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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里规定多知晓权利防被“坑”

2020-09-21张兆利

农村百事通 2020年15期
关键词:孙某试用期刘某

张兆利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当成“橡皮筋”和“白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试用期内的权利,应成为劳动者的必修课。

权利一:依法获得工资报酬权

【案例】 张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每月20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张某因故辞职,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800元以及超出两个月试用期后的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1000元,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支持了她的请求。

【点评】试用期,可以说是人们就业通往成功的关键一环。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本案中,医药公司与张某约定正式录用后每月工资3000元,则该公司应按照每月2400元的标准支付张某试用期的工资报酬;另外,劳资双方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故应按照3000元的标准支付张某第三个月的工资。

权利二:享受社会保险权

【案例】刘某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进入工作岗位后,公司告知刘某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2600元。入职两个月之后,刘某向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方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无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食品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條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根据以上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故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权利三:拒绝解约权

【案例】孙某应聘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五个月。后来孙某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在交涉无果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点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动辄就炒员工“鱿鱼”的做法,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并非说用人单位可以任意为之,而是要在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方可解约,而且双方一旦因此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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