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
2020-09-22曹雪
【摘要】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陕西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将邻居三人刺死,作案后张扣扣潜逃。张扣扣从被捕到执行死刑时刻牵动舆论,舆论的焦点变得不再是罪责判处是否遵循法律,转变成了法律是否是正确且正义的。
【关键词】法制 公平正义 风险识别 舆情回应
一、案情回顾
1996年8月27日19时许,陕西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三门村2组(现王坪村14组)发生争执,三门村二组王家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秀萍便朝王家次子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王家三子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秀萍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
此时汪秀萍年仅13岁的儿子张扣扣就在现场目睹了这一惨案,他甚至亲眼看到了自己的母亲去世后被放在马路中央进行解剖。
22年后的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陕西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47岁)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扣扣潜逃。
2018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于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8年9月27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1月8日,案件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2019年3月22日,陕西省汉中市“张扣扣杀人案”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启二审庭前会议。
2019年4月11日,陜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7月17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二、舆论哗然
从2018年2月案发起,面对这样一起重大杀人案件,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在同情杀人者——张扣扣。
一部分人提出以杀人偿命、为母报仇的中国传统观念来看,张扣扣不仅不应成为犯人,而应被拱卫为英雄。
一部分人发现当年王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实施者应为已经成年的王家次子王富军,而不是法院最终宣判的被告人——当时未成年的王家三子王正军。这导致了在针对未成年人判罚时的量刑过轻。
还有一部分人激烈的提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以及以往我国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未予判刑的案例,建议张扣扣应于13周岁母亲身亡当时便向王家发动“复仇”,使“杀母仇人”能够“杀人偿命”,同时自己免受法律制裁。
三、风险识别
这一起案发有因的杀人案件,在舆论的沸腾声中,变成了一场人情对法治的挑战。
舆论的焦点变得不再是罪责判处是否遵循法律,转变成了法律是否是正确且正义的。
就此,舆情回应的关键点,从判罚是否正当转变为了判罚是否正义。因此,在回应此类舆情事件是,如果仅就此案谈此案,那么,不论是在法理上谈杀人偿命,还是在情理上谈法不容情,对于民众的说服力都不是很强。如果回应过度强硬,还可能引起舆论更大的不满。
四、舆情回应
令人遗憾的是,针对张扣扣案导致的舆论哗然,政府的回应并未切中民众激愤的痛点,回避了追根溯源,而是仅从法理角度对该案的最终判罚做出了回应。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到——张扣扣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7月19日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的评论文章提出“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其中提到“从自然法到成文法,从天理、人情到国法,故意杀人都必须收到惩罚”、“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社会。‘私力复仇绝不应被提倡,而应通过法律来定分止争,通过司法来主持公道”的论点。可以看出,政府采取的舆论回应、舆论引导都在阐述着尊重法律,废除私刑这一观点,而没有过多关注舆论关于引发此案件的上一案件判罚是否公平正义的这一质疑。
五、关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方式的建议
实际上,张扣扣杀人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认定张扣扣杀害三名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张扣扣本人又不存在患有精神疾病等责任上的抗辩理由,按照法理,其确实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之所以引发舆论如此关注,认为判罚过重,不应偿命,首先就是因为张扣扣及其母亲遇害一案给了民众太强的代入感。每个人看到这一案件,都会思考,如果是我的母亲遭受如此灾厄,我该如何?是平息,还是报复,还是博爱?
令人产生不适,甚至产生不满的就在于22年前张母被害一案的判罚是否公平的当,舆论普遍认为当年的侵害方在过失杀人后得到的处罚过于轻微,同时其间又存在着冒名顶替罪名的可能性。两相对比,不由得人们不对张扣扣的“私立复仇”产生共鸣,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质疑。
因此,公共部门在回应张扣扣案是否判罚得当时,首先应该回应的就是引发张扣扣案的1996年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判罚是否得当。如果公共部门、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还原当年案件起因、经过以及判罚理由,那么不论当年的案件是判罚得当,还是存在疏漏,都能够通过公布事实、及时改判、及时追责,来平息舆论波澜,给当事人以及民众一个答复。
最令人不能接受的不是法不容情,而是正义是否降临的存疑。
作者简介:曹雪(1993-),女,内蒙古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8级MPA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