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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中探讨主题名称的选取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2020-09-24王昱宸

河南科技 2020年27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

王昱宸

摘要:撰写申请文件时,权利要求主题名称的选取容易被人们忽略,不恰当的主题名称会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发明人实际所作出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情况出现。本文以发明专利审查中的两个实际案例为例,分析了权利要求主题名称选取不恰当会导致专利保护范围变小或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两种情况,并尝试为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如何选取主题名称的方法与建议。

关键词:主题名称;保护范围;专利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3.42;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27-0077-04

1 引言

主题名称被认为是权利要求中对其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抽象化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高度凝练。从语法结构上看,主题名称应当是整个权利要求书的主语,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定语加核心词,定语要体现出发明人对现有技术做出的创造性贡献,而核心词则体现出专利的具体技术主题。

在以“三性为主线”的发明专利审查过程中,通常将审查的重点放在技术方案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上,即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技术内容,而容易忽略了对前序部分中主题名称的审查。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也往往比较随意,或者出于宣传推广的目的,在主题名称中加入一些不能体现发明创新性的修饰词汇或删除必要的特征。但是主题名称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确定权利要求实际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如果撰写不恰当,可能直接导致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而被专利局驳回。因此,本文试图从实际案例出发,探讨权利要求主题名称的选取,对于专利申请保护范围具有哪些影响。

2 观点阐述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3.1.1节中记载了: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从上述法条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看出,主题名称写在权利要求的首部,形式上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而权利要求中的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都要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进行考虑,在考虑每一个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起到了何种作用时,应该考虑的是该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起到了何种限定作用,如果该特征没有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带来影响,例如只是对主题名称的用途或使用方式进行描述,则其对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起作用。

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3.2.5节,给出了如何判断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方法,要判断的是:是否该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对权利要求保護的产品主题的结构或组成带来了何种改变。因此,对于产品类的权利要求,如果一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主题的结构或组成缺少关联,那么该技术特征就不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作用[1]。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第二部分第三章3.2.2节,对主题名称是否清楚也作了规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出现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产品又包含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另一方面,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主题名称是否清楚的角度来看,恰当的主题名称不仅需要在字面表达上清晰明确,还需要明显的展现出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权利要求类型。那么笔者通过以下两个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中出现的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3 案例评析

3.1 案例一

该案件涉及了一种用于施工过程的安全环保限尘系统(如图1所示),包括了主进水管1、三通垃圾入口装置2、垃圾缓冲限尘装置3(如图2所示)、垃圾收集装置4(如图3所示)、垃圾运输管5及作业面限尘供水管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首先进入三通垃圾入口装置2,进行喷水限尘后的建筑垃圾由垃圾运输管5进入垃圾缓冲限尘装置3,经垃圾缓冲限尘装置3内的缓冲转子31缓冲后继续下落,最后进入垃圾收集装置4内。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收集装置,包括收集角钢骨架、收集顶板、收集背板、收集侧板、收集底板、收集面板、收集连接件、收集紧固件、收集拉门、排污口及收集接水管,其中,所述的收集角钢骨架、所述的收集顶板、所述的收集背板、两块所述的收集侧板、所述的收集底板及所述的收集面板通过螺栓连接组成收集箱体,所述的收集顶板上部设置有用于固定垃圾运输管的收集连接件,所述的收集拉门设置在收集面板上;所述的收集角钢骨架顶部设置有收集接水管,所述的建筑垃圾收集装置通过所述的垃圾运输管与垃圾缓冲限尘装置连接。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保护的主题做进一步的限定,特征部分的内容为:所述的垃圾缓冲限尘装置包括缓冲箱体,所述的缓冲箱体由安装在缓冲角钢骨架上的缓冲顶板、缓冲背板、两块缓冲侧板、缓冲底板及缓冲面板组成,所述的缓冲顶板上设置有用于固定垃圾运输管的缓冲连接件,所述的缓冲箱体内设置有转子,所述的转子包括两组转叶组与一根转轴,所述的两组转叶组设置在转轴上,所述的两组转叶组错位设置,所述的转轴两端分别安装在所述的缓冲侧板上,所述的每组转叶组包括多片转叶;所述的缓冲底板上设置有用于固定垃圾运输管的缓冲连接件。

审查员在经过检索后发现,本案的权利要求2具备授权前景,权利要求2中的缓冲限尘装置中采用了两组叶片,两组转叶组错位设置,使缓冲转子在水平剖面的有效面积的增大,充分保证了转叶的承接缓冲作用,大大降低转叶有可能单向连续旋转的几率,避免缓冲功能的失效;并且由于两组转叶组的错位,使得两组转叶之间形成相互限制的扭矩作用,进一步提高承接缓冲效果。

但是本案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保护的是一种用于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收集装置,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具体结构,同时限定了建筑垃圾收集装置通过所述的垃圾运输管与垃圾缓冲限尘装置连接,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垃圾收集装置属于安全环保限尘系统中的一部分,是由角钢骨架和六个收集板组成的连接垃圾运输管道的箱体结构,本案中可以授权的权利要求2中的垃圾缓冲限尘装置在结构上与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没有关联,两者之间仅通过垃圾运输管连接,缓冲限尘装置的具体结构对垃圾运输管和垃圾收集装置的连接端结构没有起到限定作用,因此也对建筑垃圾收集装置的结构没有限定作用。因此,虽然仅从的特征部分的技术内容可以理解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内容包括了一个垃圾收集装置、垃圾缓冲限尘装置以及连接垃圾收集装置和垃圾缓冲限尘装置的垃圾运输管,但是由于权利要求选取了垃圾收集装置作为主题名称,即使特征部分进一步限定了垃圾缓冲限尘装置的具体结构,上述技术特征也不会对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起到作用,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依然是一个由角钢骨架和六个收集板组成的连接垃圾运输管道的箱体结构。

对于该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根据检索的结果对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评述,同时由于权利要求2中缓冲限尘装置没有实际的限定作用,在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创造性一并进行审查,并且在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2对保护的范围没有实际限定作用的原因是由于主题名称的选取不当造成的,从而帮助申请人正确理解审查意见,引导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进行修改,使得缓冲限尘装置能够对本申请的主题名称起到限定作用。

3.2 案例二

该案件涉及保险柜技术领域,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保险柜门双子口及栓控防撬装置,所述保险柜包括柜体及柜门,柜体的前端为框门,柜门与框门铰连,柜体内固定有隔板;柜门上设置有锁体及开关把手,锁体上设置有拔导,开关把手包括把柄及转轴,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把手与拔导之间通过止动栓活动连接,所述止动栓设置有牵引杆、套筒、止动弹簧及止动销,止动销包括弹簧端及插孔端,牵引杆与止动销弹簧端铰连,止动销的弹簧端直径是止动销的插孔端直径的二分之一,止动弹簧位于套筒内且套接于止动销上的弹簧端;所述转轴外侧套接有轴套,轴套上设置有止动销插孔端穿过的轴套孔,转轴上设置有止动销插孔端可插入的转轴孔,转轴位于柜门内侧的外端设置有轴头,隔板外侧设置有与轴头对应的轴孔座; 所述柜门的上侧、下侧及外侧的内壁上均设置凸起的有双子口门板,框门上设置有与双子口门板对应的双子口框板;所述双子口门板的外侧中部设置有横截面呈长方形的凸板,凸板的外侧及内侧分别为垂直于凸板的外侧口板端面及内侧口板端面,内侧口板端面与外侧口板端面呈交错固定;所述双子口框板的外侧中部设置有与凸板相对应的凹槽,凹槽的外侧及内侧分别为垂直于凹槽的外侧凸板端面及内侧凸板端面,内侧凸板端面与外侧凸板端面呈交错固定且与内侧口板端面及外侧口板端面的面积对应相等;所述柜门外端双子口门板的内侧设置有若干个卡环,柜门上端及下端的双子口门板内侧各设置有一个卡环;框门外侧的双子口框板内侧设置有轴套架、连体卡轴及卡轴弹簧;框门上端的双子口框板内侧设置有上轴套、上卡轴及上轴弹簧,上轴弹簧套接于上卡轴上,上轴套套接上卡轴;框门下端的双子口框板内侧设置有下轴套、下卡轴及下轴弹簧,下轴弹簧套接于下卡轴上,下轴套套接下卡轴;所述轴套架包括套柱及若干组套环,套柱焊接固定于柜体内壁,每两个套环为一组,每组套环的间距大于或等于卡环的厚度,每个套环通过铆钉固定于套柱上,每个套环均设置有两个大小相同的升降孔;所述连体卡轴设置有连轴、上套轴、下套轴及若干个套簧轴,上套轴、下套轴及套簧轴均通过连杆与连轴垂直焊接固定,每个套簧轴上套接有卡轴弹簧,其中任选一个套簧轴的下端设置有一个活动的控轴三角板,控轴三角板通过牵引杆与轴孔座固定连接,上套轴的上端设置有上卡轴左右运动所对应的上端斜面,下套轴的下端设置有下卡轴左右运动所对应的下端斜面。

上述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保险柜门双子口及栓控防撬装置”,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内容可知,“保险柜门双子口”(如图5所示)和“栓控防撬装置”(如图6所示)均属于保险柜结构(如图4所示)上的两个用于防盗的结构元件,其中双子口形式的保险柜门,通过在柜门于框门之间设置双子口结构,使得撬棍在破坏保险柜时难度加大,有效提高防盗效果,而栓控防撬装置则采用连体卡轴与卡环的套接设置,由于撬棍的撑力施加方向与卡轴和卡环配合套接的方向垂直,因此极大的增加了保险柜的防撬功能。

由此可知,“保险柜门双子口”和“栓控防撬装置”均属于为了提高保险柜防盗效果的结构元件,二者在工作时技术上不存在相互的关联,各自独立的发挥其作用。因此,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A装置及B装置”。从语义表达上来看,上述主体名称就明显存在不清楚的嫌疑,“一种”已经规定了装置的数量,而“A装置”及“B装置”在数量上明显与“一种”相互矛盾,这种主题名称的撰写形式不符合专利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一步地,如果将主题名称理解为:“一种保险柜门双子口及一种栓控防撬装置”,从语义表达上来看,不存在问题,而且权利要求类型也是清楚的,因为能够明显的看出该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权利要求。但是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看,该主题名称的选取也与其技术内容不相适应,因为“保险柜门双子口”和“栓控防撬装置”均属于保险柜中防盗结构的一部分,上述技术主题的选取并不是对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高度概括,这就导致了权利要求中部分技术特征对主题名称不存在限定作用,例如:与柜门双子口结构相互配合的框门双子口结构,用于带动栓控防撬装置进行开启和锁闭的锁体与开关把手,都不会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在缺少上述结构限定作用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是不完整,无法解决技术问题,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从主题名称是否与技术内容相适应的角度上分析,该案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主题名称清楚的规定。

4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主题名称的选取,应该是对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内容进行的合理概括,能够体现出發明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或是能够将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点包含于其中。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选取专利名称时,一定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不能只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特征部分的技术内容,而忽略整个权利要求的核心——主题名称。此外,更不建议为了宣传推广而加入一些“高效”、“低成本”或“多功能”等没有实际含义的词语,以至于忽略了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实质贡献的修饰词。最后,在难以把握的情况下,采用较为简洁且能够完整概括发明具体技术领域的主题名称是更加稳妥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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