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亲人离世,隔代继承不简单

2020-09-12桂芳芳陈妮妮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0年9期
关键词:继承法小薇继承人

桂芳芳 陈妮妮

亲人离世后的遺产继承纠纷案件非常常见。其中,隔代继承问题更为复杂。直系亲属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那直系亲属的继子女、养子女呢?

亲子女的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

王波和李英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生育了王忠和王民两个孩子。王民离婚后,于1999年带着儿子小峰和小艳再婚,小艳有个女儿小薇,两人共同抚养这两个孩子。2005年,王民因为车祸去世了。2016年,王波和李英也相继去世。

老夫妻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一直由王民的大哥王忠居住。这时,王忠和小薇就房屋的继承产生了纠纷,导致房屋一直无法过户。王忠认为小薇作为弟弟的继女儿,无权代替弟弟代位继承获得房屋的份额。小薇则认为,自己和继父王民共同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己作为继女有权代替继父继承房屋的份额。协商不成,王忠将小峰、小薇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份额。

庭审中,小峰表示愿意将自己的继承份额无偿赠与大伯王忠。小薇则坚持认为自己作为继女有权代位继承继父的房产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王波去世后,其财产归继承人所有。原告王忠作为王波的子女属于王波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享有继承的权利。因为儿子王民先于父亲王波死亡,所以王民的继承份额可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同时,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被告小薇与继父王民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两人的继父女关系已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故小薇享有代位继承权。被告小峰和与王民有抚养关系的继女小薇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属于王民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判决王忠对房子享有75%的产权,小薇享有25%的产权。

王忠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忠申请了再审,这一次,法院却做出了不同于之前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本案中,被申请人小薇是被继承人王波之子王民的继女,既不是王民的直系血亲关系,也不是养子女身份,所以小薇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规定。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小薇与王民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的血亲,没有法律依据,故该认定错误。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中,代位继承人中并不包含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继子女,故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小薇不享有本案代位继承权。原一、二审判决将被申请人小薇认定为代位继承人并判决其享有25%的继承权,属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

亲子女的养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洪勃和陈雪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分别为洪林和洪英。2000年,洪林和小梅结婚了。由于洪林没有生育能力,2006年,两人收养了女儿晓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了收养登记。2015年秋天,洪林意外去世。不久,洪勃也因病去世了。

洪勃去世后,洪英因为父亲遗留的财产和晓琳、小梅产生了争执。洪英认为,父亲去世之前,哥哥已经去世了,所以父亲的财产应当由自己和母亲继承。而小梅则认为,洪林虽然早于父亲去世,但是晓琳可以作为洪林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部分。协商不成,洪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父亲财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洪林收养的子女晓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首先,洪林收养晓琳时的手续合法,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换言之,晓琳属于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养子女。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晓琳作为洪林的养子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洪林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晓琳可以代位继承洪林应当继承的份额。

谁有权代位继承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发现,隔代继承的情况下,同样不是继承人亲生的子女,有些有继承资格,有些却没有,这不免让大家有一些困惑:隔代继承的情况下,到底谁有权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代位继承。所谓的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的关系,也就是最常见的父母和亲生子女的关系。举例来说,隔代继承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父亲早于爷爷去世,父亲的亲生子女代位继承爷爷的财产。但是继承法这样的规定,忽略了实践当中收养子女、继子女等拟制血亲、姻亲的情况。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就代位继承的继承人资格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释义,“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该条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可代位继承的人员范围。再具体而言,可代位继承的人员可以划分为3类。

第一类,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亲子女、养子女

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亲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亲子女是直系血亲,养子女是法律拟制血亲,孙辈为亲子女、养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这也是为什么上述第一个案例在再审程序中被改判的原因。而之所以会出现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区别对待”,主要是源于法律在对收养关系的保护上态度比较积极,但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保护的积极性则相对弱一些。但是,并不排除后续法律可能会进行更改。

第二类,被继承人养子女的亲子女、养子女

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亲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和其养子女之间是拟制的血亲关系。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仍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养子女的亲子女、养子女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代位继承。

第三类,被继承人继子女的亲子女、养子女

被继承人去世后,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子女、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养子女一样,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仍然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子女、养子女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代位继承。

隔代继承,不仅是财产继承,更是一种爱的传递,希望大家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爱与财产的双重传承。

猜你喜欢

继承法小薇继承人
子女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小薇,对不起!
那个夏天的女孩
神奇的万能群
简析继承法的本属与立法体例
我国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老板,别再涨薪了
什么是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