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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史密斯模型的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执行研究

2020-09-22陈琳

商情 2020年39期
关键词:政策执行野生动物

【摘要】我国早在1989年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明令下,吃野味現象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演变成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导火索。本文运用史密斯理论模型,分析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并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执行的有效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野生动物 政策执行 防控疫情

一、引言

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其颁布以来,学术上更进一步拓宽了对这个话题的研究。近期由于疫情,野生动物保护的话题又再一次成为了公众的焦点,人们对“野味”的搜索关注达到了历史峰值,聚焦在“野生动物”“远离野味”“禁止”“交易”等关键词。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之路似乎又走到了一个新的路口,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政策是否该重新审视;法律政策应该如何完善;执法又该如何加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环境和人群对其有何影响,这些都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分析模型建构

史密斯在其《政策执行过程》(1973)一文中,首先提出分析政策执行因素及其执行的理论模型,故又被称为史密斯模型。史密斯认为,政策执行所涉及的因素具体为理想化的政策,即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政策执行主体,即政策执行组织和人员;目标群体,即政策实施的对象;政策环境,即与政策生存空间相关联的因素。

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容纳了政策执行的核心因素,对政策执行过程有完整系统的论述,提供了分析政策执行过程的理想分析框架。以此,本文凝练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应该由以下因素而成: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本身;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构成的政策执行主体;个人、群体、企业等的目标人群;由影响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执行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构成的政策环境。

三、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执行的制约因素

(一)野生动物保护政策体系完备性不足

目前,我国国内直接涉及到“野生动物”的法律尚且没有完全界定何为野生动物。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为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的界定,但评价为珍贵、濒危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才能成为该法的调整对象。

此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更新滞后,许多亟需保护的物种没有列入名录,或者在名录里,但保护级别比较低,导致许多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匹配,监管严重缺失。在禁食规定之外,猎捕非重点保护动物,虽然需符合捕量限额,但未限制捕猎目的。同时,只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便可以繁育。宽泛的规定为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留下了不小的空间,这也给予了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个人或企业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利。

(二)执行机构的职权划分不清

美国学者艾利森认为,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而实际管理中部门之间难以通力合作,交叉作业使得职权划分不清,分管互相覆盖又使得协调难以落实。

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人工繁育后经营利用,主要针对2003年公布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另一个是野外猎捕,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获得猎捕证和检疫证明后,可直接在指定集市或有许可证的商家经营利用。这里面比较大的问题是,捕猎证和人工繁育证是林业部门颁发,市场监管靠工商行政部门,执法需要森林公安。由于执法主体分散,存在取证难和界定难的困境。平时很难做到信息共享和联动。因此,也容易出现许可证滥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三)目标群体的多样复杂性

由于公共政策的目标表现为对个人、组织或者群体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以及对其行为的指导、制约或改变,这些个人和群体就是公共政策的对象,即目标群体。对于个人而言,有些人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的野生动物。这已经成为了不仅是吃,而且是公开炫耀实力和招待“贵宾”的一种恶俗;有些人出于猎奇心理,对平常的饮食感到乏味,从而追求一些偏怪的食物;更有些人认为“野味”有营养,可以提高身体素质。还有不法群体,通过捕猎野生动物, 非法贸易,为自己找到了致富捷径。而某些企业则通过野生动物的高额附加值而取得了超额利润。这些政策执行的目标人群,由于人员文化程度不同,而且遍布区域广泛,所以更加需要对目标人群分类分组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创造有利和必要的条件来实现政策的有效执行。

(四)环境因素的限制

财政部每年对野生生物保护和森林管理的直接投入仅为9190万元,平均下来,对于341种野生生物来说,每种生物的保护经费大概27万元。就非国家自然保护区而言,缺乏经费保障渠道和中央或省级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严重短缺损害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在偏远和落后地区,当地财政资源有限,对野生动物保护资助更加困难。同样,在地方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不难发现,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往往关系到属地的财政税源、居民就业,在执法运动中一时取缔关停容易,但是如果不从源头上以财政投入协助偏远栖息地区经济转型、协助经济发达地区取缔转型交易市场,执法后难免死灰复燃。现有生态补偿的重点主要是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并不直接是野生动物保护。

四、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政策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才能阻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在下一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起诉相关行为。加快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积极扩展保护管理范围。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用标识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二)执行机构明确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对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行为,严格要求依法办事进行惩罚。建立专门的管控监控机构,联网查看到野生动物生存动态。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涉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执法单位。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优势,具有相关执法的专业技术,如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鉴别和认定以及野生动物的养护、放生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偏重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三)明确目标群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对于不同的目标群体,积极普及政策,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相较于对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查处,吃食“野味”的行为,由于更具分散性与隐蔽性,在治理过程中,也有赖于多管齐下。畅通社会举报途径之余,还要加大普法宣传,让“吃野味违法”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以对冲社会对“野味”的偏爱心理。还要主动利用科普宣传,揭示食用“野味”可能蕴藏的安全风险,破除社会长期以来对“野味”营养价值的迷信。让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能够进课堂,使更多的人明白,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语

野生动物资源关乎到自然界的生态和谐发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责任和义务。本文通过史密斯理论模型,分析了现有政策执行不足的成因和困境,提出不断完善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大从严执法力度、细化目标群体和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的措施,禁止一切滥捕行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才能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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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琳(1983-),女,上海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9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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