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保险风险问题分析及实践
2020-09-15宋玮
宋玮
内容摘要 国产民用航空器价值巨大,同时也是一种高风险产品,在生产制造、交付及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风险并造成航空器及第三人的重大损害。为有效规避和化解风险,分担风险造成的损失,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购买相应保险来规避风险。文章在广泛开展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文本收集、法律法规汇集、销售实践访谈、合同分析研究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国产民用航空器生产制造商在国内市场进行直接销售的销售合同实践经验,为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签订给予一定的参考意见,重点关注与卖方(制造商)相关的、需要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购买义务的保险问题,分析保险购买主体,提出相关条款建议。
关键词 国产民用航空器 销售合同 保险风险分析
1 概述
1.1 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是赔偿由飞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业务。经营航空运输或其他航空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即可在保险期内发生飞行事故遭受损失时得到经济赔偿。
航空保险是以航空飞机旅行为保险标的一种航空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航空保险本身是财产保险的一类)。当承保的飛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损坏,致使第三者或机上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2 特点
航空保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高价值、高风险、专业性、技术性强。
(2)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
(3)险种具有国际性。
(4)承保条件和国际市场同步。
(5)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案。
(6)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1.3 法律依据
在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中,保险部分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销售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实践与问题分析
在民用航空器生产、制造、运输、交付过程中,保险问题所涉及风险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引发:
(1)不能归咎于购销双方的原因造成的航空器损毁。
(2)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空器损毁。
(3)因航空器本身问题造成的损失及第三人的伤害赔偿。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解决方式和责任承担方或约定不明,将导致购销双方之间或第三人和购销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从而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避免因以上所述情况发生导致损失,通用航空器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
2.1 涉及卖方(制造商)与买方之间保险责任划分的环节及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各种保险服务。要求的保险服务越多,需支付的保险费用就越高,因此,民用航空器的购销双方应根据产品特点、自身实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进行投保。以下为销售合同实践中发生风险较多、涉及卖方(制造商)与买方之间保险责任划分的环节及风险。
(1)航材运输及风险:航材采购完成后,运输到工厂进行组装。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碰到因运输工具碰撞、倾覆,码头、隧道坍塌,装卸货过程中磕碰或者火灾、爆炸、暴雨、地震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2)航材库存:指航材运抵工厂后,在仓库内存储过程中可能碰到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航材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
(3)航空器组装:指在对航材进行组装过程中,可能碰到因组装车间的坍塌、雇员的过错或疏忽对航材及未完成机体所造成的损失。
(4)航空器试飞:指航空器交付时,在试飞时发生事故导致的航空器损失、损坏或灭失,以及飞行员的伤亡、第三者的伤害等。
(5)航空器停放:指航空器组装完成后至航空器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之前,航空器会停放在机库等场所,在此期间可能碰到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航空器机体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
(6)航空器运输:指航空器交付后,由卖方(制造商)转移到买方过程中,可能碰到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航空器机体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伤害。
(7)航空器使用:指航空器使用过程中,因航空器存在缺陷发生事故,造成的航空器机体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伤害。
2.2 相关保险险种
(1)机库管理人法定责任险指投保在航空器制造完毕后因停于地面在卖方(制造商)或其任何雇员的看护、保管或控制之下的航空器或航空器设备、材料的毁灭或损坏而获得赔付的保险。
(2)试飞保险指投保所交付航空器在试飞期间发生事故导致的航空器损失、损坏或灭失及相关人员的伤害损失而进行赔付的保险。对于每架被保险航空器,保险责任从飞行员进入驾驶舱时开始,直至航空器试飞结束。
(3)财产一切险指投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航空器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而赔付的险种。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运输险指以第三方运输的方式运输航空器或航材过程中,由风险承担方投保,保障投保方所购买的航空器或航材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方责任、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致使被运送航空器发生的相关损失的险种。
(5)机身一切险指由卖方(制造商)或买方将航空器飞抵买方所在地,投保的因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即在该航空器起飞后60天内无任何消息)导致损失的险种。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航空器的保险金额,并扣除约定条件中所设定的免赔额。 如果航空器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可以另外支付因航空器损坏或迫降时,被保险人为保证航空器即时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费用。但是,此费用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的10%。
(6)场地法定责任险指投保由于卖方(制造商)及其雇员的过错或疏忽,或者是卖方(制造商)生产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车间、机器设备或厂房存在的任何缺陷所引起的,并且在卖方(制造商)的场地之内或附近,由卖方(制造商)所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以及在其他地方,当卖方(制造商)或其雇员在进行与其业务或经营活动相关的任何工作或履行任何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
(7)第三者责任险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投保由于航空器或从航空器上坠人、坠物所导致的对第三者的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包括判决航空器所有人应支付的费用)的保险。
(8)航空产品责任险指航空产品卖方(制造商)投保由于其航空产品存在的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
3 具体实践过程中的保险约定
3.1 保险义务人的确定
在国产民用航空器的销售合同中,保险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有以下两种确定方式:
(1)由购销双方的合同地位确定,由合同双方地位确定是指销售航空器的過程中,合同强势的一方在合同中将更多的风险责任施加到合同弱势的一方,弱势方只能通过承担更多的保险费用来防范这些风险。
(2)根据购销过程中风险的承担方来确定。在通用航空器的销售合同中,均会约定航空器在销售过程中不同阶段的风险的承担方。因此,风险的承担方自然成为承担风险这段时间的保险义务人。
一般而言,卖方(制造商)会主动购买航空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但买方也可能会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卖方(制造商)购买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并对保险范围、保额、受益人等保险细节做出明确要求。
3.2 保险购买方式的约定
在通用航空器销售过程中,保险的购买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由购机合同中的保险义务人直接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和保险公司自行协商。
(2)购销双方一起聘请保险经纪公司根据双方要求设计保险方案,按保险经纪公司出具的方案购买保险,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由保险经纪公司向合同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收取。
(3)购销双方共同聘请保险经纪公司根据双方要求设计保险方案并支付佣金,根据保险经纪公司出具的方案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民用航空器销售实践中,存在全款购机和贷款购机两种方式。此两种情况下,保险购买的义务主体、投保范围并无实质性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贷款购机方式下,航空器损毁时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4 国产民用航空器制造商投保的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国产民用航空器制造商已经投保了航空产品责任保险,该保险投保险种、保险范围及限额如下(具体的保险条款、除外责任请查询保险保单):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于依法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5亿美元,但是针对以下情形适用分限额:不含美国风险的整机产品责任为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1亿美元,此分限额包含在上述航空产品责任年累计限额之内;包含美国风险的整机产品责任为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2亿美元,此分限额为独立分限额,不包含在上述航空产品责任年累计限额之内。
停飞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航空器在已经交付给购买方或运营方,并已被接收完毕的情况下,由于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停飞,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该航空器无法使用的法律赔偿责任。每次停飞及年累计责任限额12 500万美元,但对于不含美国风险的整机产品每次停飞及年累计限额1亿美元。
合作方责任保险: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表在被保险人的场所之外履行与航空器产品相关作业时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针对该航空器产品的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亿美元。
航空场地责任和机库管理人责任保险:航空场地责任险负责赔偿在被保险人的场地之内或附近,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经营航空业务所使用的场地、道路、车间、机器或厂房存在缺陷,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直接导致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机库管理人责任保险负责赔偿非被保险人拥有、租借或租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设备,在飞行中或在地面停驶状态下,由被保险人看护、保管或控制,或由被保险人进行服务、处理或维护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亿美元,机库责任保险免赔额为每次事故1亿美元。
人身侵害扩展条款:负责赔偿与被保险人相关航空运营有关的行为或是与保单保障的上述利益有关的行为导致要对任何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定责任。每次事故及年累计责任限额为2500万美元。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限内受到针对航空产品的受法律保护的专利和/或设计权和/或类似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或声称侵权的索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其责任应由以下情形所致:航空产品的拥有者或运营者由于此项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能使用该航空产品;被保险人向航空产品的买方或其他接收方提供补偿保护,只有在被保险人不提供此类补偿保护时本保单对该责任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对此责任才进行保障,但共同设计/制造零部件,或对其他方制造/设计零部件所承担的责任除外。每次实际或声称侵权责任及年累计责任限额为1000万美元,每次实际或声称侵权责任的免赔额为10万美元。
不承保航空器第三者及旅客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航空产品召回保险。
航空器制造商应通过航空产品责任分担机制,有效分散风险:
一是通过供应链合同管理分散风险。由于航空器上的很多零部件通常是通过外购获得的,和供应商订立的合同条款与产品责任息息相关,因此必须确保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中包括分摊航空产品责任赔偿所带来的潜在损失,以及对赔偿进行保险追偿的条款,分担或最大限度地降低航空产品责任的风险。
二是卖方(制造商)应对航空产品责任风险进行评估,判断购買产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险种、购买的方式和规模,通过保险分担风险。当前,各航空器生产制造商根据自身需求投保了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具体的保险范围、限额不一。已经投保的制造商在该保险项下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5 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需购买的保险事项
卖方(制造商)与买方在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中需对以下涉及的保险事项进行明确。
5.1 航空器试飞
作为新生产制造的航空器试飞飞行过程中,存在太多不确认性,买方如需在自己试飞后才验收航空器,应要求买方购买试飞相关保险。具体条款建议可描述如下:“买方验收航空器进行试飞时,应按试飞验收大纲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并购买试飞的相关保险,包括与航空器等值得机身一切险;机上人员险以及××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5.2 航空器停放
销售实践中,航空器试飞交付后买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航空器仍需停在卖方(制造商)。为避免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导致损失引起纠纷,应要求买方购买相关保险。具体条款建议可描述如下:“航空器试飞交付买方后,因买方原因航空器仍需停飞卖方(制造商)所在地,买方应就停放卖方(制造商)所在地期间购买与航空器等值的财产一切险。”
5.3 航空器运输
航空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应按合同约定由承担运输风险的一方承担。运输方式也分为地转和空转,海运等。具体条款建议可描述如下:“经双方协商,航空器通过第三方运输至买方所在地,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卖方购买等值运输保险。航空器由买/卖方负责飞抵买方所在地,期间应由买/卖方购买与航空器等值的机身一切险及××万第三者责任险。
5.4 航空器运营险
航空器在交付之后,买卖双方签订交接证明书,该证明书一经签署,签署之日为航空器正式交付时间,航空器的所有权及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买方。买方应根据自身需求及民航强制要求购买航空器运营险。具体条款建议可描述如下:“产品交付后,买方应根据需要自行投保机身险、机组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同时应严格按民航相关法规以及相关技术出版物要求对航空器进行维护和运营。”
5.5 其他
航空器保险一般保费较高,赔付金额也较高,应选择有信誉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虽由合同各方各自购买,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应获得双方认可,以避免某一方为逃避责任或降低保险成本导致保险条款缺失,造成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免责,导致双方的纠纷。具体条款建议可描述如下:“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保险均应在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本合同下所有保险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均应获得双方认可,并作为合同附件(该条款可根据购销方合同地位决定存废)。”
6 国产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保险风险问题探究总结
在探索国产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中引入保险条款的实践过程中,合同订立的买卖双方应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确保各方利益,达成共识,规避风险。经过多年来的销售实践探索,现已基本形成了国产民用航空器销售合同涉及的各类保险风险管控措施,以保证买卖双方购销合同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