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审查制度改革的思考
2020-09-10刘杨洋
刘杨洋
摘要:2016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达到369万,其中新的市场参与者占商标申请增长率的一半以上。预计商标申请数量将继续急剧增加,这将直接加剧商标申请数量的快速增加与审查能力的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已经陆续建立了商标审查和协调中心,但是这种增加审查员人数以缓解争端的大规模投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商标审查;制度;改革;思考
一、我国商标审查现况
在我国,商标申请必须通过正式和实质性测试。在正式检查中,我们仅检查申请程序是否完成以及是否按标准填写了申请文件。实质性评论分为“绝对基础评论”和“相对基础评论”。前者是对所申请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条款的调查,后者是先前拥有所申请商标的具有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的另一人。对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市场调查。商标审查的现状如下。1998年,商标局确定商标申请为285件,而同期为158,000件。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为369万件(首次超过300万件),是1998年的23倍。同时,商标数据库中的基本数据量从1998年的148万增加到2016年的2209万,增长了15倍。商标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与审查权不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严重。
二、商标审查存在的问题
商标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经常出现在相对原因审查链接中。在相对理由的审查中,对所申请商标与先前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中由另一人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为“商标审查”。审查标准将由审查员决定。是的,此过程不仅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花费了最多的时间,而且由于审查员的个人看法和审查经历不同,因此在主观上也产生了更大的差异。换句话说,相对原因审查是审查周期长和审查标准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一是,即使不使用以前注册的商标,也会浪费商标资源,因为已经在使用但以后申请的商标的注册未被其他人认可。2016年,我国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很难掩盖其华丽数字背后的尴尬。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注册商标的续展率不高,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率不足50%,大部分资源为“闲置商标”,不能充分展示商标的实际价值。但是,由于出于相对原因而进行的审查,一些实际使用或打算使用特定商标的申请人无法注册,因为该商标与他们先前的权利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商标申请者是私营工业和商业家庭以及小型企业,而我国小型企业的平均年龄仅为3.7岁,其中小型企业的平均年龄为一年。小于这是因为,对于大多数垄断期短于十年的注册商标而言,权利所有人退出市场,并且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占了一半以上的资源,并发挥了实际作用。
其次,市场上商标的实际使用常常被忽视。商标局考虑相对理由的决定未考虑市场实际情况,仅基于商标申请中提供的信息。因此,即使先前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认为没有竞争,或者即使市场现实证明它不会引起消费者之间的混淆,申请人的商标还是商标局可能仍会拒绝它。
第三,您将无法从《马德里议定书》的快速注册过程中受益。对于《马德里议定书》国际注册的当事方,向该国商标审查机构提交的申请已完成所需的正式要求。由于相对的原因,在没有审阅的情况下,这些国际注册商标可以直接发布而无需进一步营销。
三、建议
简化商标权的程序,对申请商标只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是减少商标审查的工作量、加快审查速度、缩短审查期间的有效方法之一。当今世界商标审查的大趋势是从职权审查的相对理由发展为基于异议申请审查的相对理由的制度。采用这种审查制度的国家有德国、法国、英国等。但是,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民素质和社会信用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对商标的理由审查建议采用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中审查是否与其他人之前申请的或注册商标相同的方法。对商标近似的审查与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等在先权利的审查同样,保留后续的异议程序,由原权利人申请审查。具备各方面条件后,可以仿照欧盟等国家的做法,对申请商标只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对相对理由的保留审查异议手续可以由原权利人申请审查。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最大优点是强调商标权的民事特征。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另一个优点是大幅减少商标审查的工作量,提高审查速度。缩短审查时间,维持审查基准的一致性。如果在市场上使用注册商标,则将是否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利益、是否误认消费者、是否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判断和决定权,可以有效减少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占商标资源的情况。
四、可能带来的问题
取消对商标近似和相对理由的市况调查,恶意使用著名商标“乘坐便车”商标的申请量将大幅增加,异议的申请量也将增加,对异议的挑战将成为商标注册审查制度面临的新难题。首先,异议的决定或无效宣告的决定支持提出异议、宣告无效的申请人的,由异议或无效宣告产生的规定费由被申请人缴纳。第二,可基于异议理由适当简化异议以确定行文方式。在现行的异议决定程序中,在编辑异议决定书时,一一叙述异议商标的基本状况、异议理由、关联证据、审理理由等。对于基于商标近似的异议,审查员直接判定商标是否近似,不必提及其他事项。这大大提高了异议决定的工作效率。第三,加强对商标法的宣传,提高商标信息的公开化和检索的便利化程度,积极促使商标审查成为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程序。第四,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完善确权体制,迅速处理大规模恶意商标注册事件。在理论和实践准备充分的前提下,启动《商标法》的修法程序,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據。
结束语
为我国商标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国内外申请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平台,建议我国商标审查制度的深化改革,取消不合理的制度和制约发展的规定。为全面实现商标强国的伟大梦想,建立我国特色商标法律制度,符合国际规则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完善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商标事业的稳定和繁荣,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空间创造,尽快实现我国的梦想。
参考文献:
[1]李思佳:中国商标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北学刊,2012年7月第32卷4期,
中国政法大学。
[2]吕姗:中欧商标审查体系比较研究,2013年5月,北京大学.
[3]吴群:论商标审查制度,2001年4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