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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可抗力免责

2020-09-14李佳佶

时代人物 2020年10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李佳佶

关键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新冠病毒;司法制度

我国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在近日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在本文中我们着重引出其中的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来分析在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延迟和中止来进行辩证讨论与研究。

在《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原文中对于不可抗力是这样描述的:“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中收到影响的民商事件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首先,合同的制定与修改时间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明显流行之前,在此之所以将流行定义为“明显流行”之前,是因为科研机构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目前的调查报告中,新型冠状病毒的出现或许在2019年11月就已经在全国流行,而此时的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受到相关影响,故此时签订或修改的民商事合同中,才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不可抗力的相关描述与界定。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因全國性阻断疫情传播的相关防疫防控工作,导致大部分务工人员异地进修学生并不能按时正常返回工作地与居住地复工复产复学,上述群体中有一定比例的人选择在当地租赁房屋,显然此类租赁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是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前的,当事人双方是否能够解除或者修订相应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根据在当事人双方原来制订的合同中相应条纹条款进行严谨认真的判断,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确实是因为不可抗力即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下而导致“租客”不能履行,而不能履行或推迟履行的真实原因直接导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正常按时履行的应根据疫情期间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因配合国家疫情防疫防控而发布的限制或禁止人员流动的相应通知及文件,以及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不可抗力的相关因素来进行判定和协商。

其次,是合同在新冠疫情“明显流行”中或之后制定与修改的,在《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民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我们的日常民事事件的判决中公平原则被经常使用,其基础在于商品经济模式下,当事人双方也就是我们日常提到的“买方”与“卖方”其地位是公平对等的,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在新冠疫情“明显流行”中或之后制定与修改的合同,当事人必定已经了解因为新型冠状病毒会导致的常规商业行为或民事行为会出现非正常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关于显失公平已经明确指出此类行为显失公平,故此类民商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对信息的不明,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明显违反了公平公正与等价有偿。

在本次新冠疫情爆发的不可抗力之适用问题我们也可以参照在2003年发生的“非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有对因突发卫生事件中因疫情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有着相关说明,虽然已被废止,但根据我国司法部门在案件判决中对之前案例和司法解释也有着参照的习惯中,并不影响本解释与补充说明的实际意义与司法价值。在相关文献和资料中不难发现在2003年因非典型肺炎而导致的不可抗力免责的司法案例不在少数, (2016)最高法民再220号白俊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等等的司法判决中,我们都不难得出本次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所导致的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

2020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对我国的经济金融等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导下,在数月的众志成城中我国境内的新型冠状病毒基本已经平息。无论是近日的《民法典》的编成还是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例的实时有效的补充说明,以及对之前判例的谨慎参考,本文中提到的“不可抗力”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着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详细说明,以及在疫情中基本司法机构的逆流而上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站在第一线,协助社区工作等。不仅体现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合理性与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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