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管理扶持政策方面看民办博物馆未来发展
2020-09-10陈龙
陈龙
摘要:民办博物馆,又称私立博物馆,从隶属关系上看,不属于国家体系和文物系统。随着我国博物馆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全国范围内这类非国有博物馆的数量不断增加,而这些民办博物馆在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着缺乏专业指导、政策支持和运营资金等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如国有博物馆有很大的专业性。本文在以北京市大兴区民办博物馆为例,从政府管理扶持政策方面提出看法建议,推动大兴区民办博物馆未来发展。
关键词:民办博物馆;政府;管理扶持;政策
一、大兴区民办博物馆简介
根据新近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这里定义的非国有博物馆也就是我们以前经常所说的民办博物馆或私立博物馆。我国比较著名的民办博物馆有中国紫檀博物馆、四川建川博物馆、西安金泉钱币博物馆、北京古陶文明博物馆、北京观复古典艺术博物馆、深圳青瓷博物馆、东莞石龙家具博物馆、上海四海壶具博物馆、上海包畹蓉京剧艺术博物馆、天津粤唯鲜博物馆、松堂斋民间雕刻博物馆、华夏历史博物馆、中国茶宫茶博物馆、豆瓣文化博物馆和珠海龙禧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即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公办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这类博物馆从投资主体看,不是由国家出资;从隶属关系上看,不属于国家体系和文物系统。随着我国博物馆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全国范围内这类非国有博物馆的数量不断增加,正在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现将北京市大兴区民办博物馆介绍如下:
钧天坊古琴博物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钧天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前苑上,基地由钧天坊主--我国著名古琴斫制大师王鹏亲自设计,为古琴设计、制作、文化展览、交流为一体的传统古琴制作艺术场所。
泓文博雅家居艺术馆:泓文博雅艺术馆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羊坊村工业区,主体建筑面积6000余平米,总占地60亩,于2013年12月13日正式对公众开放,馆藏红木家具、陶瓷、国画、书法艺术等作品近千件,另有近3000件作品将在此轮换展出。
坦博兴善苑:白十源先生是中国当代收藏大家,其创建的坦博艺苑藏品之丰富,门类之繁多,实属罕见。其中重要收藏之一是有世界上最多的国家一级文物——贝叶经,贝叶经是记录人类古代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世界公认的珍贵的文化遗存,坦博艺苑以其拥有超过150万页的古巴利文、梵文、藏文贝叶经和佛学珍品饮誉中外。以其庋藏的贝叶经为核心,建立中国贝叶经博物馆和世界贝叶经研究中心,为研究世界文化遗产贡献力量。坦博艺苑保护性地购藏了300多套完整的富含中国儒、释、道哲学思想,用木雕、石雕、砖雕反映中国民间建筑艺术最高水平的徽州古建筑,它们永久地定居在坦博艺苑中,供人观赏研究。坦博艺苑自2008年北京奥运伊始,持续参与组织举办了2008北京、2012伦敦、2014南京和2016里约的奥林匹克美术大会,收藏了全球知名艺术家的大量重要艺术作品,以中国当代艺术大师范曾,黄永玉等几百位艺术大家的书画和雕塑艺术精品为馆藏特色。拥有2008年奥运会绘画、雕塑艺术精品、贝叶经及徽派建筑家居文化体验三个专题展示。
宜德源田野文化园:园区位于魏庄村南,占地500亩,由古树、磐石、御马桩长廊、上马石大道、三月亭、醒石湖等田野文化景观构成,拴马桩石刻文化艺术体验主题展示,收藏具有上千年文化元素的田野文物1000多件,百年古树100余棵,月季花卉300余种。
中华耕织文化园: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乡村游览观光大道(庞安路)南侧,是以耕织文化展示为主题的展馆。园区内拥有各类展馆面积5000㎡,园区另建有露天场地80亩。
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填补了公办博物馆门类上的空白,弥补了国家因财力不足而无法对所有文物和文化遗产进行妥善保护的缺憾,是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大兴区民办博物馆存在的问题
2004年由民革北京市委组织的“北京私立博物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民办博物馆在运营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缺乏专业指导、政策支持和运营资金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反映出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准入和保障机制尚有待健全和完善。马自树先生曾在其《刍议民办博物馆》一文中谈到对于民办博物馆要“欢迎它、规范它、引导它”,要确保这些民办博物馆能够切实受到政府部门的“欢迎、规范和引导”制定一套完善可行的准入与保障机制正是关键所在。
另一个尴尬的现实是,目前全国大部分民办博物馆都陷入了经营困境。资料显示:从1996年至今,全国注册了近700家民办博物馆,但现在生存下来的只有不到5%,而这5%里面大部分的博物馆还是靠一些投资者在艰难支撑。大兴区民办博物馆面临同样的问题:
(一)身份定位不明确
从1997年诞生到现在,民办博物馆甚至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身份界定,管理部门先后几易其名:从“私立”、“私人”、“非政府办”、“民间”、“民营”、“非公办”到“民办”。这几番周折定位,给民办博物馆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诸多尴尬和困难:由于是非企业单位,不允许有经营一项,在年审财务报表上既不能够出现盈利,也不能够出现亏损,但在缴纳城市各种能源使用费时,却按照经营性企业标准执行;由于是“民办”身份,民办博物馆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财政补贴方面很难得到国家和各級政府的支持,无法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这样形成了一个怪圈:民办博物馆和公共博物馆承担的社会功能一样,都是文保事业,但国家不给民办博物馆财政拨款,民办博物馆自身要生存却没有经营权。可见,身份定位不明确,严重阻碍了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二)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
我国有关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虽然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对包括博物馆在内的公益文化事业有扶持性规定,但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而且主要针对公办博物馆。近几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政策,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博物馆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博物馆的进一步发展,但这些政策主要是部门规章,效力主要是行业管理。由于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应整体较弱。
(三)政府管理缺位
随着经济发展收藏热的升温,由于法制和监管的缺失,各种民办博物馆兴起,不仅没有出现文化繁荣的景象,反而伴生了很多乱象:企业宣称要建博物馆,优惠拿地后却作商业开发;利用博物馆名号抬高藏品身价,然后高价转手,有的甚至把博物馆开成了画廊;有的博物馆关门后馆长无影无踪,很多文物也不知去向,等等。究其原因,这与民办博物馆和文物部门缺乏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管理者有不愿管的思想有很大关系,即总体上缺乏对民办博物馆的宏观战略规划管理。按照这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管理思想,管理机构很少去干涉民办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业务,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民办博物馆的发展。但是,管理机构因此而放弃管理责任,特别是放弃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扶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
(四)博物馆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民办博物馆多数为收藏家个人办馆,大部分从业人员为近亲属,严重依赖家族化管理,从业人员大多缺乏博物馆学的知识,专业人员极为匮乏,展陈讲解、藏品保管等业务水平不高,甚至没有藏品登记藏品总账。民办博物馆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缺乏博物馆陈列的知识,陈列内容杂乱无章,缺乏藏品说明,展览主题不明确。部分民办博物馆管理者,把藏品当作商品展示,不能保证所有藏品的稳定,在民办博物馆的陈列展览中过分强调了商品营销,削弱了博物馆的公益性。
(五)馆舍场地受限,位置偏僻
大部分民办博物馆展出场所系租赁而来,长期受场地的制约,藏品得不到充分展示,许多藏品只能存放在仓库中,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馆舍位置偏僻,交通不便不利于开放、不利于市民参观等,对公众的吸引力有限,缺少发展空间。
(六)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收藏者个人或企业可以筹资一次投入创办民办博物馆,但维系民办博物馆日常运营发展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博物馆本身是一种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民办博物馆日常开销、藏品展陈设施更新依赖个人或企业收入补贴,资金来源单一不仅限制民办博物馆发展,还给创办者造成长期经济负担,一旦创办者经济困难,不能为博物馆提供日常运营资金,民办博物馆只能停办关闭。
三、发展对策建议
为了克服民办博物馆的发展障碍,规范和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政府要按照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针对民办博物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与扶植。具体的政策措施有:
(一)赋予其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赋予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切实保护民办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国家立项、政策扶持、土地使用、税费减免、银行信贷、收缴文物划拨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二)规范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和管理
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但民办博物馆不合法的藏品收藏将会刺激对国有文物的非法盗掘和文物黑市。因此,为了保护国有文物和规范民办博物馆藏品的来源,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另一方面,要加强民办博物馆藏品的管理,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
(三)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业务指导
切实加强和完善民办博物馆展示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促进民办博物馆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完善开放服务制度。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四)制定和落实对民办博物馆的扶持政策
根据民办博物馆的实际,制定和落实对民办博物馆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支持力度。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7部局印发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本着积极鼓励,着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尤其对于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经营中遇到的馆舍、用地、资金等具体困难,制定能够切实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的扶植保障政策。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或设立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对兴办民办博物馆的出资人和捐资人依法享受与国有博物馆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可利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
(五)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发展规划
为了支持和发展民办博物馆的发展,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并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及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将民办博物馆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要内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养、职称评定、业务活动等方面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的服务。
(六) 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民办博物馆依照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予以规范,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民办博物馆监事会和监督机制建设。
(七)落实法人财产权。
对于拟申请设立的民办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举办者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民办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民办博物馆应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民办博物馆社会审计制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民办博物馆法人财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八)健全退出机制。
民办博物馆设立应以永久性为目標,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民办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馆接收的,应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九)拓宽办馆筹资渠道,落实土地和财税等优惠政策。
支持民办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博物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对于民办博物馆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管理。支持民办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民办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落实土地和财税等优惠政策。明确民办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帮助民办博物馆降低运营成本。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