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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两级法院“不拔高、不凑数”民营企业家摘掉“恶”帽子

2020-09-11法人何睿

法人 2020年9期
关键词:补偿款镇政府征地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何睿

近日,刑辩律师姜彩熠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家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引起关注。最终,关于“恶势力犯罪”的指控和抗诉,被两级法院予以否定。该案嫌疑人李某被判处的刑期,也从二十年减至两年六个月。对于此案,有关专家认为,该判决展现了“不拔高、不凑数”的办案原则和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精神。

CFP

因涉“恶”犯罪被抓

2018 年9 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李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某的公司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孤山镇,坐落在大孤山风景区南麓。李某在当地算知名民营企业家。其公司每年纳税占当地总税收的60%以上,并为政府垫资建设了公路、棚户区改造、锅炉房改造供暖、医院等多项民生工程。

被羁押后不久,李某的亲属找到了律师姜彩熠。在聆听了相关案情后,姜彩熠感觉“李某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的话,‘恶势力’的帽子自然就得摘下来。”

随后,通过走访调查,姜彩熠逐步摸清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原来,在十多年前,李某的母亲以生产队社员的身份,承包了本队的两个集体果园。当时是李某替母亲出资交纳的120多万元承包款。至2013 年,当地政府需征收这两块果园土地,进行城区改造。在征地过程中,针对征地补偿款问题,李某与开发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这一僵持就是3 年。2016 年下半年,在孤山镇政府的协调下,双方签署了标的额为750 万元的征地补偿协议。

协议达成了,李某母亲还未收到约定的补偿款,开发商就已开始进场施工。情急之下,李某公司的员工在果园内挖出了一条200 米长的深沟,试图阻挡施工人员进入。

后经镇政府领导的协调,开发商将征地补偿款以借款的名义汇入镇政府账户。为获取“无罪”证据镇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又按协议约定将此笔款项交付给李某母亲,李某母亲给镇政府打了收据。

按说此事应该算告一段落了。但是,开发商随后报案称“李某的行为是敲诈勒索”,李某由此涉案。

姜彩熠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坚定了为李某做无罪辩护的决心。

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姜彩熠分析了姜彩熠“无罪”的理由:“涉案土地征收是辽宁省政府和丹东市两级政府决定的,因此征收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从征收行为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开发商无关,征地补偿属于政府行为;而李某母亲是与当地政府领导洽谈、索要的补偿款,并从当地政府账户上取得的补偿款,收款后还给政府出具了收据。从此看,李某母亲与开发商没有法律关系,而开发商与政府之间是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开发商借钱给政府用于支付征地补偿款。在这种情形下,怎么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图片

律师紧急调查取证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所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一般不会做调查取证的工作。

此时,如果拿不到“本案属于政府行为”的确凿证据,李某就面临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批捕的风险。采访中,姜彩熠律师对记者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控告,也需要证据支持,没有确凿证据,申诉、控告是不可能达到效果的。有一次,我在看守所会见完李某已是傍晚,但我决定立刻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姜彩熠乘车赶到了80 公里外的孤山镇政府。

在介绍当年征地补偿情况时,孤山镇一位领导的话又一次坚定了姜彩熠的信心——“我们镇党委和镇政府认为李某不是‘恶势力’,不涉黑涉恶。他对我们当地的经济发展是有贡献的。没有李某,也许就没有孤山镇今天的发展成就。”

“能不能以镇政府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呢?”姜彩熠向这位领导提出了请求。

这位镇领导当场答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证明没问题。“在关键时刻,如果我们不站出来给民营企业家说句公道话,那以后谁还来我们这里投资。”他建议姜彩熠找当年参与征收补偿工作的时任镇党委书记刘某某了解情况。

“连夜找到刘某某,他给我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姜彩熠回忆道。第二天早晨,姜彩熠又赶回镇政府,终于拿到了“本案属于政府行为”的证明材料。

这份关键证据,被以最快的速度递交到检察院办案人员手里。

最终,办案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了李某。2019 年9 月,李某一审以寻衅滋事罪等四个罪名合并获刑四年六个月。李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则对此案提出抗诉。

2020 年6 月的一天,该案迎来了终审判决。

李某的上诉得到了部分支持,对强迫交易罪免除处罚,对串通投标罪中的单位自首予以认定,对李某个人自首未予认定,最终刑期为两年六个月。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院对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进行了详细论述:“检方指控的具体罪名中,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仅涉及3 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串通投标罪均与‘恶’无关。寻衅滋事罪中,涉及的成员为李某、许某洲、姜某,而姜某仅参与两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时间仅为半个月,明显较短,不属于‘经常纠集在一起’,不能形成一定的势力。”

收到终审判决书数日之后,姜彩熠接到了“给大法官留言”的电话回访:“您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姜彩熠连忙道:“基本满意。”

【编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体现于各个市场主体,民营企业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下,中国既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亦在聚焦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力度纠正涉民营企业家的错案。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恶势力”、避免将经济纠纷与普通刑事犯罪人为“恶化”,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各界需要思考的问题。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对李某构成恶势力犯罪的指控未得到法院认定,其维护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初心是值得肯定的;当地相关领导干部勇于出面作证,愿为民营企业家说公道话,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两级法院的判决则是对准确认定“恶势力”,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作了精准诠释。

当然,民营企业家能否行健致远,从根本上取决于自身是否“干净”。除了智商、情商,民营企业家亦需培养和加强自己的“法商”思维,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非旦夕之功,只有完善的产权保障才能激发企业家精神,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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