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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男生踹伤猥亵男”案

2020-09-22

新传奇 2020年35期
关键词:永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

2020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名少女在商场被男子雷某某袭胸,与少女同行的男友胡某某在制止雷某某逃跑时,将其踹伤。因涉嫌故意伤害,胡某某于8月21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8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此事连日来备受关注,也引起了广泛争议:胡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正當防卫?又是否属于扭送?此案为何要提级调查?警方此前对胡某某刑拘是否恰当?如何看待“打伤即罚”“我伤我有理”?

少女遭袭胸,男友踹伤猥亵者被刑拘

据警方通报,2020年6月1日18时36分,在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商场内,54岁男子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17岁的艾某某胸部。与艾某某同行的18岁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当天,雷某某和艾某某在派出所达成调解,派出所让被袭胸的艾某某检查身体。针对医院检查费和打车费,雷某某赔偿了艾某某300元,双方签订协议,互不追责。

胡某某的代理律师黄继军说,6月6日,胡某某家属接到警方电话称,雷某某受伤住院,胡某某的家属随后在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委托他代理该事。“我以为就是一个民事纠纷,因为当时谈的都是民事赔偿。”黄继军说,“我所了解的整个事发经过,两个孩子其实处理得非常恰当。”

黄继军分析:“首先,女孩被袭胸后,并没有过激行为,不冲动,看证据,在男子不承认后,双方去看监控。在确认存在猥亵之后,两个孩子第一时间选择的是报警,并没有发泄私愤。看到对方报警,雷某某逃跑,男孩用脚去踹,阻止他逃跑,这是一种正常反应。而且他在踹了雷某某之后,便耐心等待警方过来。”

然而,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胡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羁押在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舆论掀起了关于“法与情”的广泛讨论:胡某某是否系见义勇为、是否系正当防卫、是否系扭送、是否构成犯罪,警方刑拘胡某某是否必要?

是否属于扭送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认为,根据艾某某接受采访时的介绍,胡某某踹雷某某的行为是为了防范他逃跑,且在艾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才将雷某某控制等待警察到来。这属于对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行为人进行的一种正当权利行为,可以视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扭送行为。

不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公民进行的扭送。如果他人只是实施了一般违法行为,能否对其进行扭送?换言之,是否要求扭送人一定明知被扭送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实施相应的扭送行为?

贺律川说,对此不能过于严格加以理解。一般的公民没有学习法律,即使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若不是以刑事法学专业为主,除了诸如杀人、强奸等一些明显构成犯罪的行为外,很多行为是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如本案的猥亵行为就是如此。

如果将扭送行为仅仅限制于对犯罪者的范围内,显然不利于公民及时同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些违法行为就可能无法得到追究。其实,对于猥亵行为,一旦实施,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都应以犯罪论处。

那么,胡某某的行为算见义勇为吗?

法律人士指出,胡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猥亵结束后雷某某准备逃跑时,更多属于公民主动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自助行为或刑法中将犯罪嫌疑人扭送的行为,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胡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法律人士指出,胡某某踹人的行为发生在猥亵停止之后,既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事后的这种攻击行为当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有防卫性质,正当防卫不成立,也不是防卫过当。

构罪的可能性与刑拘的必要性

这一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后,8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

对于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某刑拘、提级调查的原因,永州市公安局暂未说明。相关负责人称,提级重新调查,意味着警方将“一切从零开始”。

那么,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能否得出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著名刑辩律师贺小电认为,目前尚无法得出结论。首先,从主观上,胡某某是为了将实施了违法犯罪的雷某某扭送给警察依法处理。在雷某某逃跑的情况下,胡某某基于手骨折打了石膏无法用手抓,从而用脚踹了雷某某,并等警察到来,很难认定其有伤害雷某某的直接故意。

而且,从事情的处理过程看,艾某某、胡某某在雷某某不承认的情况下去查阅监控并报警,情绪是稳定的,处理过程也是理性的。

其次,雷某某受伤的原因尚未查清。只要不是由胡某某脚踹直接形成的,而是因倒地或者按压等形成的,这一受伤后果都属于过失形成,胡某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再次,针对胡某某在接到警察电话后主动接受调查,对事实如实陈述等具体情况,即使雷某某的伤是由胡某某用脚踹直接造成,也宜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而不应认为是犯罪。

最后,胡某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需要立案侦查。但基于本案案发的起因、主观动机、行为过程及其情节、胡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以及胡某某为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也应依法大力度从宽处罚,最多判处缓刑,甚至可以免刑。如此,对胡某某实施拘留有无必要,也值得考虑。

向“打伤即罚”“我伤我有理”说不

据永州市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雷某某出院后,多次讨要医药费及赔偿未果,曾两次进行自残,给警方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贺小电认为,这可能是促使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予以刑事拘留的原因之一。

受伤后,雷某某向胡某某索要20万元,是否恰当,也需要考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轻伤案件,被害人索要赔偿时往往“狮子大开口”,对方如果不接受,公安机关往往不再区分具体情况,秉承“打伤即罚”的执法理念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种做法应当引起重视。

由于“打伤即罚”的执法理念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暴力,因此,这种执法理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伤亡事件,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的整体稳定。在21世纪之前,办案机关秉持这种执法理念是与当时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也是符合社会公共治理基本逻辑的。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视频监控、录音录像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有关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证据情况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类案件可以通过视频监控、录音录像查清案件的前因后果、是非曲直。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如果仍然坚持以往的“打伤即罚”的执法理念,不分前因后果、不辨是非曲直而仅根据伤情鉴定对另一方当事人追究责任,则显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

同时,在被害人本身无理的情况下,以“我伤我有理”为由,通过要对方赔偿甚至是坐牢来逼嫌疑人就范,这对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这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以及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也没有任何益处。

不过,永州市警方相关负责人说,警方有侦办案件的义务,此前对胡某某进行刑拘,“是案件侦办阶段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警方认为他有罪。引发争议也说明,大众可能对这种强制措施的认识不足”。

截至本刊发稿,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北京青年报》2020.8.2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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