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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的地方实践与法治意义

2020-09-14郝春媛

时代人物 2020年10期
关键词:招商引资法治法律

郝春媛

关键词:中介招商;政府职能转变;地方实践

引言

通过分析中介招商引资这样一项具体的经济措施,从内里剖析经济与法治天然存在的联系,发现当今中国法治所面临的困难与解决途径。通过中介招商引资的各种地方实践,了解这项制度的法治意义:中介招商引资作为一项现今比较普遍的经济措施,与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招商引资存在着许多的不同,其本身具有的市场化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让政府从主导地位向辅助监督的地位转变。这样的职能转变也可以有效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充分发挥其辅助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这项经济措施也带动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大大丰富了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促进经济体制制度化,法律化,加快法治建设的发展。

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的法治意义

要想剖析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的法治意义,首先我们知道,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产生有其一定的法治背景,与之前的政府主导型招商相比,这种制度可以较为有效的防治政府权力的滥用,对建立健康发展的法治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事实上,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的产生其实本质上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这就决定了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的法治意义不仅仅可以防治政府权力的滥用,而有着更为广泛的意义。

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地方政府权力滥用,改善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招商引资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活动,若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政府充当了主导性的角色,不可避免的,他们会运用国家机关天然具有的强制性去主导招商引资,运用强制手段去干预经济的发展。就像前文所讲,政府会用法治建设为表象,其实质仅仅在于注重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样的制度也许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其弊端却也十分明显。政府掌握了招商引资的主导角色,意味着政府手中的权力必然会过大,并且没有约束,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但中介招商将政府从招商引资的主导角色向辅助角色转变,既发挥了政府的作用,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人类历史上经济关系的每一次极大地变革,无一不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变革,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才可以更好的发展经济形成良好的经济体制。

推动经济体制制度化、法律化,促进地方法治发展。经济体制是指国家和地区制定并执行经济决策的这种机制的总和。中国法学界以及部分社会舆论在之前提出过一个命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后来,为了与法治国家相对应,这个命题也就改成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也许在其他反对者看来有些以偏概全,但不论其论题的正确与否,都可以证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确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当代中国,中国的市场经济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他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计划经济,它是一种将市场与计划作为一种手段,兼顾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优点的一种新的更为先进的经济体制。我们所讨论的招商引资中介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即包括市场也包括计划的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不仅仅发挥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督作用,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也使用了市场化的手段来吸引投资。同时,招商引资这一经济制度也促使了一部分法律法规的出台。虽然他只是一项小小的经济措施,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的经济制度所包含的特点,也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特点,并随着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基本建立了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利于地方法治的发展。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干预经济的現象。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是政府希望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期,为了让经济可以快速发展,政府充当的角色一直处于一种管理者,主导者的地位,政府经常发布一些命令式的政府文件,甚至利用自己本身拥有的立法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来强行拉动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模式虽然可以在短期内使经济快速发展,但从长远角度看,不仅仅有害于经济的发展,更打乱了法治建设的进程。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使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的地位由管理地位向辅助监督地位转变,政府不再运用行政命令或法律文件来强行的招商引资,而是将招商引资的任务交给专业的中介机构,这样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缓解了政府为发展经济乱立法的现象,有利于法治的发展。

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存在问题

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存在这三方主体,分别是接受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提供资金的各类投资者,还有便是这项制度的关键主体,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为政府机关与投资者穿针引线的特殊组织,它的成立条件与资格都必须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无论什么样的组织都可以成为中介机构,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不仅仅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会给地方经济造成伤害,给以后的投资者造成不好的印象,减轻投资者对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在实践中,很多项目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看到关于招商引资中介人机构应该在法律上具备怎样的资格做出规定,这是十分不完善的。然而,这是大部分有关中介人机构资格条件的法律文件的现状。

从不同地区招商引资的实施状况来看,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目前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并没有切实维护到投资者以及相关利益者的权益,而仅仅是在于激励投资和奖励投资这两个狭隘的方面。同时,内容也较为单一,没有涵盖到方方面面。

第二,执法体制权责脱节、选择性执法、执法过程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对执法不公和腐败的问题反映强烈。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许多政府官员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人选时,并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而是仅仅一心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想要付出最少的投资去获得做大的收益。甚至有的官员任人唯亲,接受贿赂,造成不良的贪腐环境,这不仅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还严重破环了法治建设。

第三,部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国家领导干部也存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出现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现存的法治建设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上如果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这些问题将会很快解决。

对策建议

从不同地区招商引资的实施状况来看,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我们需要为招商引资创造怎样的法律环境呢,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全面提高招商引资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法律素养。总的来说提高法律素养的关键在于相关主体要认真学习全面依法治国理论。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才可以明白为什么需要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素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也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全面深化改革,改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治理,全面推进法治治国,必须发挥法治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将经济与法律结合起来。从大的方向来看,我们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具体来讲,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用法这五个方面来讲。以招商引资中介制度为例来讲,从立法上我们需要完善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不在与奖励或激励投资,而在于发展地方经济以及保护各方主体的权利。从司法上来讲,公检法等机关应该认真学习这些法律,做到公正司法,不应为这项投资项目的一方主体是政府而有所偏袒。从执法上来讲,执法机关特别是作为一方主体的政府应当认清自己的身份,积极转变职能,严格执行法律。从守法上来讲,无论是哪一方主体,都要遵守法律,不能有特权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从用法上来讲,要合法用法,善于用法,不要靠自己的小聪明去规避法律漏洞。只有在法治体系的每一个阶段都贯彻好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精髓,完善法治,这样的法治体系才称得上为良法之治,才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招商引资中介制度属于招商引资措施中的一种,与传统的政府主导型招商不同,它采用了更为市场化的手段,弱化了政府在其中的强制作用,减少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发挥了法治该有的作用。但即使是这样的制度,在于法治建设的发展相融合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固有的矛盾。这样的矛盾贯穿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用法的各个环节上。我们可以在这项经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分析他们的地方实践,来发现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可以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張文显.法治中国的理论建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18-345.

[2]梁振国.地方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创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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