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队伍“四位一体”建设探究
2020-09-26许鑫
[摘要]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队伍是高职创新创业教育的中坚力量。高职院校构建评聘、培训、考核、激励“四位一体”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模式,应明确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评聘条件,厘清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内容,完善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方式,实施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激励措施。
[关键词]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四位一体”建设
[作者简介]许鑫(1980- ),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湖南 长沙 41015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湖南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四位一体加强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WTC32)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0)18-0071-05
当前,高职学生占高校学生数量的一半以上,高职是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类型。推动高职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是发挥高职学生生力军作用的重要举措。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队伍是高职创新创业教育的中坚力量。高职院校构建评聘、培训、考核、激励“四位一体”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模式,对于充实创新创业教育力量、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方法、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實践、提升创新创业教育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一、明确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评聘条件
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通知》等文件,有研究认为,创新创业导师是指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指导教师。根据创新创业指导教师的来源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高校型和行业型两类。高校型创新创业指导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并纳入高校编制管理系统的创新创业指导教师;行业型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则不同,其主要是依托行业,一般不具备高校教师身份。因此,综合相关文献,本研究认为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是指能够在高职创新创业教育中切实发挥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以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学生创业能力为目标的,来自各行各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创新创业人员。
为充实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力量,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高校“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通知》出台。2017年,教育部办公厅公布了“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首批入库导师名单,共有4492人入库,其中绝大部分来自行业、企业和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无一人入围。当前,高职院校很少有专门的社会兼职教师充当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匮乏,已经成为影响高职创新创业教育实施的关键性因素。明确遴选条件,改革聘用方式,引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是加强高职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举措。高职院校引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丰富的创业经历。丰富的创业经历,是高职院校引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首要遴选条件。基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实践性不足,尤其是高职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创新创业经历缺失等现状,引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目的就在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实效性问题。从本质上看,创新创业教育虽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实质上还是以实践经验的传授为主。行业指导教师丰富的创业经历,既是其自身的财富,也能够成为指导高职学生创新创业的“源头之水”。
2.一定的教育能力。高职院校在遴选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时,还应该对其教育能力进行考察。行业指导教师丰富的创业经历,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所欠缺的,但引入行业指导教师,增强高职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效性,还必须以行业指导教师能够将创业经历传授给高职学生为目标。因此,行业指导教师应该具备将创业经历转化成教学实践的能力。具体而言,主要是指结合基本的教育要求,能够概括、归纳创新创业经历,设计、讲授创新创业课程,至少具备开设创新创业讲座的能力。
3.扎实的行业实力。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性,要求创新创业的主要课堂不应只设在教室,而应贯穿于行业企业实践过程之中。高职院校引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除了其能够为学生开设创新创业课程或者讲座“传道授业解惑”之外,还应注重发挥其在行业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利用行业指导教师的企业资源,有效促进并加快高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进程,如在高职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中解决部分场地、资金问题,或者协调解决管理问题。
考虑到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在行业中的地位、价值与作用以及高职教师编制管理的实际,高职院校引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主要采用兼职形式,当然也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有关“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标准,采用招聘的方式。但是,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其聘用不应该改变创新创业指导教师行业、院校“双栖”属性与状态,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指导教师的“双师”能力与素养。
二、厘清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培训内容
高职院校为更好地发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作用,应该在明确遴选条件、改革聘用方式、选聘一批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进行教育教学培训,以强有力的培训将其行业企业创业实践能力转化为创新创业教育能力。加强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培训,应该统筹制订培训计划,合理设定培训目标,有效厘清培训内容,灵活采用培训方式。在系统开展高职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培训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厘清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的确定应该以有利于增强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创新创业课程的育人效果、提高学生创新创业的实践能力为目标。
1.帮助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树立教学理念。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动是一种经济行为,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是一种教学行为。高职引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主要是基于立德树人的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创新创业教育提高人才的成才质量。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由于长期在行业产业内,其市场经济的思维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两者虽然可以兼容,但是仍需引导规范。对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培训,首先要帮助其树立立德树人的教学理念,这样才能在创新创业教育活动中端正学生创新创业的动机,教育、引导学生在为国家、社会、人民的服务中寻找创新点,并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培训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开设高校教师师德师风专题,采用探讨、交流的方式,增进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对创新创业教育的理解、认知,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2.协助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整理教学内容。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丰富的创业经历,是高职创新创业教育稀缺的教学资源。任何一种教学资源,都需围绕一定的教学目标,采用适当的开发方式对其进行挖掘与整理。高职院校可以将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与创新创业课程专职教师混编成组,使他们共同完成基于行业指导教师创业经历的创新创业教学内容开发整理。具体而言,可以按照创新创业课程的教学设计,或者围绕创新创业教材的章节结构,丰富有关创新创业基本理论、思维方法的教学内容,也可以在此过程中,矫正有关教育概念。由此形成的教学内容,可以确保既有一定的理论性,更具较强的實践性,既可以作为教学方案直接用于教学活动,也可以出版为创新创业教材,供高职院校教学参考借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整理教学内容的过程中,高职创新创业课程专职教师与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之间将基于共同的教学目标,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彼此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认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推动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丰富教学方法。高职院校引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将从根本上改变高职创新创业课程“灌输式”教学方式。高职院校可以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内容,将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创业经历以案例形式编入相应的教学章节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增强创新创业教育的吸引力与有效性。当然,高职创新创业课程专职教师与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还可以共同开发情境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等较为有效的教学方法。所谓情境教学法,就是依托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场地资源,将课堂搬入企业,以现场教学现场讲解等方式,增强高职学生对创新创业的认知。所谓角色扮演法,就是以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创业经历为主,编创教学短剧,由学生扮演相关角色,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对学生扮演中体现的创新创业能力素养进行点评。
三、完善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方式
鉴于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双栖”属性与状态,高职院校应该本着“不为我有,但为我用”的原则,对其相关考核在借鉴行业兼职教师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采用单设考核、单列指标、短期评价、长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1.单设考核办法。从人员种类上看,高职院校教师考核,可以分为在编职工考核和兼职教师考核两种类型。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高职院校正逐渐完善外聘兼职教师考核。虽然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也可以采用入编管理的方式,但无论是从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个人收入,还是从高职院校本身加强编制管理的角度,都较为适合采用外聘兼职的方式。当前,高职外聘兼职教师主要是从专业建设的角度引入行业企业高技能工匠型人才,指导专业教学与实习实训,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聘请是着眼于创新创业教育,两者之间虽有关联,但是毕竟有所区别。因此,一般外聘兼职教师的考核办法并不完全适用于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如按照课时量进行考核。可见,有必要单独制定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考核办法,以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2.单列考核指标。针对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单设考核办法这一点,必须有相应的单列考核指标为依托。对于高职院校而言,所有教师的考核都是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为基础的,如承担课时量、指导毕业设计量以及非课堂教学工作量等。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对于调动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工作积极性,规范并加强相应管理,提升创新创业教育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依据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承担的工作职责,可以将承担课时量、开设讲座数等作为一般的基础性考核指标;结合创新创业教育的目标,还应将高职学生的创业率与成活率设置为考核指标。对创业率的考核,不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的创业活动,还应包括学生离校一段时间内的创业行为;对成活率的考核,主要是以学生创业设立的公司在市场中存活到既定时间后来计算。
3.实施短期评价。参照一般高职教师的考核,短期评价主要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根据前文有关单列考核指标的相关论述,对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实行以年度为单位的短期考核评价,主要以完成课时量、开设讲座数、指导时间长、学生创业率等指标来衡量。完成课时量的评价,是指统计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承担的创新创业课程数量。对此的评价,在注重数量的同时,应该与指导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可以采用学生课堂教学效果满意度等作为二级指标,体现指导教师的教学效果。开设讲座数是课时量的另一种体现形式,可以参照进行考核。指导时间长则指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团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的时间长。
4.考虑长期评估。创业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成功的,创新创业教育的成效具有较长的延后性。基于这一点,对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必须注重长远,考虑长期评估。为方便实施长期评估,一般可以将评估的周期设置为五年或者以上,将学生创业率和创业成活率作为基本的考核指标。高职学生的创业动力主要来自于自身的创业意愿,而教师的指导对于激发并实现这一意愿起到较为重要的外因作用。五年评估周期的设置,主要是因为高职学生的创业并不一定是在在校期间,甚至不一定是在离校之后,而有可能是就业之后。由此,将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长期评估设置为五年较为合适。创业成活率是考核的终极性指标。当前高职学生创业成活率不高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是,对于创业成活率的认定,应该是一个长远的过程,一两年之内的认定并不科学,五年甚至以上的认定才能经得起考验。
四、实施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激励措施
必要的激励既是对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劳动的一种肯定,也是增强其教学主动性与积极性,帮助其建立职业荣誉感与归属感的一种有效举措。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激励措施也应该与高职一般教职工有所不同,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出他们的潜能。
1.年薪工资与绩效奖励相结合。高职院校中一般教职工的工资采用月薪制,从行业聘请的高技能兼职教师多数采用计量制,即按照课时数量等计酬。当然,高职院校聘请的名师也有采用年薪制的,但是在高职院校内,对于兼职教师较少采用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激励措施。基于创新创业教育效果的延后性,可以对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采用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激励措施,具体就是在实行年薪工资的基础上,叠加绩效奖励。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年薪工资,可以根据地域不同、行业不同等,参照不低于高职院校高级职称教师年薪收入的标准,甚至可以采用高于高职院校高级职称教师年薪收入50%的标准设定,以吸引在业内具有影响力的行业顶尖人才。当然,为有效发挥年薪工资的功能与作用,高职院校可以依据考核指标,分设不同的年薪工资档次,完成考核指标的成效与年薪的数量相关联。而绩效奖励部分主要是针对提升创业率、提高存活率设置的,这类指标的高低与具体绩效还有待实践探索,但这应该是基于创新创业教育的特点而体现的。
2.物质激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前文谈到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评聘条件的设定时,具备一定的创业经历、拥有扎实的行业实力是主要因素。按照这一类标准,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经济状况应该属于良好等级以上,可以说,单纯的物质激励并不一定是其承担指导教师的主要考量因素,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等是其投入高职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特点,高职院校有必要在一定数量的物质激励的基础上,对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采用相应的精神鼓励。在此方面,主要的鼓励措施是将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各类荣誉评选活动之中,如年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以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当然,在教育系统内的国家级、省级等级别荣誉评选活动中,高职院校也应该将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纳入进来,予以推荐,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此外,随着国家对包括高职教育在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视,国内拥有了不同级别类型的创新创业比赛。高职院校应该积极鼓励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带队参赛,根据比赛结果参照专职教师带队参加技能竞赛的标准,给予其相应的物质激励和精神鼓励,并据此为其申报“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让其在这一专业领域收获自我的专属荣誉。
3.显性效应与隐性效益相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對于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而言,因其参照兼职教师的管理,可以获得绩效奖励等更多的经济回报;对于高职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所属的企业而言,可以基于产教融合政策,围绕校企双方熟悉的领域开展专业实习实训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服务。而创新创业教育成效作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一部分,是企业认证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主要支撑与依据。根据国家政策,企业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目录,将获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的组合式激励,如指导教师所属企业投入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投资成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附加税。
五、结语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政府部门的政策障碍、高职院校的认知障碍、行业企业的实施障碍等,需要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从促进创新创业的高度出发,摒弃局部视角,强调运作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推动合力。以高职院校为例,其应该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视域,主动与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行业企业及社会各界组织及时联系、有效沟通、积极协调,加强对创新创业行业指导教师的培育,真正将校外行业兼职教师融入校内创新创业教学中来,从而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更好地为我国创新创业教育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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