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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2020-09-10王怀钰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10期

摘要:侵权责任法的重点就是侵权责任的分配与承担,而归责原则就是责任分配的依据,日益频发的侵权行为,也呼吁我国能出台更加完善的、更具有操作性的归责原则。法经济学通过权衡各种情况下何种归责原则的激励效果更有利于实现效率或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来界定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因此,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对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法经济学分析

一、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法经济学分析概述

(一)侵权法规则原则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让人们处在一个事故频发、风险无处不在的时代。高速发展的网络和通信技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加速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与融合,而人们的自我保护观念也愈发得到强化。人们对于人权、人本主义投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对于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和救济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不同国家共同加以重视的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当今世纪既是走向权利的时代,更是权利容易遭受侵害的时代。以救济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必定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二)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法经济学分析的原因

法经济学是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理论或者研究方法。法经济学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分析法律的形成、结果、效果、效率及其发展的学科。

首先,我国传统侵权研究方法存在不足。传统侵权研究方法往往从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一方视角考虑问题,忽略了社会总体效用。法经济学则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比较不同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在所有的方案中尽可能地选择社会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更加符合社会对于效率的价值追求。

其次,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有利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法经济学提供了在具体的案件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从而为法官提供了一些可操作的法律技巧或技术。

最后,有利于我们对归责的效果做出预测,从而达到规制侵权人的目的。法经济学视域下的侵权责任规则为分析经济活动提出了分析模型,使我们能够对选择何种活动水平、归责原则,而放弃另一种活动水平、归责原则的效果做出预测。法经济学里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将不同责任规则对应的活动水平以模型进行量化,侵权人会依据不同的侵权责任规则下成本与效益的比较进行活动水平的选择。

(三)法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1、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将法律决策的成本、收益进行货币化衡量,为识别、量化和比较某一法律规则的收益与成本构建系统分析框架,从而为选择不同法律政策方案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标准:成本小于收益时方案才有价值,所有方案中净收益最高者更值得选择。

2、博弈论

法经济学的博弈论分析方法可以归纳为:法律通常被视为通过对行为人分配权利激励行为人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社会规范。比如,对生产企业废水废气征收排污费会激励这些企业减少排污量。

3、边际分析方法

边际分析法也是法经济学的重要方法,经济学家通常把研究一种变量数目变化如何影响其他变量数目的方法,叫做边际分析方法。波斯纳正是采用边际分析方法对汉德公式做了修正,主张将侵权人预防的边际成本和社会的边际收益进行化较。

二、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过错责任的法经济学分祈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才对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传统的归责原则,长久以来在侵权责任巧责原则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于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巧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汉德公式可以有如下理解:无论预防措施还是发生损害都有社会成本的支出,但若能用较少的社会成本替代更高的成本,对社会而言就是有效率的。此时,行为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就存在过失,就有可能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根据理性人假设,侵权人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就会对类似的行为进行衡量,在预防投入的成本和承担事故损失中选择更低的一种。这样,不仅对于侵权人来说是有效率的,对社会整体而言也是有效的。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不管是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由于侵权人一旦达到合理注意就无需承担责任,侵权人为了自身利益都会追求超过社会最佳水平的行为。当侵权人有了过度的行为水平后,被侵权人处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考量,会被激励采取化会最佳的行为水平。因为被侵权人只有在总收益减去预期成本的差值为正,才有动力从事之后的行为。他如果也采取过度的行为水平,就会导致自身净效用的减少。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严格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法定情形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无论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严格责任就是一种无论损害是否能够通过加害人合理注意予以避免, 也无论加害人是否存在故意, 他都必须对其损害行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这对加害人的预防有很大的激励, 能够促进社会成本的最小化, 具有很大的效率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 势必会促使理性加害人通过动力的调节预防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并使两者相等, 最终达到使预防成本和事故成本之和最小化的目标, 这对加害人本人和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有效率的。

在严格责任下,无论加害人是否存在故意,都必须对其损害行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在这里, 虽然法院不会依汉德公式来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加害人自己本身也有否预防的选择权, 但他依然会遵循成本——收益的理性人标准。然而,严格责任是一种由加害人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就意味着给受害人的行为提供了一种保险,但这样可能会引致受害方的道德危险行为,同时也不能给受害人以预防事故的激励。因此,严格责任相当于一把双刃剑,存在一定的效率损失。

三、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和思考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采用二元制归责模式,对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都有所规定。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但关于两种归责原则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各有其优点与不足。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在单方事故中激励侵权人采取合理注意,也可在双方事故中激励双方当事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过错责任原则只能激励被侵权人达到最佳的行为水平,对侵权人的行为水平无法产生有效激励。而严格责任原则无论在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中都会引导侵权人采取最优的行为水平和注意水平。但对于被侵权人,严格责任原则不会产生有效激励,被侵权人会采取极低的注意水平和过高的行为水平。

比如,关于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作出规定的具体类型并不是很多,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司法机关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过错侵权作出规定,增强过错责任原则的可操作性,以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再如,关于严格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只有在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才承担严格责任。目前频发的产品安全问题,说明对于生产者而言,生产不合格产品带来的收益要高于因为产品侵权而对消费者支付的赔偿,他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而举证责任的进一步分配与立法的更加完善,驱使生产者对于产品安全投入更高水平的注意,可以増加其预防成本,从而预防产品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严格责任原则的效果,可以由生产者承担证明产品缺陷的责任,一旦生产者无法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就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損失。

结语: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侵权行为,因而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关系到某类案件责任分配,更与杜会主义核也价值观的培育与弘扬、社会公平的实现以及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传统的侵权归责理论由于未能给人们提供一种客观的、易于观察和判断的过错判定标准而面临困境。鉴于此,法经济学需要独辟蹊径,在克服传统理论不足的基础上为过错的认定提供一个客观的、统一的理论框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其在不同情况下的利弊,以期找出最佳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有利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更有利于实现整个社会的稳步发展和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孙恩静.法经济学视域下经济活动对侵权责任规则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9(15):187-190.

[3]熊璇.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D].江西师范大学,2011.

[4]刘迪.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D].山东大学,2017.

作者简介:

王怀钰,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院,2018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