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机动车驾乘人员使用安全带法律问题研究
2020-09-22贾进雷
贾进雷
摘 要: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安全带的使用对象和处罚对象,设定了驾驶人的提醒告知义务,规定了处罚规则和处罚幅度,并列示了因怀孕、身体疾病、生理缺陷等不适合使用安全带的例外情形,对于我国进一步规范安全带使用、完善法律规定、统一处罚对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安全带;境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驾乘人员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motor vehicle drivers and passengers using seat belt in some overseas countries and regions
JIA Jinlei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100010, China)
Abstract: Some overseas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clarified the objects of use and punishment of seat belt from the legal level, set the drivers reminder obligation, stipulated the punishment rules and the punishment ranges, and listed due to pregnancy, physical illness, physical defects, etc, exceptions that are not suitable for the use of seat belts, this is grea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our country to further regulate the use of seat belts, improve legal regulations, and unify the targets of punishment.
Keywords: Seat belt; overseas countries and regions; motor vehicle drivers and passengers
1境外部分國家和地区相关规定
境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机动车驾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带工作,普遍将此项工作作为减少事故伤亡的重要措施,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进行了规范,其中,较为典型的12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如下:
1.1美国
纽约州《车辆与交通法》规定:只有驾驶人和乘客都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带时才允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于有医生诊断证明存在生理残疾或疾病,无法使用安全带的,可以不适用该规定。加州《驾驶人手册》规定:驾驶人和车上年满8周岁及以上、身高4英尺9英寸及以上的乘客均需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满8周岁或身高不足4英尺9英寸的乘客均需使用经联邦认可的儿童约束系统,否则驾驶人不得上道路行驶;乘客中有未系安全带的,驾驶人及该名乘客都可能被传讯;未系安全带的乘客不满16周岁的,驾驶人将被传讯。
1.2英国
英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国务大臣可制定条例,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或骑乘机动车的人员,佩戴规定类别的安全带。大客车运营商应在乘客上车和上车后的合理时间内通过以下方式,一次或多次告知乘客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一种是通过正式公告或视频资料方式告知;另一种是在配备安全带的乘客座椅处采用专用标志告知。此外,规定了例外情况:机动车在规定的行驶距离内交付或收取货物的;驾驶人在倒车的;持有医生签字的有效证明不宜佩带的。
1.3德国
德国《道路交通法》规定:12周岁以上的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客本人处30欧元罚款。对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情况,驾驶人应当进行监督:如果该未成年人没有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60欧元罚款、并记1分;如果该未成年人虽然使用了安全带,但使用方法不规范的,对驾驶人处30欧元罚款;如果同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未成年人超过2人的,对驾驶人处70欧元罚款、并记1分;如果该未成年人在车辆行驶途中自行解开安全带的,仍然对驾驶人处相应罚款。
1.4法国
法国《交通法》规定: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135欧元罚款、并记 3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135欧元罚款。成年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客本人处135欧元罚款。
1.5比利时
比利时《道路交通法》规定:小客车和客货两用车驾驶人和位于侧边座位上的乘客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在倒车的;短距离连续装卸货物的;驾驶人和乘客身高不足1.5米的;有医疗证明怀孕的;由于身体疾病而获得交通部长或其代表颁发例外证明的,或者定居在国外由该国有关机构颁发例外证明的。
1.6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道路交通法》规定:驾驶人有义务确保乘客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于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进行处罚,有多名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按人数累计处罚。在新南威尔士州,驾乘人员被查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311澳元及以上罚款、并记3分;在公共假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加倍罚款[1]。
1.7日本
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凡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和乘客都必须使用安全带[2],驾驶人不得在未配带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汽车,违者对驾驶人罚款和记分。对于因疾病原因配带安全带不利于驾驶的、驾驶急救车的或者有其他规定可以不必使用安全带的,不受该限制。
1.8韩国
韩国《交通运输法》规定:驾驶人和前排乘客应当使用安全带,前排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人应当提醒乘客使用。在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所有乘客都应当使用安全带。因疾病无法使用安全带或有特别规定可以不必使用安全带的情况除外。此外,其《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规定:出租车、城市快速公交车、城际长途客车、旅游大客车以及特殊客运车辆的乘客均有义务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如果违反规定,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分别处50万韩元和10万韩元罚款。
1.9新加坡
新加坡《道路交通规则》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和乘客都必须使用安全带。规范佩戴应以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固定住身体上、下部为标准。以下情形可以不必使用安全带:身高不足1.5米的;或者经医疗委员会决定不需要佩戴安全带的。
1.10巴西
巴西《交通法典》规定:在本国境内所有道路上,除国家交通委员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驾驶人和乘客必须使用安全带。对于驾驶人或者乘客没有系安全带的,处罚款,并采取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直到违规者按规定系上安全带为止。
1.11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各类新车前排及新小客车全部座位应装置安全带。《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汽车行驶于道路上,驾驶人、前排或小型车后排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1500元新台币罚款。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违反上述规定的,对驾驶人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新台币罚款。但营业大客车或计程车驾驶人已尽告知义务,乘客仍未使用安全带的,处罚该乘客。
1.12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法》规定:轻型汽车的驾驶人及前排乘客必须使用安全带。强制使用安全带的规定可由补充法规延伸适用于后排乘客或其它类别汽车。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可处300元澳门币罚款。
2相关规定特点
经对上述境外国家和地区安全带的使用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特点:
2.1明确安全带的使用主体
美国纽约州、英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要求所有驾驶人和乘客都必须使用安全带;比利时要求小客车和客货两用车驾驶人和位于侧边座位上的乘客必须使用安全带;韩国要求驾驶人和前排乘客必须使用安全带,同时强调车辆在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道路上行驶时,所有乘客都要使用安全带。此外,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等都未对强制使用安全带作车型区分。
2.2明确驾驶人对乘客使用安全带的告知督促义务
美国加州规定当乘客未使用安全带时,驾驶人要连带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促进驾驶人履行通知督促义务;英国要求大客车驾驶人通过正式告知、视频资料方式告知、特殊标志突出显示等方式一次或者多次告知乘客使用安全带;韩国要求驾驶人应当提醒前排乘客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2.3明确未使用安全带的处罚对象
第一,明确了未成年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进行处罚;成年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客本人进行处罚。美国加州明确对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使用安全帶的,对驾驶人处罚款;对16周岁以上未按规定使用的,对乘客本人处罚款。德国明确对12周岁以下未按规定使用的,对驾驶人处罚款、记分;12周岁以上未按规定使用的,对乘客本人处罚款。法国明确对18周岁以下未按规定使用的,对驾驶人处罚款;对18周岁以上未按规定使用的,对乘客本人处罚款。第二,明确处罚驾驶人。澳大利亚明确对于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罚款。日本明确驾驶人不得在未配带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汽车,违者对驾驶人罚款和记分。第三,明确处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韩国明确出租车、公交车、客车乘客有义务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如果违反规定,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分别处罚款。第四,明确处罚违法行为人。中国台湾地区明确营运客车驾驶人已尽告知义务,乘客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该乘客处罚款。
2.4明确违法处罚幅度
德国明确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未成年乘客超过2人的,对驾驶人处70欧元罚款、并记1分。澳大利亚明确未使用安全带的乘客人数为多人的,给予驾驶人累计处罚。
2.5合理设定了强制使用安全带的例外情形
美国纽约州、英国、比利时、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均对强制使用安全带例外情况作出了列举规定,但依据国情的不同有所差异,总体上包括:有证据证明怀孕的或不适于约束疾病的、身高不足的、倒车的、执行急救车紧急任务的、短距离货物装卸的和授权条例明确规定排除使用的。
3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基于境外国家和地区对于安全带规范使用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当前关于安全带的立法和执法现状,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3.1明确“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具体情形
建议从完善法律法规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在法律规范中明确“安装有安全带设备机动车的驾乘人员,都应当使用安全带”。
3.2明确处罚对象和幅度
首先,明确机动车驾驶人有督促乘客规范使用安全带的监督义务。其次,明确处罚对象。对于地方立法明确了处罚对象的,建议继续适用地方性法规。对于还没有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处罚对象的,建议在法律层面统一处罚对象。再次,明确处罚种类为警告或者罚款,建议对首次违法的当事人以警告为主,责令当场改正,消除违法状态。
此外,对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乘客同时有多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鉴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已明确驾驶人有提醒义务,建议处罚驾驶人一次,避免针对大型客车出现高额罚单。
3.3明确可以不使用安全带的例外情形
明确有怀孕的、不宜使用安全带的疾病的,可以不使用安全带。此外,由于安全带是基于身高正常的成年人设计的,对于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未成年人,或者身高有缺陷的成年人,也可以明确不使用安全带的情形。
3.4持续加强规范执法和宣传引导
一方面,建议各地及时收集经典案例,总结推广一批“教科书式”执法案例,引导执法主体加强取证意识、规范取证行为、提高取证能力。另一方面,建议各地在规范执法的同时,深入开展宣传引导,促使广大道路交通安全参与者在驾乘车辆时养成自觉使用安全带的习惯,提升公民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王家隆.国内外安全带使用相关法律规定[J].《汽车与安全》2015(07):42.
[2]田子强.日本车辆安全带配置使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J].《汽车与安全》2015(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