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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虐童背后的教育法规缺失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9-16璐,王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幼师法规幼儿园

夏 璐,王 速

(杭州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杭州 311121)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背景

自2012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浙江温岭“幼师虐童照”事件后,源源不断的虐童事件被曝光。2013年山东济宁某机关幼儿园:幼师将幼儿生殖器踢伤;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某幼儿园:幼师刘某对21名幼儿进行了长达一年的不同程度的殴打与恐吓;2015年陕西西安枫韵蓝湾幼儿园的“病毒灵”事件:某幼师为了提高幼儿出勤率而长期让幼儿服用药物;2016年吉林红黄蓝幼儿园的“针扎”事件:该园内的四名幼师,多次用针扎伤那些所谓不听话的幼儿;2016年呼和浩特市启辰幼儿园:某幼师因幼儿调皮不好管对其进行殴打;2016年浙江瑞安实验幼儿园幼师被录音笔录到殴打幼儿。2017年长春麦瑞斯幼儿园:一幼师多次推倒幼儿,并用膝盖按压在幼儿腰部,成半坐姿势在幼儿身上。这一件件的虐童事件都让我们为之痛心。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自2016年1月到2017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虐待儿童是幼儿教育的极端行为,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具有严重的致害性。这种致害性主要表现为躯体伤害和心理伤害两大方面[1]。而这些伤害不仅影响幼儿的现在,也会严重影响幼儿以后的心理发展。正是因为如此,每一个虐童事件被曝光,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每当虐童事件被曝光后,虽然能引起广泛关注,同时在媒体监督下事件处理都较及时,但为何始终无法减少幼师虐童事件发生的次数?笔者认为,教师师德只是造成虐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当前法规存在的问题是造成虐童现象的另一重要原因。为何当前采取的主要措施——加强师德建设都不能有效地阻止虐童事件的频频发生?追其根本是源于当前我国教育法规还存在着多重问题,未能给减少虐童事件的发生提供根本保障。为此,笔者将从教育法规的角度对虐童事件屡禁不止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研究意义

“世界防止虐待儿童日”是每年的11月19日, 而11月20日被定为“世界儿童日”。但面对现如今虐童事件的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我们又如何敢保证儿童们都能快乐地迎来自己的节日。而且多数研究者认为虐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教师师德缺失。对此教育学者熊丙奇提出“虐童首先不是师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每当虐童事件发生,当地的教育部门便会强调加强师德建设,但很多虐童行为已经触犯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应用法律形式进行处理,但事实上绝大多数都被当作道德问题进行处理,从而起不到一个较好的遏制虐童事件的效果。但为什么会造成这一现象,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我国多部教育法规的内容大多数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保护还未起到基本的遏制作用,才使得其他方面的保护措施显得无效。因此,本研究希望在了解频发的虐童现象与教育法规缺陷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促使教育工作者可以真正做到依法执教,最终实现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的目的。

(三)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初步参考文献发现:面对虐童问题,我国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虐童概念及类型的界定研究。王慧在《儿童虐待国家干预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明确提出儿童虐待是各种损害儿童利益行为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身体虐待、忽视、性侵犯、情感和精神虐待四种形式[2]。

第二,对虐童案件的惩治对策集中在刑法干预和社会工作介入。徐振凯在《幼师虐童罪案研究》一文中通过对两个经典案例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刑法修订案(九)》中虐待罪立法的不足以及建议,如借鉴美国的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以及适当降低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入刑标准[3]。唐成在《我国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一文中提到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儿童、家庭、学校的介入,通过一系列工作来为受虐者提供专业的服务,从而建立一个全面的保护机制[4]。

第三,将幼师虐童的原因归为学前教育中教师师德的缺失。王静在《浅谈“幼儿为本”的幼儿园师德建设——由幼儿园“虐童”现象引发的思考》中提到师德是指教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并且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5]。而虐童案的发生正是由于教师师德的缺失。因此,为防止该类案件的再发生,诸多研究者纷纷提出要加强教师师德建设。

除此以外,学者逐渐提出幼师虐童案件不仅仅是源于我国法律存在缺陷、教师师德缺失的问题。有学者尝试从其他角度分析幼师虐童问题,并提出多角度对策,而非之前的单纯法学或医学的专业性理论研究。

2.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英国是全世界第一个为保护儿童权益而进行立法的国家[6]。从第一部法律1889年《预防虐待和护士儿童法》被颁布,不断完善直至在1989年颁布《儿童法》,该法是英国最重要的儿童保护法,将关于儿童的所有法律都整合在一起。

美国所有的儿童防虐待保护机制中都有一个明显特点,那就是强制举报制。立法中要求能接触到儿童的所有人员,当发现儿童遭受虐待或被忽视时都有义务向儿童保护机构举报,同时还规定对举报人予以法律保护以及严惩知情不报者。

日本制定儿童福利制度,以发放津贴的方式来促使家庭能够稳定生活,从而为家庭抚养儿童减轻了生活负担,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更减少了因经济问题遗弃或虐童行为的发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开始重视国内学前教育的发展,并提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与虐童事件之间存在关系。因此有很多国家纷纷出台了许多支持本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并通过法规来监管教师行为,以此来全面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使其健康成长。英国1944年颁布了《教育法》,根据该法,地方教育当局设有督学委员会监督地方管辖的学校工作。法国1984年《高等教育法》第48条还明确了“一切学校均要接受国民教育行政总监察处在行政管理方面的监督”[7]。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教育法规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教育法规是指:“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具体可以分为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狭义的教育法规是指“仅通过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8]。在本文中提及的相关教育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

(五)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基于对多起“虐童事件”的相关视频(事件录像及照片、媒体追踪报道视频等)、相关文字报道(报刊、期刊、学术论文、网络论坛)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从“虐童事件”与教育法规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了解与分析,从而提出虐童现象下的教育法规问题和解决策略。

1.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指研究者专门对所收集的各种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以达到某种研究目的的方法。笔者通过查阅报道、书籍及中国知网等资料,分析我国幼师虐童案件的相关资料,了解目前国内外研究者对虐童现状的发展及儿童防虐待采取的对策与机制的研究,参考前人的优秀理论成果。对虐童问题进行综述后,确定了本研究的研究角度:从教育法规的角度分析幼师虐童案频发的原因,并针对该原因提出具体建议。

2.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对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具有启发性的典型性事件开展研究和分析,最终解决问题的科研方法。本文选取了五起幼师虐童案件为例,从教育法规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并探究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3.视频观察法

笔者查阅与案件相关的视频,包括实况录像、案件追踪访问等视频,通过对视频进行间接性观察与分析来全面提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概况及分析

2012年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曝光引发了学者对教师师德建设的讨论以及促使补充、完善虐待罪的界定。然而幼师虐童事件依旧频频发生,笔者将介绍近两年影响较大的五起事件,为开展本研究提供事实依据。

(一)案例概况

1.呼和浩特启辰虐童案

2016年5月11日晚,启辰艺术幼儿园小一班某家长发布了有幼儿被教师施虐行为的视频。事发后,教育局最短时间内成立调查组。据证实,打人教师任某、刘某为该园教师,在2016年4月26日至5月10日,以幼儿刘某调皮为由,殴打数次后造成其脸部软组织挫伤的轻微伤。调查中发现,任某与刘某对多名幼儿都实施过虐打行为。

2.聊城莘县虐童案

2016年8月,聊城莘县某幼儿园内因一男童在午休时间吵闹,而遭到女教师用手及拖鞋残虐抽打面部及头部。施虐视频于同年9月曝光,相关调查人员介入调查后证实,该名施虐教师为该园在职教师黄某,视频中显示在男童被抽打时,旁边还有一些幼儿醒着并看到了打人场景,以及教师黄某身边躺着另一名成年人(疑似教师),但始终未曾劝阻、制止黄某的抽打行为。

3.长春麦瑞斯虐童案

2017年4月27日,曝光了一组视频。视频显示有一女幼师正蹲着“教育”两名幼儿,现场环境十分吵闹,充满了幼儿的尖叫和哭闹声。该女幼师在将一名幼儿推搡摔倒在地后,又将一名幼儿提至离地面有半米多高的距离,还将其举过头顶,最后导致该幼儿从其手中滑落坠地。甚至还对该名幼儿做出将其拽倒后,抬起膝盖压在其腰部,跪坐在幼儿身上的残暴行为。

4.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

2017年11月8日,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向警方反映,发现携程亲子园内有工作人员对幼儿做出推搡、扇打头部及喂食芥末等行为。公安部门介入后证实确有此事,该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5.北京朝阳区红黄蓝虐童案

2017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的数名家长反映,园内存在教师喂食白色药片、针扎且有幼儿被猥亵等虐童事件。事件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经警方调查后发现,国际小二班的教师刘某因一些幼儿不能按时睡觉,便用缝衣针对其进行教育。而关于“喂食白色药片、幼儿被猥亵”的言论均为伪造。

(二)案例内容整理

呼和浩特启辰虐童聊城莘县虐童长春麦瑞斯虐童上海携程虐童北京红黄蓝虐童时间2016.4—52016.82017.42017.112017.11环境教室午睡室走廊教室受虐人数多名1名两名多名多名受虐方式掌掴、拳打脚踢、吐唾沫脸部及头部被抽打推搡、膝盖坐压、拎高坠落 推搡、扇打、椅子按压、捆绑在椅子上、喂食芥末针扎施虐人数两名一名一名多名一名施虐工具教师自身教师自身及拖鞋教师自身及言语教师自身、椅子及芥末缝衣针受虐者情绪痛苦低头顺从,无抵抗流泪痛哭不止流泪哭喊、抗拒施虐者情绪生气不耐烦愤怒冷漠旁观者情绪不被影响无声观看,无动于衷(包括一名疑似教师的成年人)噤声站立,安静做其他事情 安静,熟视无睹(包括一名正执教的教师) 办园资质非法(民办)合法(民办)非法(民办)合法(民办)合法(民办)案件处理结果两名涉事教师因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及缓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一年;该园停办整顿。 涉事教师被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元;该园被要求全面停改;对该幼儿进行心理治疗。 涉事教师被处以拘留15日,并予以罚款;该园停止办园。 五名涉事人员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而被依法逮捕;该园不限期闭园整顿;向幼儿提供医疗检查和心理治疗,并向相关家庭提供半个月的带薪休假及赔款。涉事教师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而被依法逮捕;该事件中造谣“猥亵”的相关人员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该园园长被免职。 备注涉事教师回应:因幼儿调皮不好管以及工资低,在工作和生活中自身都感到不少压力而作出不当行为;教育局承认教育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涉事教师回应:因幼儿玩闹、调皮不睡觉造成自己情绪失控,最后做出不当行为,事后自己感到后悔不已。 涉事教师回应:未曾意识到自己的“教育”行为是虐待行为,感到很后悔。 上海市妇联承认发生该事件存在因为监管不力的原因,并愿意承担监督失察、管理不当的责任;负责监管亲子园工作的某携程高管已引咎辞职。教育部回应:确实存在缺少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的问题。之后的工作重点便是通过制定监管细则,加大督查力度,切实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措施督促依法办园。

(三)案例对比分析

基于对五起虐童事件的对比分析,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1.虐童方式以身体伤害为主,均对幼儿产生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五起案件中,施虐者都出现了严重伤害幼儿身体的行为。推搡属于其中程度较低的行为,严重的伤害行为包括使用手抽打幼儿的面部及身体、脚踢幼儿、膝盖按压等。极其严重的伤害行为包括拎高坠落和使用椅子、针等工具进行虐待的行为。在案例中未提及受伤害幼儿是否有进行医疗鉴定,但根据经验,这些虐待行为必然会造成幼儿软组织挫伤和表皮伤痕,一些极其严重的伤害行为如拎高坠落和使用椅子按压有可能造成幼儿骨折和韧带挫伤,而针扎除了让幼儿感到疼痛外,也增加了感染的风险。同时,这些虐待行为不仅让幼儿身体上受到伤害,在精神上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2.虐童案例均发生于民办园

民办园往往因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想方设法地减少教育工作者的工资成本。这便造成了教师入职门槛低,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民办园内担任教师或保育员。并且为减少成本,办园者也不会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这更使得在职人员专业技能不过关、教育法规不了解,从而无法避免幼师虐童事件的发生。

3.旁观者对虐童行为无动于衷

在四起虐童案例(北京红黄蓝虐童案例无视频可观察)中,在施虐教师对幼儿做出粗暴行为时,都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旁观,旁观的幼儿多数在情绪上没有大的波动,在行为上不受影响,各做各事。而其中有两起案例中的现场的旁观者还包括着成年人,但是成年人均未制止该行为,而是淡然地坐视不管。

4.在三起案例中相关部门均承认由于监控不力导致虐童事件的发生

与较多的虐童事件相比,呼和浩特、携程及红黄蓝这三起虐童案例中的相关部门都已正面承认虐童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便是由于监管缺失、管理不当的问题,并愿意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采取加强监管,落实依法办园的多项举措。

5.施虐者均受到法律制裁,但惩罚力度不一致

在以上的五起案件中,所有的施虐者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只有三个案件中的施虐者被逮捕,另外,两个案件中的教师是被拘留和罚款。在前三个有处理结果的案子里,对比呼和浩特启辰虐童案和聊城莘县虐童案,两个案件对孩子的伤害程度比较类似,都有抽打或拳打的行为,而在长春麦瑞斯虐童案中,出现了更为严重的拎高坠落的行为。但三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呼和浩特启辰虐童案的教师是入刑的,而另外两个案子以被拘留和罚款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类似的伤害程度,但在判罚程度上相差较大。

三、基于教育法规下分析虐童事件频发的原因

(一)教育法规中“体罚、变相体罚”的界定笼统、模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教师法》(第八条)第五则规定教师的义务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8]。这些法规规定均与禁止虐童行为有关联,但在法规中未从正面对虐待行为进行具体解释。什么行为算是虐待行为?最重要的是体罚或变相体罚都算是虐待行为吗?这之间的差别在哪里?这些问题至今无法从中获得答案。

长春麦瑞斯幼儿园的涉事教师在事发后说:“未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并感到十分后悔。”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正是因为教育法规中对体罚、变相体罚的界定不具体、不明确,使得部分教师因缺乏判定标准,以及无法区分体罚与虐童的差别。

(二)教育法规中缺失对民办园的监管、督查的规定

在我国多部教育法规中都提出类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负责监督、评估指导幼儿园的保育与教育工作,以及协助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的要求。即便提出负责监督工作的部门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但幼师虐童事件却依旧频频发生。值得一提的便是公办园发生该类事件的很少,因此从侧面可说明该规定对民办园的监督存在着工作纰漏。

我国多起幼师虐童事件都发生在民办园。政府对这些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资质、教师资历、注册手续、品质保障等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从而导致非法或民办园中频频发生幼师虐童事件。虽然每当虐童事件被曝光,教育部门便会对该园采取停业整顿或停办的惩治措施。但从根本上看,这些园存在的原因就是相关部门的监督不力。因为目前我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均未建立专门的教育监督机构。而当前正是因为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才使得在面对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诸多领域的教育法规的行为,无法依法履行对其的监督职能。

(三)幼师教育法规意识淡薄

当前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就目前频发的虐童事件来说,我国虽然严禁体罚学生,明确提出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并保护其自尊心。但事实上对学生讽刺辱骂、揪耳朵、敲脑袋等行为,在当今教育环境中屡见不鲜。长春麦瑞斯幼儿园的涉事教师声称自己当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及到虐待。浙江温岭虐童案中的涉事教师声称多次对幼儿以胶带封嘴、蒙脸、体罚等方式进行虐待,并拍照取乐的行为只是为了刺激、好玩才做出该举动,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到法律。

四、针对教育法规缺失问题提出的研究建议

(一)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虐童的定义

1.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虐童的界定

虐童现象第一次被正式地提出,是在1962年美国儿科的肯普医生及其同事合作发表《受虐儿童综合症》的时候。在那之后,虐童问题逐渐得到世界的关注与重视。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儿童虐待认定为: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进行经济性剥削。日本1933年颁布《虐待儿童防止法》中规定:虐待儿童是指监护人(有抚养权的人、有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人,以及现抚养人)对于所抚养的儿童(不满18岁)有身体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顾、情感虐待的四种行为[9]。

虽然,不同的国家、群体对虐童行为都有不同的理解,但通常会将虐童行为归类为四类: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以及各种形式的忽视。对这一分类的解释,英国是最具代表性的:(1)儿童忽视:长期、持续或严重忽视儿童,或者不保护儿童使之免受一种危险的侵害,如:寒冷、饥饿或者不给予儿童重要的护理,而造成儿童健康或发育的严重损伤,其中包括非器质性生长发育不良。(2)儿童生理损伤:对儿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生理损伤,或者不保护儿童免受生理损伤,其中包括投毒、窒息等。(3)儿童性虐待:实际的或潜在的儿童青少年性骚扰。这种儿童有时依赖性较强,有时是不成熟的。(4)儿童情感虐待:由于长期持续或严重的感情虐待或情感拒绝致使对儿童的情感或行为发育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严重负面损伤[1]。目前,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观念的不同以及教养孩子方式的不同,使得各国对虐童的定义都还未形成一个较一致的明确标准。

2.对虐童行为的法律探讨

虐童行为对幼儿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是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但虐童事件在上报后,公安机关在处理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关于虐童行为的明确定义。因此,类似的虐童事件的处理力度大相径庭。对虐童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这不仅仅涉及到处罚的问题,还涉及到预防的问题,只有在法律层面对虐童行为明确定义,幼教的从业人员才会明确哪些行为是触犯法律法规的,会主动避免出现以上行为,从而在法律层面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虐童行为包括两个关键要素,行为性质为虐待,行为对象为儿童。从行为性质看,虐待会造成伤害,适用的法律为《刑法》,从行为的对象看,儿童属于未成年人,适用的法律为《未成年人保护法》。

究竟在哪个法律框架下去定义虐童行为,在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解读资料和案例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虐童行为进行法律定义更为合适。由于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幼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同样的虐待行为,对幼儿和成人的伤害程度是不一样的,对成人可能是轻微伤害的行为,对幼儿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如果依据一般成人的情况去界定虐童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惩罚过轻,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另一方面对可能出现该行为的人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不利于预防该类行为的出现。所以只有站在幼儿的角度对虐童行为进行定义,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幼儿,让所有虐童行为都得到应有的处罚,并有效地在法律层面进行预防。

3.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虐童行为明确定义,准确描述

笔者认为,由于现有的教育法规对体罚的定义过于模糊,并缺乏具体、有力度的处罚条款,使得我国已发生的虐童事件往往处理不规范,惩罚力度不一致,未发生或未曝光的虐童事件还在蠢蠢欲动或愈演愈烈。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教育法规中及时明确虐童行为的表现及分类是极为重要的。

通过参考国外对虐童行为的界定,以及借鉴新出台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中与虐童行为相关的内容,笔者建议将虐童行为的定义补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虐童行为是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一切行为。可细化为对儿童身体、心理、智力、情感、社会或行为发展造成伤害,导致儿童不能健康成长的一切恶劣行为。而儿童虐待也可分为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和忽视。(1)身体虐待是指对儿童造成身体受伤或可能造成伤害的暴力行为,具体可表现为摇晃、烧伤或烫伤、有不正常的伤口等;(2)情感虐待是指对儿童情感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的行为,具体可表现为儿童的社会性交往的能力较差、极度恐惧缺乏安全感、明显的不自信等;(3)性虐待是指强迫或诱使儿童进行淫秽的直接或间接行为。具体表现为猥亵儿童、对儿童做出身体接触的侵犯行为、给儿童观看性图像等非身体接触性的行为等;(4)忽视是指长期的不满足儿童基本的生理或心理需要。具体可表现为对儿童不管不问,不照顾衣食住行,不关心儿童的学校生活(逃学、旷课)、同伴交往。

(二)在教育法规中明确负责监管、督查工作的机构

1.我国当前教育法规中涉及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中提到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或者控告[10]83。但是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在教育法规中常提到的地方政府还是教育行政部门?这一未明确提出的问题导致当虐童事件发生时处理不及时,甚至还有可能导致放任虐童事件不了了之。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提到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0]135。在该条例中提出了对幼儿保护和办园合法的监管,但是为何我国仍旧有大量的非法幼儿园以及不断被伤害的幼儿?虽然在该条例中有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估工作,但是行政部门里又有很多分支,这使得有可能造成监督工作的重复或者推诿、卸责的局面。

2.建立专门的教育监督机构,对公、民办园实行标准统一化

我国目前的教育监督机关还未具有独立地位,因多重领导的管理造成了负责教育监督的部门有职无权或无法独立行使职权。导致在处理虐童事件时多是进行一些查看监控或调解工作,很难体现监督本应有的威慑力。所以应尽快建立一个专门的教育监督机构,明确并切实履行其职能。为能实现事前预防幼师虐童事件发生的目的,而非事后低效补救,监督机构应积极开展教育监督工作,不只是严格落实对公办园各项工作的监管工作,更要落实民办园的监督工作。例如,明确要求民办园的入职门槛,以及定时审核民办园的办园资质等。教育监督机构的工作细则中也需明确提出对违反教育法规的各级领导干部、教育部门及其学校要严格依法处理的规定。

3.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将举报信息组织化、制度化

识别和报告疑似虐待儿童案件是帮助虐待儿童的关键步骤。强制性报告法在台湾地区,美国和其他国家实施,试图行使权力保护儿童(国际防止虐待儿童及忽视协会,2007年;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2007年)。将虐待儿童的初步医疗化扩大到强制要求非卫生保健专业人员也报告虐待儿童。目标是在发生严重伤害结果之前发现虐待事件(Webster,O’Toole,O’Toole,Lucal,2005)[11]。

在之前的案例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到在虐童事件中,是有旁观者存在的,包括幼儿的旁观者和成人的旁观者,而且他们的态度都是无动于衷的,这导致如果没有家长的介入,虐童行为不会被及时发现和及早制止。由此而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十分必要。

教育监督机构除了对民办幼儿园也进行统一化的管理外,还应该成为建立和执行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强制报告制度包括三个部分:首先是哪些行为需要报告,可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根据其中描述的虐童行为来确定要报告的内容。其次是哪些人要进行报告,幼儿园的卫生教师、有关的教师和保育员在发现幼儿有不明伤痕或特殊恐惧行为或目睹虐童行为时要进行强制报告。其三通过什么途径报告,报告途径可以分为行政报告制和社会报告制度,行政报告制是幼儿园工作人员报告给园长,园长再报告给教育监督机构;社会报告制度的途径可通过拨打热线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虐童行为进行报告。

(三)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法规

1.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强调教育经费中的宣传投入

教育经费,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中实际用于教育的费用,是办学必不可少的财力条件。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即各级各类学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建筑校舍和购置大型教学设备的费用)等。

在我国,教育经费主要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各级教育事业的费用。其中投入范围有:(1)列入培训计划的各种文件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赛前训练的日常培训费用。(2)经批准并列入培训计划的送外培训费。各类学历教育费用要严格控制报销标准。虽然在2016年,我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38 866亿元,比上年增长7.57%,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31 373亿元,增长7.36%[12],但相比其他投入,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仍存在总量不足的问题,而教育经费总量的不足有可能造成宣传经费的短缺,因此应尽快完善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而在解决教育经费总量不足问题的同时,也应合理调整教育经费投入分配,特别是要增加教育宣传的费用,多开展教师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法规培训等。在了解教育经费的多方面供需基础上、公平分配投入。

2.充分调动集体与个人的学习积极性,采取多方式学习教育法规知识

幼儿园可定期开办专题教育法规培训班和专题讲座。教育法规培训是指集中时间对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讲解相关教育法律法规问题的学习活动,使大家获得一个科学的、系统的认识。幼儿园可通过采取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讲课、网络课堂、线上线下的多方互动等方式开展培训活动。而教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是针对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具体需求聘请相关的主讲人就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在某个时间向大家进行正面的答疑解惑。若涉及较敏感问题可允许当事人匿名向主讲人发出电子版的提问,并获得电子回复。讲座可定期举办,根据现实情况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

3.充分利用多种多媒体工具进行宣传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地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广泛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普及教育法律知识的活动。例如,可通过拍摄法制电影或电视剧,其主要内容是反映某些法律法规内容的电影和电视剧。因为这是一种极具形象性与感染性的艺术形式,所以有利于发挥其应有的宣传作用。韩国拍摄的针对虐童问题的经典电影《熔炉》《素媛》等都是成功的范例,值得借鉴、学习。

面向教师,幼儿园可积极开展教育法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教师在了解法律条文内容的基础上,能正确判断自己教育行为的合法性,并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教育法规,以及能运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已的权益。

面向儿童,幼儿园可通过播放安全视频、开展关于遇到虐待要自保的角色游戏等方法,帮助幼儿了解自身权利,协助幼儿理解什么是虐待行为以及提高幼儿的自我防范意识,并鼓励儿童“说出来”、知道出现问题向谁报告,以及学会自我保护的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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