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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和行贿,该如何判处

2020-09-22

新传奇 2020年35期
关键词:行贿罪行贿人立功

从实践操作层面上讲,贿赂型腐败犯罪的隐蔽性较强,查处受贿案件需要取得行贿人的配合。依据相关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受贿和行贿谁更可恶,该如何判处?近日,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王立峰、成都市武侯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夏卫、知名媒体人褚朝新围绕受贿与行贿查处问题进行探讨。

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

从以往查处的贪腐案例来看,对受贿行为的查处相对较多,但是对行贿人的追究偏少,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

夏卫表示,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比较严格——要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有时界定起来比较复杂。比如有些包工头在建设过程中,想让相关企业或者发包单位按时付款,给相关领导送钱。这算不算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有争议的。

其次,如何区分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有困难。例如一些私人企业行贿,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而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标准不一样,个人行贿罪的数额是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罪的数额是20万元以上。

从实践操作层面上讲,贿赂型腐败犯罪的隐蔽性较强,查处受贿案件需要取得行贿人的配合。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法相关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王立峰认为,在刑法学中,行贿罪与受贿罪作为必要共同犯罪的典型代表,理论上称为对向犯,也叫对合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我国查处受贿类犯罪多,行贿人受到追诉的较少,主要是因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行贿行为,因此立法规制的重点在于受贿行为。

在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是现金或实物交易,没有其他物证、人证。这种情况下,行贿人的口供就非常重要,行贿人如实交代,就会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办案手段有进步,技术有更新,但贿赂案件办理中依赖口供的这种情况没有根本改变。

官员行贿与商人行贿有何不同

从以往案例看,单独以行贿罪被判刑的大部分是商人,官员往往是受贿罪行贿罪一起判罚,很少单纯因行贿罪被判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王立峰表示,官员行贿和商人行贿适用情况存在差异。很多案例中,官员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结合在一起的,官员职务腐败犯罪中,行贿行为往往体现在其证言之中,多数会交代出其他人的受贿事实,有些适用自首和立功得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还有的适用数罪并罚,不可能单独适用行贿罪。而商人行贿罪多数是官员主动交代其受贿事实后,行贿的商人没有自首或立功情况下,因行贿数额巨大,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巨大,可能会被判行贿罪。

另外,因为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所以从数量上看,被判行贿罪的商人比较多。而在行政领域内,官员行贿主要为了買官,谋求职务上的升迁,这类案件在数量上不如经济领域案件多。此外,商人被判行贿罪,往往还因为他有其他产生重大恶劣影响的行为。比如一些商人行贿了很多干部,已经是行贿的“老油条”,严重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近几年扫黑除恶过程中,“打伞破网”是重点,“保护伞”牵出涉黑涉恶的地方企业,这部分行贿人也是打击重点。

一些官员行贿后,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其仕途依然不受影响,甚至有的还在升迁,如何看待这种现象?褚朝新说:“办案过程中,行贿人若有重大立功表现,比如他提供了一个办案人员不掌握的重大犯罪线索并被查证了。这种情况下,行贿者有可能不被追究。对于行贿后还被提拔的官员,可能是他的行贿行为在被提拔期间没有暴露。”

官员行贿一般是出于职务升迁需求,这是典型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数额达到标准,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立功表现,可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但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该被剥夺。

另外,在行贿案中,也有一部分人只是跟风。对于跟风行贿的人来说,如果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超出一定数额,可以考虑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进行批评教育。

设立黑名单,加大行贿成本

其实,对行贿行为的查处,这些年来在法律法规上更严格了。1997年刑法关于行贿罪最初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了罚金刑,同时对行贿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作了从严规定,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行贿罪的犯罪数额由原来的人民币1万元修改为3万元,而数额在1至3万之间的,只有具备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严肃处置”。所以,对于大额行贿、性质恶劣的、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严重影响当地政治生态的必须坚决打击。

同时,在加大行贿犯罪的成本方面,褚朝新表示,对于坐实行贿罪名的企业和商人,可以添加到行贿人黑名单上。但对于最终免予处罚的企业和商人,即便不对外公开,相关部门也可以设立一个行贿行为高发名单,把他们列入重点监督对象。但凡以后有他们参与的项目,都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督,这样也会形成威慑。

王立峰则称,可以构建公开、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消除腐败滋生的空间。针对一些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的领域要重点监控、精准打击。如金融、扶贫、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民生工程等领域,更要重点盯防和惩治钱权交易、行贿受贿的利益输送现象。也可以通过刑罚的威慑功能重点惩处典型的职务犯罪。从制度层面实现“有贪必惩”的示范效应,堵住“围猎”的制度漏洞,从思想上根除封建腐朽文化的余毒,杜绝“潜规则”“小圈子”“人情风”等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

(《廉政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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