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监督官员与侵犯隐私的边界
2020-09-22
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履职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但这并不是说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谁都可以跟踪监视他们的行踪。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如何把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边界,仍然值得探讨。
偷拍偷录受到制裁,监督理应合法合理
一般情况下,涉及官员违规违法的行为,或发生在私密空间,或发生在亲密人之间。要获得有力的检举材料,不得不进行大量跟踪、搜集、筛选。因此,这背后就有了一个悖论:没有有力的材料,纪检部门多半不会立案;而获取有力的材料,往往需要举报人跨过界限。
2013年8月2日,倪某在网上爆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娼”。倪某对媒体表示,在收集相关证据的过程中,使用了一些器材,比如IPAD、智能手机甚至包括秘拍器材。随后,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等人落马。此事曝光后,网民对倪某拍手称赞。由于倪某事后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少人开始效仿。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腐败行为大多暗地进行,举报腐败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倪某偷拍法官嫖娼未被追责,源于案发时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规则等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
随后,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撞到了枪口上。2017年7月7日,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祥辉报案称,自己的私家车保险杠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警方展开调查,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池文。池文很快承认,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进行了举报,并寄送了周祥辉涉嫌违纪的线索:2017年3至7月,他拍摄到周祥辉在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名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最终,法院以池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与此同时,周祥辉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不管结果怎样,偷拍偷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举报周祥辉有功,就不追究了,一码归一码”。
官员身份二重属性,监督边界务必厘清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不会支持和容忍。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生活是否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存在一定争议。
在偷拍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中,以湖南商人吴正戈案最为典型,此案引发坊间和法律界广泛热议,其辩护律师称之为“中国因偷拍违法违纪官员进行实名举报被定罪的第一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吴正戈聘请某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跟踪定位、秘拍、录像等器材,在益阳、长沙、广州等地,先后对多名法官进行跟踪定位和秘密拍摄。被偷拍的法官中,有公开聚赌的,有开私人会所的,有私下受贿的,有公款旅游的,有与律师勾兑的,都有图片、视频为证。吴正戈将偷拍的视频提供给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后,时任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副局长吴胜钧、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副院长王茂华、执行庭长曹德钦等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部分人员被判刑。
2016年6月,吴正戈等人被当地警方抓捕,涉嫌罪名之一就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经过异地审理,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正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吴正戈上诉后,很快被二审法院驳回。由于案件在全国影响很大,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后,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龙超兵介绍,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由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其履职情况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这就产生了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与官员个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对立问题。有的官员打着别人无权干涉个人生活的幌子,行的却是贪腐、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但偷拍者也必须分清哪些是属于个人信息泄露的范畴,哪些属于为举报官员失职收集证据的范畴,这不仅有助于规范举报行为,还可以避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监督不是监视,任何人不得以监督为借口而恣意妄为
宪法规定,公民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无论是哪种监督权,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
法律还规定,对刑事犯罪的侦查权由法定机关行使。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不得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要经过严格审批,依法进行。
业内人士认为,只顾目的、不择手段的跟踪偷拍式监督,行为的过程、尺度、涉及人员的范围、获得的证据如何运用等完全由跟踪者一个人来把握,这其中存在的各类侵权风险、道德风险毋庸置疑。目前,涉及偷拍的刑事责任,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另一个常见的罪名就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称,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什么样的程度才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标准和界限,加大了实践中的执法难度,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此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时任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被窃听窃照一案一审宣判,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法院审理查明,3人购买偷拍设备、偷配钥匙并将窃听、窃照器材安装在胡佳武的办公室内,对胡佳武持续窃听、窃照。随后,3人将部分视频资料经剪辑后存放于MP4内,要挟胡佳武并提出个人政治待遇要求。胡佳武报案后,李熠、杨凡、刘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作为普通公民,官员的私人领域,如涉及正常的生活隐私信息,不能被肆意侵犯。监督不是监视,任何人不得以监督为借口而恣意妄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履职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但这并不是说他们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是谁都可以跟踪监视他们的行踪。
(《法治日报》 20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