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变迁及启示
2020-09-22黄明林
黄明林
【摘要】早在2013年3月结算期时, 日本的企业年金资产就已经达到86兆日元, 占当年年金资产的32.8%, 成为名副其实的年金第二支柱, 为日本的补充养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可是, 日本的企业年金体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曾经也走过弯路, 但最终从缴费方式、政府监管、税收优惠等方面及时纠错, 形成了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企业年金体系。 通过梳理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变迁过程, 试图挖掘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或教训, 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养老保险;变迁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7-0126-9
一、引言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危机, 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 保护老年人和促进增长的政策》报告中指出, 应该把企业年金建设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 对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充。 而国内外学者的一些研究结果表明, 当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70% ~ 80%时, 便可大体确保退休者的生活保持在相对较高水平。 依据三支柱养老体系的思想, 研究者们还将替代率的组成进行分解, 认为若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三者在80%替代率中的比例分别调整为40%、30%、10%, 会是较为理想的三支柱体系。
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在先进经济体中表现得最为严重, 所以日本政府鼓励民间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体系,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计划。 日本企业年金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905年(明治38年)鐘淵纺织会社实施的退休一时金制度, 而得到大力发展是在二战之后。 期间也曾走过一些弯路, 但几经变迁, 最终形成了多种形式并存、覆盖率很高的现代企业年金制度。 早在2013年3月结算期时, 日本企业年金累积资产余额就已经达到86兆日元, 占当年年金资产的32.8%。 按照上述替代率分解的理论来看, 日本企业年金的比重已经超过总替代率的30%, 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了稳定的补充。
按照世界銀行的界定标准, 我国在1999年就已开始步入老龄化。 研究学者认为, 未来几十年的人口快速老龄化将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可能面临的最重大问题之一。 《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 到2013年底, 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约13161万, 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9.7%; 根据相关预测, 到2020年, 中国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 而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 老龄化水平超过30%, 整个国家将步入深度老龄化阶段。 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已不能独自完成历史使命, 作为补充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在引起多方重视。 近年来, 企业年金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 但同时也面临着企业年金参与率低、覆盖范围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投资回报率低以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笔者认为只有从制度设计出发, 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企业年金制度, 才能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本文试图从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挖掘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或教训, 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提供一些思路。
二、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变迁
(一)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萌芽
明治时期的1905年, 鐘淵纺织会社模仿欧美在企业内建立独自的养老互助制度, 标志着日本企业年金思想已经萌芽。 但在该时期, 还没有形成一般的企业年金制度, 仅限于个别企业向退休员工支付一次性退职金。 之后, 由于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及战后初期的重建, 日本经济几近崩溃, 通货膨胀高企, 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陷入停滞状态。
(二)二战后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二战之后, 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重建, 企业年金制度开始快速发展, 并随着政府监管的介入, 年金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政府不断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 年金机构运营趋于规范化和合理化, 各种企业年金制度先后被创设。 为了对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背景、作用以及存在的优势和缺陷进行深入的剖析, 从中找出规律或经验, 本文将对日本战后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过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探讨。
1. 一次性退职金支付制度。 实施一次性退职金支付制度的初衷是留住人才, 其具有递延工资的性质。 但是这种在公司内部积累的退职金是由公司自行管理, 没有委托金融机构来管理这部分资金, 政府也没有介入监管, 所以在企业经营不善时或者公司破产时退职员工可能无法获得承诺的一次性退职金。 1952年日本进行企业所得税改制时, 对这种企业内部的一次性养老金给予了税收上的优惠, 即企业可以将其预提的一次性养老准备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负债处理, 这部分的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表明政府从税法上介入监管了。 随后日本政府认为, 因为这部分资金由企业自行控制, 应该考虑资金的使用收益, 所以按照8%的利息率计算, 在1956年把税前扣除的部分下降为50%, 1980年下降到40%, 预定到2003年下降至20%。 但是在2002年时一次性退职准备金税前抵扣制度被废除, 也就是至此已经不允许企业采用预提的方式税前扣除了。 虽然税收优惠力度变小了, 但仍然有非常多的日本企业保留了这种一次性退职金制度。
2. 公司外部积累式企业年金制度。
(1)适格退职年金制度(Tax-Qualified Pension Plan, TQPP)。 由于一次性退职金没有委托金融机构独立运营, 在企业破产时员工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同时也不利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人员正常流动, 因此一次性退职金支付制度逐渐被淘汰。 1957年興国人絹バルプ和品川白煉瓦这两家公司首先采用了在公司外部设立企业年金积累的制度, 这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随着公司外设立年金累积企业的增加, 要求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呼声越来越大。 1962年日本税法改制时, 参考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创设了适格退职年金制度。 这种制度是通过企业与信托机构或生命保险机构签订合同, 由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 由信托机构或生命保险机构来独立管理和运营养老资金的一种方式。 其中, 雇主缴费部分免税, 雇员缴费的部分在领取养老金时课税, 即实际上采用EET模式。 这一税收优惠措施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形成了极大的激励, 参保人数飞速增长, 至2004年参保人数达到780万, 年金资产额达到21兆日元。 但这一制度由于各种原因, 在2012年被废除。
(2)中小企业退休金互助制度。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福祉建设, 振兴中小企业的发展, 1959年日本根据中小企业退休金互助法创设了这一制度, 由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退职金共济机构”独立于参保企业运营。 至2004年加入企业约39万家, 参保人数约266万, 年金资产达到3兆日元。 由于日本政府在2012年废除了适格退职年金制度, 原来参保适格退职年金的参保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 有相当一部分转而使用该制度。 中小企业退休金互助制度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 企业主缴费部分同样可以免税, 个人缴费部分在领取时还与其他的正常收入区分开来, 适用更优惠的政策。 另外, 与适格退职年金制度不同, 这一制度允许临时工加入, 对于资产运营的利益部分可以作为附加退职金增加领取的额度。
(3)厚生年金基金制度(Employees Pension Fund,EPF)。 为了改善公司职员的退休后生活水平, 1965年日本在修改厚生年金保险法时, 提出要大幅度提高公司职员的退休金水平, 这就需要提高当时的缴费水平。 而到底是通过厚生年金这一公共年金来实现, 还是从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上提高缴费比例呢? 这在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导致雇主委员会跟劳动者委员会之间严重对立, 最终将企业年金与厚生年金相结合, 创设了具有公私双重性质的厚生年金基金制度[1] (如图1所示)。
在这种制度下, 企业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设置厚生年金基金法人, 运营年金基金, 其代替国家行使部分职能, 包括保险料的征收、年金资产的管理运用, 同时还保留企业为雇员额外积累退职金的机能。 这种制度因为有较多政策上的优惠, 成为企业吸引人才的重要砝码, 年金基金数量直线上升, 2001年最高峰时, 基金数达到1737个, 参保人数达到1087万, 年金资产达到57兆日元。 但是, 由于厚生年金基金具有公私双重性质, 也为其制度失败埋下隐患, 因为各种理由, 最终在2014年4月日本政府禁止再增加申请设立新的年金基金。
3. 新企业年金制度。
(1)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Defined-Contribution Corporate Pension,DCCP)。 随着企业年金资产规模的扩大, 对经济及金融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 19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裂后, 因为低利率、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就业构造的变化等, 导致日本企业年金的运营环境极度恶化, 原来由企业承担年金投资运营风险的旧企业年金模式让企业不堪重负[2] 。 2001年6月22日缴费确定型年金法案在国会通过, 同年10月1日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DCCP)被创设, 按照缴费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企业型的DCCP和个人型的DCCP。 在这一制度下, 企业在按确定的标准缴费后, 不再承担额外的负担。 在此制度下, 可以按照参保者的意愿来决定如何运用其账户上的年金资产, 可以从储蓄、国债或公司债、信托投资、股票、保险产品等金融商品中选择3种以上的产品来运营。 年金资产余额(包括缴费本金及运营收益)按照各参保者账户来记录并管理, 当参保者转职时, 可以按照新工作单位所采用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转换。
在税收政策上, 企业缴费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型的DCCP在2011年之前不允许雇员缴费, 2011年8月之后允许雇员个人缴费, 但最高不能超过55000日元。 对运营收益部分按照特别法人税征收(但实际上被冻结, 并没有征收), 在养老金的领取阶段按照杂得计税, 一次性领取时按照退职所得计税。 该制度创设之后, 得到快速发展, 截至2019年3月份, 年金资产达到14.4兆日元, 参保人数达到811.8万。
(2)支付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Defined-Benefit Corporate Pension,DBCP)。 20世纪90年代, 日本经济泡沫破裂, 年金制度的适用环境恶化, 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一直在下降, 甚至为负数, 企业的财政状况越来越差, 企业年金被终结的案例大幅增加, 参保TQPP的不少企业员工无法获得所约定分配的年金资产。 同时, 厚生年金基金由于要求企业替代国家行使部分支付职能, 所以在累积基准、受托者责任、信息披露等方面受政府的监管比较严格, 而且要承担年金资产的运营结果, 对企业来说其负担越来越重, 企业要求把代行的部分支付职能归还给政府的呼声越来越高。 另外, 适格退职金制度由于对参保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不够全面, 要求改进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在这一背景下, 日本在2002年4月创设了支付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DBCP)。 这一制度对于尊重劳资双方的自主性、保护参保者的權益有重要的意义(见图2)。
支付确定型企业年金对于退休者将来的支付义务在金额上已经确定, 但是企业不再履行代行功能, 只在企业年金范围内对员工承诺确定的支付金额, 而且在形式上比较灵活。 企业可以选择由信托公司、生命保险公司代为运营年金资产的“合约型DBCP”, 也可以选择在公司母体之外再设立基金法人来运营企业年金资产的“企业年金基金型DBCP”(人数必须在300人以上)。 同时, 在2002年4月之后不再批准适格退职年金计划, 原来存在的适格退职年金也被要求在10年内转移成其他年金, 其中相当一部分转移成支付确定型企业年金, 至2018年3月参保支付确定型企业年金的人数已经达到了940万, 年金的总资产约为 69 兆日元。
三、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变迁的经验与教训
(一)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变革的经验
1. 国情和企业文化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推动和影响。 日本是一个岛国, 地少人多且自然灾害频发, 所以日本人崇尚团结互助, 而年金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靠不同世代、不同阶层之间的互助养老来实现的。 政府、企业、员工都非常重视年金制度的建设, 年金理念深入人心。 另外, 长期以来, 日本企业文化注重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实行年功序列制, 员工一旦进入某家企业一般就一直在这家企业工作到退休。 企业积极承担对员工的补充养老责任, 一次性退职金制度在日本企业的运用非常普遍, 至2013年, 仍有76%的企业保留这项制度, 且金额非常可观。 例如, 在2011年, 在同一个企业工作的年数超过 20年或以上的企业职工, 在退休时平均能从他们的雇主那里领取到 2500万日元(25 万美元)的一次性退职金。 这相当于企业职工从国家领取的公共养老金的10 ~ 12年的数额。 1990年以来, 由于经济泡沫破裂, 经济增长停滞, 部分企业废除了年功序列制, 逐步引进欧美的业绩评价管理办法, 导致员工的流动性有所加大。 随着临时性雇员增加, 相应地又创设出中小企业退休金互助制度、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等其他的年金制度。
2. 政府监管的积极介入。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 为了保护企业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 对企业年金的设立、运营、支付等方面均会进行有效的监管。 首先, 通过立法来加强监管。 日本的《企业年金法》作为企业年金基本法, 对参保人权益保护、受托者责任、信息披露和专门审计等方面做出了基本规范。 另外, 针对具体的企业年金类型, 还有专门的立法监管, 比如TQPP受《企业法人税法》监管、厚生年金基金受《厚生年金法》监管、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受《缴费确定型年金法》监管、支付确定型年金受《支付确定型年金法》监管等。 其次, 日本政府会对企业年金的中断、移动等进行有效管理。 比如在1967年, 日本政府建立日本企业年金联合会(PFA), 专门负责处理日本EPF参保人由于雇佣关系中断或转移时, 已经累积的EPF资产投资和管理问题, 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3] 。
3. 税收优惠制度的运用。 为了鼓励企业实施企业年金计划, 日本政府从缴费、运营、支付等环节都给予企业和参保者优惠, 但是, 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在税收优惠上的力度和侧重点不一样, 以此来鼓励或引导企业年金的发展。 有关企业年金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 ①在缴费环节, 对企业缴费部分可以全额作为企业经费在税前扣除, 日本企业的法人税率平均在40%左右, 所以这对企业来说力度是很大的;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 厚生年金基金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 按社会保险费全额扣除, 适格退职年金与支付确定型年金按每年5万日元为限额税前扣除, 缴费确定型年金按小规模企业共济费用税前扣除。 ②在运营环节, 对于年金资产的运营收益全部为非课税。 按照日本的法律, 适格退职年金、厚生年金基金、确定缴费企业年金、确定给付企业年金等年金资产中企业缴费的部分, 属于员工薪酬的一部分, 因为在员工退休时才纳税, 所以可以递延纳税, 但要征收1.173%的相当于滞纳金的特别法人税。 由于特别法人税既不是把运营收益作为课税对象, 又影响到参加者的直接利益, 因此遭到大部分人的反对, 加之该税因难于区别年金基金中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部分, 自1999年起被冻结到2016年。 ③在支付环节, 原则上要按照各自的年金制度的相关税法来纳税, 但是为了减轻参保人的负担, 设置了年金收入纳税扣除项目, 包括公共年金扣除和退职金扣除制度。 对于分期领取养老金的适用于公共养老金扣除项目, 对于一次性领取退职金的适用退职金扣除制度。
具体扣除金额根据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具体可以扣除的金额如表2、表3所示。
例如: 某65岁以上的参保者当年度的年金收入为350万日元, 则其该年度作为杂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50×75%-37.5=225(万日元)。
为了慰劳长年辛勤工作的退休者, 在领取一次性退休金时采取分离课税制度。 也就是说, 不与其他的所得合并课税, 而是单独适用更加优惠的税率来计税。 首先, 只有当超过扣除限额时才交税; 其次, 在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再减半计税。 例如, 某连续工作37年的参保者在领取一次性退职金2500万日元时, 其纳税扣除额=800+70×(37-20)=1990(万日元), 则其应纳税所得额=(2500-1990)×1/2=255(万日元)。 由此可见, 其税收优惠的力度是非常大的。
总体来说,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基本上采取的是EET(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 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模式, 这与欧美的企业年金制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4. 为各种企业年金制度之间的移动提供便利。 年金制度是一种长期缴费和支付的系统, 持续性及稳定性是年金运营中最基本的目标。 但是, 企业年金是与企业的经营状态和存续情况息息相关的, 而企业的存在又是动态的, 在这里面会伴随着企业的成长、并购、重组或消灭。 另外, 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也可能是动态的, 会存在雇佣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情况。 所以, 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 必须考虑企业年金之间移动的可行性等问题。 日本在这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驗。
早在1967年日本政府就建立日本企业年金联合会(PFA), 专门负责处理日本EPF参保人由于雇佣关系中断或转移时, 已经累积的EPF资产投资和管理问题。 2000年的年金改革中不同EPF之间可以进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移, 因为不同的企业可能签约的是不同的厚生年金基金, 当某员工转职时可以把现有的年金资产带到新企业所签约的年金基金中去。 2001年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DCCP)创设后, EPF与TQPP可以转移到缴费确定型年金; 2002年支付确定型年金(DBCP)创设后, 不仅EPF与TQPP可以转移到DBCP, DBCP也可以转移到EPF或DCCP, 移动的自由度大幅增加。 2004年的年金改革更是把企业年金之间的移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目前除DCCP无法转移到DBCP之外, 其他的企业年金基本上可以自由移动了。
5. 对企业年金运营的有效管理。 为了确保企业年金资产运用的效率性和安全性, 日本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中对年金资产运用的机构和投资方向等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根据年金类型的不同, 有的年金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如TQPP和合约型的DBCP), 有的年金既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运营也可以自主运营(如基金型的DBCP), 但不管是由谁来运营, 都必须遵守相关年金法律里面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善管义务、分散投资义务等[4] 。
在投资决策上, 可以委托信托机构、生命保险机构等专门机构开展, 也可以聘请投资顾问, 运营机构根据投资顾问的决策针对年金资产进行投资。 在1990年以后由于投资风险加大, 对于厚生年金基金要求由基金法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而对于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原则上由参保者自己来决定投资方向, 可以从存款、债券、投资信托、股票、信托、保险商品中选择三种以上的商品来运营年金资产, 且其中至少有一种商品必须是保本型的。
对于投资的具体品种结构和比例, 需要从长期的视角以及收益率和安全性的配比原则着手, 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同时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适当调整。 截至2019年3月末, 日本企业年金中的基本年金部分的资产构成如图3所示。
对于企业年金资产的运营情况, 日本法律严格规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 企业年金机构要公布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同时要披露年金的参保者变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给付情况、缴费情况、责任准备金余额情况等。 对于EPF, 还要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供运营报告。
(二)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变革的教训
1. 适格退职年金制度(TQPP)失败的教训。 1962年建立的TQPP是当时日本第二大的企业年金, 是由日本国税厅管理的具有税收优惠的积累式企业年金, 这是唯一一只由国税厅而不是由厚生劳动省管理的年金基金。 国税厅不是年金管理部门, 缺乏相关专业人才, 也没有管理好年金的动力, 所以当制度难以为继时并没有及时进行设计更改或加强监管, 而是一关了之, 使得相当一部分参保者领不到任何的年金。 当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本身有缺陷, 因为在TQPP下虽然税收优惠政策多, 门槛也低, 受中小企业的欢迎, 但是对于参保者的权益保护力度不足。 比如TQPP 的设计并没有考虑雇员在变换工作时的便携性问题, 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新变化; 再比如由于制度上的缺陷, 无法保障雇员的养老金领取权等。 所以, 日本政府在2004年废除了这项制度, 要求雇主到2012年3月为止, 把TQPP养老金转换到其他的养老金计划中去。
2. 厚生年金基金(EPF)失败的教训。 开始于1966年的厚生年金基金是日本最大的年金基金, 覆盖厚生年金(EPI, 是一种强制性的公共年金)1/3以上的企业雇员。 这种制度非常独特, 参保者领取的年金由两个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公共年金的厚生年金部分, 一部分是EPF中的补充性企业年金。 但是, 在运营过程中EPI每年会从公共年金缴费中抽出相当于工资2.4% ~ 5%的部分返还给EPF, 由EPF来运营。 EPF制度的特殊性在于, 通常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无关, 都是在公共养老金之上单独缴费; 而日本的EPF制度则是把公共养老金缴费的一部分切出一块, 用积累制的方式去运营, 这就是所谓的“代行”部分。 代行运营部分的养老金资产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 可以给EPF带来额外的利润, 但是, 随着1990年代后日本经济泡沫的破裂, 经济下行, 社会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大幅度下降, 甚至为负值(如图4), 无法实现制度设计时的预计最低收益率的5.5%, 导致EPF代行部分资产的大幅度亏空。 而亏空部分按照厚生年金基金法的规定要由事业主来弥补, 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 企业要求把代行部分的职能返还给政府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 导致EPF制度最终全面被废除的事件是2012年暴发的AIJ丑闻。 AIJ是受84家中小公司委托, 经营他们的养老金基金的一家公司。 AIJ公司从2008年起虚报投资回报率, 在财务上造假, 导致截至2012年实际虧空达到了2000亿日元, 给参保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随后, 日本政府宣布在2014年4月以后禁止再增加申请设立新的EPF年金基金。
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从1991年开始提出要逐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制度, 之后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确定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为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的另一支柱。 但一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才对企业补充养老的建立条件、实施范围及基本框架做出了初步规定, 至此其实还没有形成企业年金制度。 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 并对4%以内的企业缴费部分允许其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 之后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制度, 而当时的企业年金规模仅为200亿元左右。
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企业缴费部分的税前扣除比例扩大为5%; 2011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首次对个人缴费部分在扣除标准之内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以此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但是对于运营环节、领取环节的税收优惠并未涉及。 2013年, 财政部、人社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对缴费环节、运营环节和领取环节的税收优惠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终确定了现在的企业年金EET模式。
在政策的推动下, 我国企业年金有了初步发展。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层面的统一法律法规, 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加之企业本来在基本养老保险上的负担就很重等原因, 20多年来企业年金发展非常缓慢。 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8.7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 总参保人数为2388万人, 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数的5.71%, 累积的企业年金资产为1.48万亿元。 可见, 不管是从参保比率、年金资产额还是从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全性来看, 我国都是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特别是在制度的设计上。 当然, 我国企业年金由于覆盖率小, 所以影响还不够深远, 在制度的改进和设计上反而比较灵活。 笔者认为, 作为后来者, 我国有机会更多地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设计出比较完善的制度, 避免重蹈覆辙。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鼓励发展企业年金
目前,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缴费率为28%, 企业负担20%, 个人负担8%, 同时企业还必须缴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所以实际缴费率超过40%, 沉重的负担让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上有心无力。 而日本厚生年金(EPI)的缴费率目前为18.3%, 其中企业和员工各承担一半, 显然日本企业在公共养老金上的负担比我国小得多, 企业有能力也愿意为员工构建企业年金计划。
虽然我国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高, 但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较低且一直呈下降趋势, 比如在1999年时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9.18%, 2002年为59.28%, 2005年下降到47.94%, 2009年为47.94%, 而到了2011年则降到了42.9%, 可见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日益严重。 而日本仅厚生年金的平均替代率就超过了50%, 再加上企业年金部分领取的养老金, 退休员工的养老金替代率部分可以达到70% ~ 80%, 企业年金为日本老年人的退休生活提供了坚实的二次保障[5] 。 我国应该吸取日本EPF失败的教训, 政府不要插手企业职工自我积累部分的养老保险, 把目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缴费率降下来,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难度, 避免个人养老金账户出现空账的现象, 降低政府的财政压力;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为员工建立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为企业吸引、留住人才提供有力的工具。
(二)鼓励建立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
截至2015年底, 我国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共有1447只, 其中90%以上都是来自大型国有企业, 且集中在能源、电力、通讯、石油、银行等垄断性的国有大企业, 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极少。 究其原因, 除上述的基本社保缴费率过高之外,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规模小, 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专业人才, 建立单一年金计划的管理成本过高。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中小企业退休金互助制度、TQPP制度,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集合型的企业年金计划。 日本1959年创设的中小企业退休金互助制度, 与1962年创设的TQPP制度为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提供了法理上的保障和税收上的优惠, 中小企业可以与同一家信托机构或生命保险机构签订合同, 由信托机构或生命保险机构来独立管理和运营中小企业的年金计划, 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我国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时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第三方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年金计划在制度上提供了保障, 但是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在集合年金计划上并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 我国应该对集合年金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完善, 特别是针对集合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的监管措施要吸取日本的经验和教训, 制定出相应的规则,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三)迫切需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在税制上虽然也是采取所谓的EET模式, 但是在具体缴费、运营、给付的三个环节中, 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地方比较多[6] 。
1. 缴费环节。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工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部分)的4%标准内的部分,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企业缴费部分, 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 可以全额作为经费在税前扣除。 这种在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高收入人群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低收入人群享受更少优惠的不公平之处, 不符合企业年金设立的宗旨。 我国应该借鉴日本企业年金的缴费環节按照社会保险费、生命保险费或小规模企业共济金的定额上限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表1), 这样可以克服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在享受缴费环节税收优惠上产生的不公平。
2. 运营环节。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日本税法规定, 对于适格退职年金、厚生年金基金、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支付确定型企业年金中的雇主缴费部分视为员工所得, 但是要等员工退休时才可以支取, 所以采用了税收递延政策, 同时要缴纳滞纳金即1.173%的特别法人税。 而实际上该特别法人税从1999年到2016年期间被冻结, 所以日本企业年金在运营环节上也是免税的。 在运营环节虽然中国和日本都是免税的, 但是由于对缴费环节的计税基数的规定不一致, 所以可以借鉴的地方其实与缴费环节一样, 即需要考虑到公平性, 设置税前扣除的定额上限。
3. 领取养老金的环节。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不并入当年度的综合所得, 需要按照全额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 在养老金领取环节是按照工薪收入来纳税的, 这不符合企业年金的性质, 再加上我国企业职工退休金的替代率平均水平本来就不高, 所以对养老金的全额课税会降低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税制, 在领取养老金环节也实施相应的税前扣除政策, 对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部分按照杂得收入来纳税, 对于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适用退职金扣除制度。 这里的杂得收入专为养老金收入设立, 与《个人所得税法》中9种所得分类相区分, 并设立相应的杂项所得扣除; 这里的退职金扣除制度是指在进行退职所得计税时, 应从中扣除与工作年限相应的金额作为退职所得扣除, 再以扣除后金额的50%作为课税所得依据(参照表2、表3)。 虽然日本企业年金在税制设置上表现为EET形式, 但实质上, 许多企业年金在给付环节上是免税的EEE形式, 真正实现了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养老保障的作用。
(四)加强对企业年金运营环节的监管
2006年7月17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因涉嫌违规使用32亿元社保基金而被隔离审查, 涉案金额达百亿人民币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也随之浮出水面。 此案件中, 上海社保局与国企上海电气、民企福禧投资之间勾结挪用上海社保基金巨额资金, 把上海参保人员的养老钱违规借给民营投资企业, 结果导致巨额亏空。 数据表明截至2005年底, 上海社保局下属的“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先后将管理34.5亿元的资金通过委托资金运营的方式拆借给福禧投资及其股东沸点投资, 用于收购高速公路等资产。 据上海社保局福利保险处有关人士透露, 截至2005年底, 上海年金发展中心管理的资金在110亿元以上, 占全国年金总额的1.6%。 这一案件反映出我国企业年金在投资监管上存在着巨大的漏洞。
日本自AIJ丑闻爆发之后大力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控, 在各个年金法规中都规定了年金资产投资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投资的决策机制和信息披露义务。 比如, 对于年金基金的运营情况要定期向雇主和参保人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的3个月内要提供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并且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后公告披露, 对于厚生年金基金的运营情况还要向日本厚生劳动大臣提交书面报告。 日本在年金基金运营上面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 为保障参保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五)建立不同类型企业年金之间的转移制度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类型比较单一, 但随着企业年金的不断发展, 多层次企业年金的创设将是一个趋势, 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因参保人的转职、离职, 抑或所在企业的合并、重组、破产等引起企业年金转移等问题。 而日本在这方面有非常成熟的经验, 早在1967年日本政府就建立了日本企业年金联合会(PFA), 专门负责处理日本EPF参保人由于雇佣关系中断或转移时, 已经累积的EPF资产投资和管理问题。 之后, 随着适格退职年金制度、中小企业年金共济制度、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支付确定型企业年金等新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创设, 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确保各种企业年金制度之间能够平稳移动, 保护参保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现在几乎所有的企业年金之间都可以自由移动。 我国在设计企业年金制度时, 就要提前考虑年金之间的互相转移问题, 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而这部分完全可以直接引用或借鉴日本的年金转移制度。
六、结语
日本是一个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重的国家, 但是日本老年人的养老金替代率在先进国家中处于较高水平, 原因在于日本建立了除公共养老金之外的各种企业年金制度, 为补充养老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失败的教训, 但最终能够从完善法律、建立严密的监管制度, 再辅以税收优惠政策, 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年金制度。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通过学习他国的经验、吸取他国的失败教训,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制度是有必要的。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みずほ総合研究所.年金のしくみ[M].东京:東洋経済新报社,2015:1 ~ 300.
[ 2 ] 坪野刚司.新企業年金[M].东京:日本経済新聞社,2005:1 ~ 200.
[ 3 ] 高山憲之.积累制养老金:日本的经验和教训[ J].比较,2017(1):42 ~ 62.
[ 4 ] 郭鹏.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演变及挑战[ J].金融评论,2017(2):92 ~ 104.
[ 5 ] 宋德玲.日本企業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J].社会科学战线,2016(9):198 ~ 205.
[ 6 ] 毕海侠,朱美玲.论我国企业年金EET型税收政策[ J].财会月刊,2018(7):99 ~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