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0-09-17李小聪
李小聪
摘 要 随着城乡建设飞速发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规划验收作为规划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确保规划范围内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安康市实际,针对规划验收环节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规划验收;常见问题;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给予核实。若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1规划验收内容
规划验收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的核实。包括建筑位置、平面布局、建筑退让、建筑容量、建筑立面造型、建筑间距、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停车位、保障房建设要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等内容。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1]。
2规划验收中易出现的问题
规划验收作为规划管理的一种手段,虽有合法法律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强制性。有些建设单位无视规划的严肃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核准的内容,易出现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擅自改变建筑容量。建筑容量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开发商大多会因为市场产生变化而对决策进行相应的更改,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如增加建筑面积、加层建设、降低绿地率,少建或不建公共配套设施,从而改变容积率等。
(2)擅自改变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立面造型包括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外饰用材等。有的建设单位为减少前期的投入,节约成本,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纸的要求建设,对建筑立面造型任意变更,如改变核准的立面形式、主要特点、色彩、材质、屋顶造型等,在临城市道路面设置开敞式阳台、安装外挑或防盗笼等,从而使得整体的建筑风格无法与城市街道、周边环境相协调。
(3)擅自改变建筑位置。有的建设单位为扩大建筑面积,或者规避建设区域中的管线,不按开工放线定点的坐标点进行建设,在此过程中,严重者会强占城乡道路和绿地区域,破坏整体建设格局[2]。
3规划验收中易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申请竣工规划验收资料重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往往要通过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环保等多个职能部门的专项验收,规划验收只是其中一项,建设单位要向多个职能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申请资料,这样就拖长验收期间,影响规划验收的进度,同时又给政府和企业增加成本。
(2)执法力度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最高10%的罚款。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当建设单位出现违法违章现象时,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执行,对于罚金的处罚较少,使得“一罚无忧”成为常态。另一方面,执法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从定位放线、基槽复验、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的整个监管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责任心,对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最后执法部门以罚代管,执法权威大打折扣,建设单位则有机可乘。
(3)利益的驱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一定建筑规模的居住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都需要经过规委会相关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讨论、分析才能最终确定。随着中心城区房价攀升,建设过程中每一个建筑都增加一定的面积,就会给开发商带来庞大的经济效益。不少开发商受利益驱使,无视规委会确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加层,封闭阳台,改变房屋结构等手段超面积开发商品房,谋取更大的利益。
4做好规划验收的几点建议
(1)完善规划验收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配套制度,增强可操作性,明确规划验收目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划分等。向建设单位宣传规划验收管理程序,监督建设工程从放线到竣工的全过程。同时建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機制,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而使得规划验收切实落到实处。
(2)建立多部门联合验收机制。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动验收机制,多部门各自验收改为统一牵头集中受理验收,对各部门需要验收的资料进行科学梳理、整合、形成一套系统性的联合竣工验收资料,有效节约政府和企业成本。多部门联合验收,可以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可以避免建设单位被动等待各职能部门验收,为验收环节节省时间,提升验收效率。
(3)加强规划执法。在工程规划验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加强规划执法和查处力度。规划验收既是工程建设主体竣工后的一个环节,也是一个动态监管过程,执法管理部门需要提前介入,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和跟进。对没有取得建设许可的项目,需要实时跟踪,以免私自开工,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有违规建设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并要求建设单位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对已经获得批准项目需要对工程开工放线、基槽开挖、基槽复验,严加巡查,随时发现随时查处,因为放线开挖和基槽复验阶段是制止工程移位和擅自扩大面积等违建行为最有效和最佳的监察阶段。最后,对主体竣工后进行详细的竣工验收环节。当建筑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全面的核实,对于其中存在的不符合规划核准要求的,能整改的要求强制整改,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严格按法律规定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5结束语
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要把规划验收和批后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验收机制、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协调执法管理部门加强规划执法动态管理,切实做好规划验收工作,才能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1] 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3):79.
[2]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ED/OL]. 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E9%99%95%E8%A5%BF%E7%9C%81%E5%9F%8E%E4%B9%A1%E8%A7%84%E5%88%92%E6%9D%A1%E4%BE%8B&count=60&cid=7eee78960227c2e3cc6b9d60b332c392_law,2009.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