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态文明新时代自然保护区之基础性地位
2020-09-21赵智聪
赵智聪 钟 乐 杨 锐
中国正在迎来前所未有的生态文明新时代。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等战略部署都对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提出了从严、优先、基础性等要求。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这是中央文件中继2013年开始“国家公园体制建设”、2018年提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以来,首次明确提出新时代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总体定位,其中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基础性”地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试图分析新时代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厘清现状、明确问题、设定目标并提供策略。
1 为什么要重新解读自然保护区的地位?
1.1 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之战略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是当下最关键的国家意志,它关系着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我国是保护国际(CI)认定的17个超级生物多样性国家之一,在不同的生物多样性国家排名中基本位列前十,具有物种丰富且特有度高、生态系统类型多样、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高等特点。但与此同时,中国也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1]。“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能加强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全面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与生态环境退化趋势,确保关键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途径。
在2014年我国开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之前,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地中面积最大、生态保护功能最明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最高的类型,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可谓不言自明。在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与民族必然选择的新时代,研究如何继承并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成为新的战略要求。
1.2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之现实需求
目前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已如火如荼地展开。《指导意见》和《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对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国土空间中的定位提出了要求。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也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
在解决自然保护区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交叠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定位,一些现实问题如自然保护区是否允许旅游活动与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都将影响自然保护区边界和分区的调整。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结果需要与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等内容充分衔接,自然保护地体系应该承担以保护为首要目标的国土空间的功能[2],因此找到自然保护的空缺,将应该保护的土地纳入自然保护地,尤其是自然保护区,正在进行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中显得更为迫切。
1.3 自然保护区自身发展之混乱迷局
1.3.1 事权职责模糊不清
各级政府对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权力、责任划分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属地管理模式①,但实质上存在属地政府、上级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多个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力主体,直接导致了屡禁不止的违规开发建设现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事权类型模糊。一方面,多数管理机构集行政、事业和企业性质于一体,兼有相互冲突的执法、管理和开发、经营等多项职责[3]。另一方面,大多数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4],且随着国家林草局森林公安局转隶公安部,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减弱。
具体自然保护区单元的管理机构性质模糊。《条例》相关条款的缺失导致全国各地自然保护区在机构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5]。其行政级别从股级至副厅级不等,其性质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其行政隶属则分为地方政府垂直管理和资源主管部门代管,令保护管理效能良莠不齐。
未形成与事权相匹配的政策、人员和资金支持。县级政府和基层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但未得到与之相匹配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存在责权错位等问题[6]。仅以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为例,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1)保护区工作人员编制不足,人均管护面积过大。以全国宏观数据②统计,专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均管护面积分别约为32.67、113.08km2;以微观个例举例剖析,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核定编制81人,其中管护人员41人,距282人的合理管理人员诉求相去甚远③。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2)管理人员上岗考核机制不健全,部分保护区的实际在岗人员偏低,进一步增加了管护压力。3)缺少专业技术人才,自然保护区多处于偏僻地区,引进和留住高学历的优秀人才十分困难,且大多数保护区不具备成体系的人才培养机制[7]。
1.3.2 严格管控名不符实
我国通过《条例》制定了相当严格的管控措施,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按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现实中却难以执行。2013—2015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新增人类活动1 466处,其中采石场、工矿用地、能源设施、旅游设施、交通设施、养殖场及其他人工设施等开发建设活动320处④;目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有城市建成区2个,建制乡镇建成区72个,人口约40万,耕地17.9万hm2⑤。足以反映在严苛的条例管控下,违规现象仍屡见不鲜。
1.3.3 旅游管理参差不齐
《条例》认可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考察、旅游活动的合法行为,并明确了开展旅游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无论该《条例》还是相关法规中都未对自然保护区可以开展的旅游活动类型与强度进行进一步的规定。虽然《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释放出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应为“生态旅游”的信号,但目前已开展“生态旅游”的较多自然保护区在实际操作中未能按照标准开展有效的管理和监测,并产生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截至2008年已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造成保护对象的破坏,11%出现旅游资源退化,44%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11%有噪声污染,3%有空气污染[8]。
造成生态旅游与保护管理目标冲突的主要原因如下。1)管理机构认识不到位,规划科学性不足。一方面,部分保护区未编制生态旅游方案、未报批总体规划,大部分保护区基础设施及为发展旅游而配套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保审批程序[4]。另一方面,即使是编制了生态旅游方案的保护区,实际也缺乏对资源本底、旅游风险等的充分科学研究,缺乏生态影响评估和游客管控要求。2)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能力不到位。目前的生态旅游活动主要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但监管部门的缺位令管理机构易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违规开发运营。一些保护区内人满为患,部分旅游开发深入核心区,甚至为旅游开发调整自然保护区分区。3)缺少对旅游产生影响的直接监测和分析。研究表明,己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中根据科学监测对游客人数进行控制的仅占20%[9]。4)环境教育功能未能充分体现。2003年时全国仅有38个自然保护区建立了自然博物馆或展厅,59个设立了讲解牌[10];2007年时只有不到20%的自然保护区配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导游[11]。
2 为什么要将自然保护区定位于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2.1 自然保护区已取得显著保护成效,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之基
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最早的自然保护地类型,1956年设立的广东省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拉开了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事业的帷幕。经过60余年的发展,在此轮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开展之前,自然保护区已经取得了在各类自然保护地中的基础性地位。1)自然保护区已成为我国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地类型,截至2016年6月30日,我国已建成总面积达147万km2的2 740处自然保护区,其陆域面积约占我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4.8%②。2)自然保护区在我国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保护了我国90%以上的陆域以及水域与湿地生态系统类型,15.1%的森林,30%的湿地,30%的荒漠植被和11%的草原,65%的高等植物群落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类,89%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88%的极度濒危野生动物,64%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12]。3)自然保护区在改革后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仍将占据基础性地位。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先后建立11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其中纳入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占比达87%(表1)。去除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目前自然保护区面积仍达112.63万km2,占国土陆域面积11.73%,按自然保护地占国土面积18%的改革目标计,且遵照现有整合优化原则,自然保护区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如无特殊情况将保留自然保护区,那么,自然保护地的一半以上仍将是自然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业已形成从各类资源法、条例,到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的一系列政策体系,形成了具有较高级别和较完整体系的管理制度。
而无论是“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还是“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其成功与否,都应以是否巩固和拓展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已取得的成果,是否加强和促进了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管理成效为标志。因此,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应该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基础性地位。
2.2 自然保护区是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的核心阵地,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之根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功能是生态系统、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指导意见》将我国自然保护区明确定义为“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事实亦是如此,目前我国自然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占据了自然保护区类型的绝大多数(表2)。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对象主要可分为生态系统、物种及其栖息地、地质遗迹3种类型。其中,根据《建设国家公园总体方案》,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更强调对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原属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保护功能,而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已在实质上将自然遗迹作为保护对象。因此,在新的体系下,自然保护区几乎成为专门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的唯一阵地。
我国是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物种丰富、特有程度高,还拥有以大熊猫、白鳍豚等为代表的有“活化石”之称的众多珍稀动物[13]23-24。然而多年来,我国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形势一直不容乐观:高度濒危的鸟类、兽类进一步受胁,鱼类、维管植物种类丧失速率加快,总体而言数量较多的物种丧失速率加快,亟须加强保护[14]。有学者指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最受关注的濒危物种分布热点地区覆盖不足,尤其是在中国东部和南部地区[15]。
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直接途径,通过自然保护地的建立来保护濒危物种,也是遏制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的最有力措施。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自然保护区是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重要阵地,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之根本,也应由此确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对象并调整相关措施。
表1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及其包含的自然保护区数据表Tab.1 Data of nature reserves covered by pilot national parks
表2 各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与面积一览表Tab.2 The number and area of various types of nature reserves
2.3 自然保护区是生态安全与生态系统服务的基本底线,是生物多样性保护之源
维护生态安全并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则是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工作。一方面,现状自然保护区仍以保护生态系统为主(表2),在未来有一部分被划入国家公园后,仍将有较大面积的生态系统以自然保护区的形式得到保护[13]173。另一方面,我国仍有大面积区域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是维持国土生态安全并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重要空间,而保护地对其覆盖面积仍然明显不足,如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占比为24.06%[16],中国32个内陆陆地和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中共涉及86.2万km2的338处国家级、省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占其总面积276万km2的31.23%⑥。
生态系统的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之一,不仅是维持物种多样性的基本源泉,也发挥着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重要功能。因此,按照生态文明战略的要求,自然保护地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方面意义重大,自然保护区对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功能的维护肩负重要使命。
图1 改革前自然保护区资金来源渠道示意图(作者绘)Fig.1 Fund channels for nature reserves before the reform of protected area system
3 如何实现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实现自然保护区的基础性地位,需要处理好5个方面的关键问题,即认识、管理体制、空间范围、旅游管理和社区管理,以下分述之。
3.1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基础性地位与严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自然保护区的严格管理是强调对人类活动的严格限制和控制,一方面应尽量避免人类活动的干扰和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在开展科研、监测和生态恢复等活动时,尽可能强调让自然做功,尽量避免通过人工措施直接干预自然的物理和生物过程。
应在以下方面强调对处于自然保护地基础性地位的自然保护区的严格管理要求。首先,在立法方面,应在正在起草和讨论的《自然保护地法》中明确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严格管理”的基本管护定位,并明确规定“禁止类措施”。清楚规定和清晰表达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大类自然保护地在管控措施严格程度方面的梯度,以及逻辑关系上的一致性。其次,在政策的制定方面,在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基础性地位和基本功能,严格界定准入条件,规定其内允许开展的各类人类活动及其强度上限,以及保护监测和管理、道路交通、市政基础等各类设施的建设上限。最后,在空间规划层面,进行自上而下的布局研究,将包括自然保护区总体布局在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纳入国家层面国土空间规划,将各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规划”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各自然保护区的空间分布[2]。从国土全域尺度考虑自然保护的重要空缺,为自然保护区持续增量提质安排空间,同时明确在国土空间管控中的保护力度。
3.2 推动实现中央事权与中央政府直管
考虑到我国自然保护区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建议条件成熟时,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定为中央事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管理权。该建议基于以下3个方面的理由。
1)自然保护区在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基础性地位事关国土生态安全,应为中央事权。包含“生态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范畴⑦,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实现国家生态安全的必要前提,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有效措施,自然保护区将约占国土面积的10%以上,面积大、重要性高,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雄踞基础性地位,是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中坚力量,理应纳入中央事权。
2)为保障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性,中央政府应当承担更大责任。为保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状态不受人为干扰,其人为游憩类活动仅限于允许部分条件成熟的自然保护区单元开展没有任何人工设施建设的“荒野体验”。但该措施也限制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周边社区和当地政府无法通过建立、管理自然保护区获取可观的经济收益,影响其积极性,因此宜由中央政府直管,并提供适当的管护工作岗位,让当地政府和百姓通过保护获得实惠,保证自然保护区的长治久安。
3)中央事权和中央政府直管的资金缺口可负担。实现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管理虽有人员经费、日常管护及其设施设备、生态恢复项目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但我国目前已投入了大量各类别的生态保护资金。分析近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⑧,用于自然保护区的资金包括“节能环保类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中的多种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原环保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多个渠道流入,来源渠道复杂(图1)。若将上述资金统筹使用,则显然资金缺口在可负担的范围内。加之在禁止旅游活动的条件下,不需大型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类投资需求将大幅压缩,资金缺口可能更小。
3.3 保证自然保护区面积充足和代表性充分
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虽然国家公园承载着“主体”地位与作用,但基础性的保护功能则由自然保护区所承担,因此,应确保自然保护区有足够的面积来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和过程的稳定性,并充分保障其代表性。
从国土生态安全的角度考虑,仅依靠国家公园无法完全实现我国生态系统和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目前有众多具有突出生态系统和栖息地保护价值的区域,尤其是位于我国西部、北部等高海拔和高寒地区的大面积自然区域,已经长期作为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且并未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他们并不宜大规模直接划入国家公园,而应维持自然保护区的性质,保护大面积生态系统及其物种。
从自然保护地的未来发展来考虑,自然保护区的总量规模仍不足。虽然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地总面积已约占国土陆域面积的18%,但还需将更广泛的国土空间和海域空间纳入,才能根本上遏制我国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体趋势并保证生态系统服务供给[18]。在自然保护地总量进一步增加的前提下,作为基础性地位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也应进一步增加。
3.4 严格限制旅游经营活动
自然保护区应严格限制旅游经营活动,仅在条件成熟的自然保护区的部分区域开展“荒野体验”。“荒野体验”区别于现在通常意义上所谓的“生态旅游”,其最为直观的特征是禁止建设一切人工设施,以此严格限定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访客规模和活动类型。荒野体验的目的是让访客能够在自然环境中享受孤独,体会融入自然的乐趣,其管理规定包括3个方面:1)严格执行体验主体为个人或小团队的预约制;2)规划并严格限定访客体验范围和可达空间,保证访客在指定范围内可自由行动,并在体验过程中不与其他个人或小团队相遇;3)严格执行“不留痕迹”(Leave No Trace)措施。
在这一限定下,面对当前正在进行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任务,应谨慎处理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4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交叉重叠或比邻(图2)⑨,这些区域都已开展较大规模的旅游活动,也是人们耳熟能详的重要景区,简单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自然保护区⑩,容易引起公众对自然保护区概念的混淆,带来未来管理上的隐患,不利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也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的实际保护功能要求,有悖于自然保护区的“基础性”地位。在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的过程中,这些自然保护地交叠或比邻的区域应“一事一议”,具体判断人类活动影响的程度,确定其适合的类型和分区,避免“一刀切”的政策。
3.5 差别化管理和有序退出社区生产生活活动
图2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交叠或比邻(清华大学国家公园研究院绘制,底图引自自然资源部标准地图服务网站)Fig.2 National nature reserves overlap or neighbor national scenic and historical areas
总体上,自然保护区内应严格限制和有序退出社区的生产生活活动。鉴于自然保护区在我国自然保护中的基础性地位,自然保护区应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类干扰,保证其自然演替过程的持续进行。
差别化管理是指在自然保护区内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对于已经成为生态系统演替组成部分的具有较长时间历史的原住民传统生产生活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应满足其合理诉求。这里有3个方面需要强调:1)这种原住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已经成为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成为生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或成为重要物种的生存、繁衍等生命过程的组成部分,是能够维持和促进生态系统健康的积极力量;2)原住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按照传统的方式开展,形成了特有的文化传统;3)原住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可以规避现代农牧业生产产生的污染,负面影响可控。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的社区生产生活活动应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同时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管理政策应尊重原住民的传统。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社区生产生活活动应有序退出。
4 结语
在现实条件下,仍有很多问题并不能为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决策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例如如何评价某一地块的价值并确认其是否为重要的栖息地仍然是尚未解决的科学问题,这导致在实际进行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过程中,过多地依赖当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愿,这些意愿往往以方便管理和不对当地发展产生过多制约为立足点。又如如何评价某一区域的原真性、自然度和连通度,从而控制人类干预的程度,也尚未有普世方法或技术途径。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下,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与科学研究的任务仍旧十分艰巨。
需要强调的是,自然保护区具有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基础性作用,是我们留给大自然最后的底线空间,扩大其范围、保证其不受人类干扰的原真性和自然度,是当代人应尽之义务。
致谢:本文部分观点基于清华大学国家公园研究院项目团队开展的前期研究,项目组成员除本文作者外还包括庄优波、马之野、曹越、侯姝彧、彭钦一、丛容、徐锋、荣钰等老师和同学,在此表示感谢。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② 全国自然保护区人员数据、面积数据均整理自2016年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所作《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③ 依据《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测算。
④ 根据《环境保护部通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情况》整理,https://www.cenews.com.cn/environment/wxgc/zcxw/201702/t20170213_821137.html。
⑤ 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公布的数据。
⑥ 根据环境保护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范围》整理,http://www.mee.gov.cn/gkml/hbb/bgg/201601/t20160105_321061.htm。
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明确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范畴。
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整理,http://yss.mof.gov.cn/2018czjs/201907/t20190718_3303195.htm。
⑨ 通过GIS缓冲区分析计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欧氏距离,当欧氏距离<20km时,判定二者为交叠或高度相邻,涉及自然保护区为(即图2编号):1五大连池、2小北湖、3医巫闾山、4蛇岛老铁山、5成山头海滨地貌、6庞泉沟、7太统-崆峒山、8太宽河、9九寨沟、10雪宝顶、11小金四姑娘山、12白水河、13贡嘎山、14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15鸡公山、16董寨、17长兴地质遗迹、18缙云山、19金佛山、20麻阳河、21东洞庭湖、22张家界大鲵、23九宫山、24庐山、25习水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26长宁竹海、27佛顶山、28湖南舜皇山、29金童山、30南岳衡山、31井冈山、32阳际峰、33闽江河口湿地、34苍山洱海、35纳板河流域、36西双版纳、37九嶷山、38丹霞山、39鼎湖山、40漳江口红树林、41厦门珍稀海洋物种、42三亚珊瑚礁。
⑩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指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式,原则上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