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贸易利益的所有权解构
2020-09-11李鑫茹
刘 鹏 李鑫茹
(1.广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一、引言
服务业对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开放对经济增长和制造业的出口均有积极的意义(El Khoury and Savvides,2006;Su et al,2019)。同时,服务也可以作为制造业的中间投入,对企业出口国内增加值率的提升具有明显的影响(许和连等,2017)。另外,交通运输等现代物流服务业为国际贸易的高效运转也提供了保障。在中国嵌入全球价值链的过程中,服务业的贸易利益也呈现增长的态势(戴翔,2016)。
然而,对服务业贸易利益的现有研究并未区分所有权,这就无法回答贸易利益的增长是由何种所有权的企业带来的,究竟是由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创造的。在中国的服务业中,外资企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和占比都呈现递增趋势,2005 年为149 亿美元,2016 年增长至839 亿美元,其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中的份额也从2005 年的25%增长至2016 年的67%。如果不对所有权进行区分,将无法准确评估中国内资服务企业的获利,甚至容易将整个服务业的贸易获利当作内资企业的获利,从而高估内资企业的获利能力;同时,也无法判断服务业的贸易获利增长究竟是由内资企业驱动,还是由外资企业驱动;另外,更无法全面了解内资和外资服务企业在各个服务部门的获利情况。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将对中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贸易获利进行所有权解构。
二、文献回顾
传统上,贸易利益通常以贸易额或净出口额来衡量。全球价值链导致传统方法难以准确了解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获利情况。原因如下:一是中间品贸易会导致传统方法对贸易额进行重复计算,因此需要从增加值贸易的角度衡量贸易利得(Johnson and Noguera,2012);二是忽略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这会将外资企业的贸易获利计入到本国的贸易获利。如果不对贸易利益的所有权进行区分,就无法了解国际贸易中的获利究竟有多少属于本国获利,有多少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所以,接下来分别从外商直接投资和增加值贸易两方面内容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
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获利间的关系可以追溯至外商直接投资对货物贸易量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外国资本在中国建立企业开展生产并与母国开展贸易活动。于是,传统基于属地的统计方法就会高估中国的对外贸易,从而高估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获利。该现象的解决办法是将传统基于属地的统计方法调整为基于所有权的统计方法(贾怀勤,2006)。在该思路下,中国学者对货物贸易在所有权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估算和调整(高敏雪和许晓娟,2010;万光彩和刘莉,2007;许晓娟和高敏雪,2013;姚枝仲和刘仕国,2006)。除制造业外,外商直接投资也会在东道国设立服务企业从而影响服务贸易。该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与货物贸易类似,服务出口的企业也可以是外资企业,其与母国或外国间的贸易会高估中国服务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获利;另一方面,与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可以完全发生在东道国境内。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外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建立服务企业并为东道国提供服务也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类型。该种服务贸易方式被称为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服务贸易的最主要方式(Magdeleine and Maurer,2008)。也就是说,现有的测算方法忽略了该现象。Li 等(2015)对货物和服务贸易重新进行了测算。然而,上述研究仍然以贸易额为核算基础,忽略了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品贸易现象。
在全球价值链中,由于产品的生产工序分布在各个国家,出口国在生产过程中会从国外进口中间品投入到出口品的生产中(Hummels et al,2001;Timmer et al,2013)。该现象导致传统的贸易统计无法准确衡量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获利情况,于是将增加值纳入到贸易统计中成为研究者的共识(贾怀勤,2012;潘文卿,2015)。根据测算模型的不同,现有研究主要利用两类投入产出模型对增加值贸易进行测算:非竞争型的单国投入产出模型和世界投入产出模型。
在非竞争型的单国投入产出模型方面,增加值贸易核算的关注点主要是贸易方式对增加值贸易的影响。考虑到中国加工贸易占比较高的特点,刘遵义等(2007)提出了反映加工贸易的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基于该模型的测算结果表明:在对中国的出口增加值、中美贸易逆差、垂直专业化率、出口中隐含的碳排放以及贸易对收入增长的影响等指标或问题进行测算时,传统的贸易数据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测算偏差(Chen et al,2012;Pei et al,2012;Xia et al,2015;Yang et al,2014)。在该模型的基础上,考虑生产要素所有权性质的区分内外资的非竞争型投入产出模型被建立起来。段玉婉等(2013)利用2007 年区分内外资企业和贸易方式的非竞争型投入产出表测算了不同所有权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Ma 等(2015)将中国的出口按照贸易方式和所有权性质进行了分解。李鑫茹等(2018)通过区分企业的所有权类型重新估算了中美间的贸易逆差。然而,该类研究主要关注核算的偏差,并未聚焦于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贸易核算;其次,该类研究假设出口品均为最终品,忽略了出口国将商品出口至进口国后再由出口国进口的情况。
另一类研究是利用世界投入产出模型对增加值贸易进行核算,其关注点在于如何化解全球价值链中的中间品贸易给传统贸易统计数据所带来的重复测算问题并核算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真实利得(Daudin et al,2011)。贸易增加值(value-added in trade)与增加值贸易(trade in value-added)的核算方法被用于衡量贸易中的利得,且增加值贸易的核算方法被认为更能体现全球价值链下跨国生产的特征(Stehrer,2012;夏明和张红霞,2015)。Koopman 等(2014)建立了一个将所有增加值核算指标统一纳入其中的分析框架。王直等(2015)又将该方法扩展到部门层面和双边层面。Chen 等(2019)在世界投入产出模型的基础上考察了加工贸易对贸易增加值的影响。
基于上述研究成果,可以从增加值的角度对服务贸易进行核算。现有研究发现,以增加值衡量的服务出口占比要大于以贸易总值衡量的占比,且制造业出口中的服务增加值占比呈现一定的上升态势(Francois et al,2015;Johnson,2014;Sébastien and Charles,2017)。程大中和程卓(2015)的研究显示中国出口贸易中的服务含量是传统国际收支平衡表(Balance of Payment)统计口径下的2 倍。戴翔(2016)的测算结果表明制造业出口的内涵服务价值呈现上升态势。然而,上述研究均未考察外商直接投资对服务业增加值贸易的影响,忽略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服务,从而可能给服务贸易规模带来一定程度的测算偏差。
已有研究将外商直接投资和增加值贸易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如Cadestin 等(2018)构建了区分内外资世界投入产出表的方法;罗伟和吕越(2019)在区分内外资的条件下研究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然而,目前尚无文献系统地对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服务业增加值贸易的影响展开研究。所以,本文将利用区分内外资的世界投入产出模型,从所有权视角考察中国服务业的获利情况。
三、测算方法
(一)定义
为了从所有权角度了解中国服务业的获利情况,需要先厘清服务业的出口概念。图1 展示了3 种不同测算方法下的服务出口。图1(a)为传统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即国内企业直接将服务出口至外国以满足外国的最终需求。该种测算方法仅考虑了作为最终品的服务,忽略了作为中间投入的生产性服务。例如,作为运输和仓储等的生产性服务业就未被考虑。在图1(b)中,服务部门的增加值不仅经服务流向国外,也以产品的形式被外国最终消费。也就是说,最终品在生产过程中利用了服务部门的中间投入,服务部门的增加值最终以产品的形式出口至外国。从所有权角度看,国内部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内资服务部门和外资服务部门,如图1(c)所示,而外资服务部门的获利并不属于中国。
图1 服务部门增加值出口
因此,本文将对增加值出口的概念进行扩展。在Johnson 和Noguera(2012)的研究中,增加值出口是指满足外国最终需求过程中直接和间接产生的本国增加值。而在本文中,增加值出口指的是境内的内资部门在满足外国最终需求过程中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内资部门的增加值;增加值回流指的是境内外资部门在满足外国最终需求过程中直接和间接产生的外资部门的增加值。也就是说,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出口是指外国所有产业部门的最终需求导致的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该部分增加值属于中国的获利;而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是外国所有产业部门的最终需求导致的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该部分增加值在所有权意义上并不属于中国。通过上述定义可以发现:Johnson 和Noguera(2012)定义下的服务业增加值出口等于本文中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出口与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之和。
(二)区分内外资的世界投入产出模型下的测算方法
表1 展示了包含两个国家(国家1 和国家2)的区分内外资的世界投入产出表样式。其中,生产部门按照企业性质分为内资生产部门和外资生产部门,分别用字母d和f表示;字母Z、Y、X和V分别表示中间投入矩阵、最终需求列向量、总产出列向量和增加值行向量。例如,矩阵表示国家1 的内资部门对国家2 的外资部门的中间投入矩阵。为方便叙述,假定国家1 为中国。根据投入产出表中的数量关系,可以得到公式(1):
其中,(I-A)-1为列昂惕夫逆矩阵。记B=(I-A)-1且其中与A位置相对应的分块矩阵用表示。定义为直接增加值系数且。根据公式(2)可以将各国的增加值按照最终需求分解为:
在公式(3)的矩阵中,从行方向上看,各分块矩阵表示各项最终需求对该部门的增加值拉动;从列方向上看,各分块矩阵表示最终需求对各部门增加值的拉动。定义和为中国内资服务部门和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率行向量,即分别将和中的非服务部门对应的元素设置为0。因此,可以发现中国境内的服务部门增加值可以分为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和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根据定义可以得到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出口和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分别为:
其中,VEd和VEf分别表示中国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出口和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且前者为所有权视角下中国服务业的真正获利。当VEd大于VEf时,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出口要大于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反之,当VEd小于VEf时,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出口要小于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由于VEd与VEf之和为Johnson 和Noguera(2012)定义下的服务业增加值出口,所以,不对所有权进行区分,将无法了解该出口及其变化的主体。
表1 区分内外资的世界投入产出表样式
四、测算结果
(一)获利规模及增长态势
本文使用OECD 开发的AMNE(Activity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数据库进行测算。2005~2016 年间内资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获利情况可以分为4 个阶段:(1)前次贷危机时期(2005~2008 年),内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出口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增加值出口从2005 年的1,042.99 亿美元增长至2,250.22 亿美元;(2)后次贷危机时期(2008~2010 年),内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出口保持平稳波动,2009年比2008 年减少182.51 亿美元,但2010 年又升至2,488.75 亿美元,超过了2008年的增加值出口水平;(3)新增长阶段(2010~2015 年),内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出口再次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2015 年达到了5,063.21 亿美元,是2008 年的2.25 倍;(4)2016 年内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出口进入了负增长阶段,比2015 年减少了591.73亿美元。
研究中国境内外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回流情况发现,从整体上看,外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回流与内资服务部门的增长态势类似,也呈现“增长—平稳—增长—调整”的总体增长态势。不同点主要有:(1)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出口规模要远远大于外资服务部门的回流规模。以2015 年为例,内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出口和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分别为5,063.21 亿美元和323.12 亿美元,前者是后者的15.67 倍。(2)增加值出口或回流的峰值年份不同。内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出口在2015 年达到峰值(5,063.21 亿美元);而外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回流在2014 年就达到峰值(433.34亿美元)。(3)近年的调整幅度不同。对于内资服务业而言,2016 年的增加值出口比2015 年的峰值下降了11.69%;外资服务业在2016 年的增加值回流比2014 年的峰值下降了39.26%。从绝对额上看,2016 年内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出口虽然下降,但仍然超过次贷危机前的峰值水平(2008 年);但2016 年外资服务业的增加值回流已经低于2010 年的水平。
(二)获利变化的驱动主体
上面的测算结果显示,内资和外资服务业的获利增长态势具有相似性,但2005~2016 年间的峰值年份不同。本文以2014 年为节点将考察期划分为正增长年份(2005~2014 年)和负增长年份(2014~2016 年),从而考察两个不同阶段的驱动主体。在正增长年份中,内资和外资服务业部门的增加值出口/ 回流变化分别为3,646.61亿美元和322.68 亿美元,二者对Johnson 和Noguera(2012)定义下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出口变化的贡献率分别为91.87% 和8.13%;在负增长年份中,内资和外资的服务业部门的增加值出口/ 回流变化分别为-218.13 亿美元和-170.14 亿美元,二者对Johnson 和Noguera(2012)定义下中国服务业增加值出口变化的贡献率分别为56.18% 和43.82%。该测算结果表明:在获利的正增长阶段,Johnson 和Noguera(2012)定义下的中国境内服务业获利的驱动主体是内资服务部门;在获利的负增长阶段,驱动主体为内资和外资服务部门。
(三)各部门获利的所有权分布
为了展示Johnson 和Noguera(2012)定义下中国增加值出口的所有权分布现状,本文选择2016 年进行测算。表2 提供了2016 年中国服务业在区分所有权下各部门的增加值出口或回流及其份额。所有权视角下的增加值出口/回流的特征主要有:(1)内资服务业部门是Johnson 和Noguera(2012)定义下中国服务业部门增加值出口的主要部门。以“批发和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修理”部门为例,内资和外资部门的增加值出口和回流分别为1,518.47 亿美元和86.04 亿美元,分别占总增加值出口的94.64%和5.36%。(2)从增加值出口/回流的绝对量上看,“批发和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修理”和“运输与存储”均是内资和外资增加值出口/ 回流较多的部门。对内资部门而言,增加值出口较多的部门主要有“批发和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修理”(1518.47 亿美元)、“金融和保险”(963.24 亿美元)和“运输与存储”(837.56亿美元);而外资增加值回流较多的部门主要是“批发和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修理”(86.04 亿美元)、“专业、科学和技术;行政和辅助”(76.1 亿美元)和“运输与存储”(65.19 亿美元)。(3)从外资增加值回流占增加值出口与回流之和的份额上看,外资增加值份额较大的部门主要有“出版;电影、录像和电视节目制作、录音及音乐作品出版;电台和电视广播”(17.68%)、“专业、科学和技术;行政和辅助”(13.03%)和“计算机程序设计、咨询及相关;信息服务”(13%)。这表明相比于其他部门,外资在上述部门中更有竞争优势;当不区分所有权时,会高估中国在上述部门的获利情况。
五、结语
如何准确衡量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得既是重要的学术研究问题,也是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关键性依据。中国的服务业不仅以最终消费的形式参与全球价值链,也以中间投入的形式参与全球价值链;不仅有内资服务部门的参与,也有外资服务部门的参与。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所有权的角度区分了不同所有权下服务部门参与全球价值链的获利情况。利用AMNE 数据库进行了测算,主要结论如下:
表2 增加值出口/回流的所有权分布
第一,内资服务部门既是中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获利的主体,也是中国服务业获利增长的主要驱动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中国的服务业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这不仅体现为中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获利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该种获利的增加是由内资服务部门所创造的。中国不断嵌入全球价值链带来了中国内资服务部门的成长,为中国实现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二,忽略外商直接投资的服务企业会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内资服务企业的全球价值链获利。该项研究成果对准确判断中国内资服务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比较优势有帮助,因为现有研究主张利用增加值出口替代出口额来测算经济部门的比较优势(田开兰等,2017)。但当使用该方法衡量中国服务业的比较优势时,就无法区分该优势是来源于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本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该方面的不足。
第三,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在近年出现了大幅减少的现象。根据本文对增加值回流的定义和测算方法,该现象与3 个因素有关:境内的外资服务部门增加值率、完全需要系数和外国的最终需求。上述3 个因素的下降都会导致外资服务部门增加值回流的减少,进一步的研究可以深入探讨究竟是何种因素主导了外资服务部门增加值回流的减少。
第四,分部门来看,获利较多的内资部门和外资部门是重合的,例如“批发和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修理”和“运输与存储”。这反映了不同所有权的服务部门在参与全球价值链的过程中主要都是上述部门参与全球价值链,其他部门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程度都较低。
上述结论具有一定的政策启发意义。政府可以逐渐放开服务业,引入更多的外国竞争者,进一步实现内资服务企业的优胜劣汰,从而增加中国内资服务部门的竞争力。需要引起政策制定者警惕的是:外资服务部门的增加值回流大幅减少是否伴随着外资的撤离,以及是否会对进一步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在衡量比较优势时,要注意不区分所有权性质会高估中国服务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利用外资的着力点可以放在各服务部门的差异化政策上:一方面,继续深度开放全球价值链参与程度较高的服务部门,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外资进入到全球价值链参与程度较低的部门。
当然,本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研究中并未考虑外国的商业存在,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测算的偏差。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将外国的服务部门按照国别进行区分从而进行更加准确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