业革命使雇佣关系成为城市的主流,城市工业吸取了许多农村廉价劳动力,但法国工业的发展却并不顺利,国内经济陷入停滞。小企业众多,大企业发展缓慢,工业资源大多需要从国外进口,国内市场的购买力较小,不足以支持工业的不断创新和發展。此外,农业在法国产业中仍占有较大的比例,这意味着大部分法国农民都过着自给自足的日子,并未参与到城市的产业革命中。

我们可以从这些历史背景出发,推测涂尔干所居住的法国社会至少具备这些特点:政治动荡,但社会思潮异常丰富;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劳资关系紧张;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缓慢,阶级矛盾深刻。涂尔干认为,当前法国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就是“现代经济生活存在着的法律和道德的失范状态”,而这种社会现象正是由法国迅猛发展的工业化带来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第二帝国前期,大工业使人们背井离乡,当他们成为工人并在城市定居之后,他们对家乡的感情也就淡漠了。家乡再也不能唤起他们的归属感,能够真正引起人们注意和让他们关心的事情,是他们用以谋生的职业团体:“我们已经不再关心和纠缠于本地和本省的事情,除非这些事情与我们的职业有关。我们的行动已经远远超出了群体范围,我们对群体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情也反应冷淡。”

在涂尔干眼中,法国社会的失范在于社会变动过快、旧有的社会秩序失调,能够有效规制当前乱像的社会规范尚未出现:“直到目前为止,劳资关系还是一种不太确定的法律状态。”他不断强调,在新的以分工组成的有机体社会中,法人团体、职业道德能够将人们重新组合在一起,就像细胞与细胞之间的连接与合作一样。一般人将道德伦理看作是人类品行不断进步的标志,但他也认为,这种观念掺杂了许多价值判断,“将文明也纳入了道德领域。”

压制法的特点在于:在压制法控制的社会中,一个人不能做的事情要远远多于他能做的事情,这种规定几乎覆盖了他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什么不能做某件事情的原因,往往都指向这个社会得以存在的根基,如集体情感;压制法施加给违法者的惩罚,远远大于这个违法行为给该社会带来的损失与伤害;压制法的运作并不完全依靠组织严密的官僚,犯罪者受到的是整个社会的惩罚;只有伤害到群体情感的行为达到一定的强度时,犯罪者才会受到法律制裁,否则他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当统治阶层代表人民维护着社会的集体情感时,统治阶层也有权力定义什么行为应当归为犯罪。涂尔干从压制法的特点出发,逐步建立了这种类型的法律相对应的机械团结的社会类型,并论证刑法就是族群、宗教和国家逐渐代替公众的集体意识的抽象产物。

而恢复法的特点在于:它注重恢复社会的正常运转,而不是寻求抵偿或报复;恢复法与集体意识隔得很远,它更多地贴近每个个体;一些恢复法的逻辑是,通过明确事物的归属来避免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典型如物权法,而另一些恢复法的逻辑则是,通过明确每种社会角色的责任和义务来促使人们更好地分工合作;每种恢复法都在逐渐专业化,并且相互之间产生极大的分野,正如分工使人们所产生的差异也逐渐加大,以至于隔行如隔山,集体意识因无法束缚所有领域而逐步降低了权威,甚至对个体来说,那些意识“再也带不来任何一种感情了。”在恢复法占主导的社会里,人们各司其职,个体拥有更大的自由,即使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集体的约束,也并没有一种力量组织起所有人的行动,社会的运转仍极为有序。

涂尔干向我们呈现了处于“集体-个人”带谱之两端的两类社会类型,用韦伯的话来说,他建立了两种关于社会形态的理想类型。在他看来,以家庭和氏族,也就是以血缘为主要社会联系的群居性社会中,以及以宗教为主要社会关系的传统地方性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以及这种相似性带来的集体情感,是这类机械团结的社会的活力之源。在这些社会里,权力阶层的威望也建立在集体情感之上,权力阶层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需要尽力使人们的情感趋向一致。为了巩固这类社会的集体情感,权力阶层普遍采用刑法的方式震慑群众,通过反复激起人们心中的道德观念,权力阶层也确认了自己的地位。

在涂尔干眼中,社会如同生物机体一样运作着,也如生物一样不断向高级进化。他认为,“社会越是原始,构成它的个体之间就越具有相似性……最低级社会中的法律完全是压制性的”。而社会越高级,个体异质性越强,恢复性法律在所有法律中占主体地位,刑法所囊括的范围也越收越窄,刑罚在整个社会的存在感越来越低。涂尔干认为,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进化的过程,就是个人意识为主导的社会逐渐替代集体意识为主导的社会的过程。

回顾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的思想,我们能从中看到许多生态学和进化论的思想痕迹。对他们来说,进化后的社会类型比进化前的社会类型要更先进、更优越,他们热情拥抱现代性,并对未来抱有期望。然而在百年之后,同样是分析法律与社会团结形态的另一本书《规训与惩罚》,就呈现出与古典社会学家截然相反的态度。后现代学者更关注现代和前现代社会之间的连续性。《规训与惩罚》不仅为涂尔干的两种社会类型的法律补充了生动的资料,该书对前现代社会逐渐过渡到现代的过程性描绘,也向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观察涂尔干两种社会类型间的过渡社会形态的视角。

二、从《规训与惩罚》看社会团结形态的过渡

福柯的青年时期是在战争的阴影下度过的,但后人在回顾福柯的生平时发现,福柯的童年经历、兴趣爱好和性别认同才是影响他写作的主要原因。福柯从小对历史感兴趣,或许正是因为这种兴趣导向,他用谱系学分析历史事件的风格才如此独树一帜。《规训与惩罚》便是一部有关法国历史的作品,我们将选取有助于我们理解涂尔干的两种社会的部分进行解读。

《规训与惩罚》开篇便向我们呈现了一个涂尔干意义上的机械团结的社会:“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烧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右手,再将熔化的铅汁、沸滚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四马分肢,最后焚尸扬灰”,这是1757年达米安刺杀国王后所受的刑罚。虽然刑罚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是法律的具象化,在以集体情感为重心的社会里,刑罚真实地延续了压制法的逻辑。《规训与惩罚》中有许多与《社会分工论》观点一致的描述,如“按照古典时期的法律,如果逾越了法律为其规定的严格界线,就是犯法,而不考虑其是否造成伤害,甚至不考虑是否破坏了现存统治。”他们都认为,在前现代社会中,压制法的规定是极为严苛的。同样,《规训与惩罚》也认为,在有机团结的社会逐渐替代机械团结的社会的过程中,刑法所包含的内容正在减少,恢复法正在变多,“犯罪的定义、罪行的等级、赦免的限度、实际所容忍的和法律所许可的界限,所有这些在过去两百年間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然而,福柯看待现代社会的刑法的视角与涂尔干有些许不同。虽然福柯认同现代社会的法律重心逐渐向压制法倾斜,但他认为,一些刑法条款并不是消失了,而是换了一种面貌重新回到人们面前。当刑法朝着人性化、细节化、知识化前进时,我们会发现,压制法实质上是逐渐“恢复法化”了。

当我们运用机械团结的理论框架去套用福柯所描写的历史社会时,我们会发现,福柯并没有追溯到以血缘为主要社会联系的群居性社会,而是将笔墨放在以宗教和皇权为主导性权力阶层之社会的刑罚描绘上。在刑罚的描绘中,我们不难看出涂尔干定义的机械团结的特征:注重展现刑罚手段的残忍和罪犯的痛苦,在血腥的画面和罪犯的哀号之中巩固某种集体情感的神圣性,刑罚规定罪犯向众人宣告自我罪行,以印证集体情感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刑罚过程中常会在罪犯身上留下象征耻辱的烙印或者伤痕,激活以相似性为主要特征的机械社会的标记-排斥机制;行刑过程中,行刑者将会用惩罚的方式还原案件的“原貌”,同时将死刑犯的尸体悬挂在城中示众,体现了机械社会的警示机制。报复、羞辱、警示、惩罚,无一不是机械团结的社会所常用的手段。

抽离开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的探讨,我们需要关注一下《规训与惩罚》中压制法及其刑罚制度在欧洲接连取消的历史背景。1848年,欧洲各国爆发了一系列武装革命,被称为欧洲民族之春运动。虽然这一系列革命大多以失败告终,但1848年革命还是造成了各国君主与贵族体制动荡。欧洲政治从此发生巨大变革,随后,各个欧洲国家的君主制度瓦解,纷纷建立共和体制。而现代法典的出台,意味着前一种由君主掌控社会的社会形态及其压制性法律已经凋零。涂尔干正处在法国向现代性转向的初期,因此,涂尔干所构思的两类社会类型的理想类型之间,多多少少缺乏一些转向过程中的社会依据。而这一点,一个世纪之后的福柯通过史料进行了弥补。

虽然涂尔干将社会团结形态的转向归因为分工造成的社会连结,但这种归因仍然较为抽象,不利于我们理解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过渡时,法国社会究竟经历了什么?在福柯的描述中,社会团结形态及相应社会法律的转变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欧洲近代发生了一系列产业革命,商业化发展导致城市人口暴增,私人财产增加,民众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如财产法之类的恢复法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来说,是商业化和城市化瓦解了传统社会对人们的束缚。其次,社会迅速发展,财富迅速积累和分配,必然将加大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相比起17世纪,18世纪的“凶杀案以及一般的人身侵犯大幅度减少;对财产的侵犯似乎超过了暴力犯罪;偷窃和诈骗似乎超过了凶杀和斗殴。”这种情况也导致社会对于犯罪的处罚将比以往要轻得多。再次,贫富差距加大也增加了劳资关系和阶层关系的紧张,当人们发现,给他们展示的刑罚审判不公正时,就会激起人们的反抗情绪,刑罚表演本身也将遭到民众的抵抗。这时的刑罚表演中,犯罪者激起了人们广泛的同情,反衬出刽子手的残暴行径,压制法对犯罪者的惩罚达不到原有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最后,当利益已经变为全社会上下共同追求的事物时,犯罪就变成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互助和共谋,进而演变成一种基于利益一致的阶层团结,严重者将进一步构成被统治阶层的政治动力。正是这一系列现实原因共同促就了机械团结社会中恢复法的衰退。当惩罚失去了原有的目的,达不到原有的成效,当社会用以唤起集体意识的行为不仅不能震慑人们,反而招来了人们的愤怒,机械团结社会的权力阶层自然就丧失了掌控社会的力量,任凭人民取而代之,建立起一个有利于大多数民众生活的有机团结的社会。

从现实角度来说,政治就是一种社会团结形态,当政治结构改变,社会团结形态也将随之改变。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其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综合了整个社会的力量。涂尔干分别定义了前现代和现代社会的社会团结形态,归纳出能够代表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团结形态的法律类型,而福柯用一种来自未来的眼光,详细回顾了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过程,为我们揭示转向的现实原因。《社会分工论》为里,它静态地奠基了现代性前后法律与社会团结形态的关系,《规训与惩罚》是表,它动态地补充了法律随着社会团结形态逐渐转变的过程。虽然两位理论家相差百年,福柯与我们也相差百年,但這场法律社会学的对话仍值得我们回味,这场思维上的交锋仍值得我们思考。

参考文献

[1][法]埃米尔·涂尔干,渠东译.社会分工论[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法]米歇尔·福柯,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注释

[1][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4页。

[2][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0页。

[3][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27页。

[4][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7页。

[5][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88页。

[6][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93、98页。

[7][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页。

[8][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1页。

[9][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8页。

[ 10][ 法]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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