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程师"设计" 的敛财之道
2020-09-10法虻
法虻
12年间,这个专家型官员“一路升迁、一路贪腐”,把“公权力”当成了“摇钱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8万元。
他就是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副厅级)朱毅。近年来,政府、国企、重点行业的一些专家型、业务型骨干人才,抱着侥幸心理大肆敛财,朱毅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毅涉嫌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专家型官员成长路
翻开朱毅履历发现,1962年9月24日出生的他,系贵州遵义人,博士研究生,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
刚参加工作时,朱毅担任遵义医学院药理学教研室助教、讲师、副教授。大学任教期间,朱毅先后在遵义医学院、重庆医科大学完成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习,并曾在遵义医学院南方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兼任质检部经理。
2000年,博士毕业的朱毅平步青云,开始任遵义医学院副教授、药理毒理实验中心副主任,升到了正科级,走上了一条专家型官员之路。
2001年是朱毅人生中关键的一年,他开始赴琼任职,先后担任海南省药物研究所所长、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所长,一直干到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2018年9月,海南省相关机构按照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年10月,朱毅担任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并明确为副厅级,朱毅走上了仕途巅峰,一时间风光无限。
在媒体公开报道中,朱毅始终作为食品药品领域专家身份出现。2016年4月14日,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主持,朱毅等人负责的三项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和社会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的验收会在海口召开,验收专家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给予高度评价和肯定,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2017年11月3日上午,朱毅还到原五指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他曾说,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而他自己却没有做到严格要求自己。
一直到2019年1月4日,朱毅才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并于一周后被逮捕。
2019年7月,朱毅被“双开”。根据海南省纪委监委通报,朱毅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房产;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并使用“小金库”资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针对朱毅的违纪违法行为,海南省纪委监委在通报中狠批道,朱毅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法纪意识淡薄,把公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朱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暗箱操作内定中标
郑某祥是海南玻某仪器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也是海口某仪器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实验室分析仪器设备与耗材等。
“我的几家公司从2006年开始参与省药检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约有1400万元的业务量。”郑某祥供称。在与海南省药检所业务往来期间,他给时任海南省药检所所长朱毅分六次送过100万元现金。
原来,每次省药检所在进行设备采购前,朱毅提前将采购设备清单告诉郑某祥,由郑某祥联系设备厂家,郑某祥带着厂家设备资料或者直接带着厂家技术人员与省药检所有设备需求科室负责人联系,确认政府采购设备参数,最后按照两人已经协商好的参数制作投标文书,通过这种暗箱操作的方式中标。
“省药检所办公室每年都会制订设备采购预算,最后由所长朱毅拍板,各个科室当年采购清单也由朱毅决定。”海南省药检所原副所长宋某飞供称,朱毅是省药检所“一把手”,朱让自己联系郑某祥,实际就是确定了中标人。在朱毅任职所长期间,郑某祥中标省药检所很多设备采购业务项目。
郑某祥给朱毅好处费都是在下半年,因为海南省药检所的招投标结果公布基本在下半年,郑某祥一般等中标后才会给朱毅送钱,朱毅每次都悉数收下。
由于工作上往来,朱毅很快与郑某祥成为好朋友。2009年年中,贵州食药监局局長董某生来海南出差,朱毅请董某生吃饭,也叫上了郑某祥,并让董某生关照郑某祥。郑某祥与董某生对接上了。
于是,在董某生的关照下,郑某祥顺利获得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大约2000万元的业务量。为感谢朱毅,郑某祥分四次送给朱毅好处费80万元。之所以给朱毅送80万元,是因为朱毅介绍郑某祥与董某生认识前,郑某祥与朱毅就说好如果做成了贵州食药监局的生意,他会给朱毅好处费。
郑某祥称,朱毅确实介绍他认识了董某生,朱毅与董某生的关系很好,如果没有朱毅的帮助,他无法将业务扩展到贵州。而且,在与贵州食药监系统的业务往来中,朱毅还帮他联系过董某生,加快了销售回款速度。
2017年11月,因董某生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朱毅担心牵连到自己,通过其妻子余某在广州市将80万元退还郑某祥。2019年5月28日,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扣押郑某祥上缴的80万元。
利用同学关系搭桥
蔡某南系海南照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科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毅担任省药检所所长期间,促成蔡某南所在公司与省药检所成交1000余万元的仪器销售业务。
在做海南省药检所项目时,蔡某南主要与省药检所原所长朱毅、宋某飞联系,具体办事的是宋某飞。正是通过宋某飞,蔡某南才搭上了朱毅这条线。
原来,宋某飞的老公郑某成是蔡某南姐姐蔡某梅的中学同学。于是,蔡某南通过蔡某梅介绍,认识郑某成后认识了宋某飞。在宋某飞介绍下,蔡某南于2004年开始做省药检所的仪器和耗材业务,但数量很少。
为进一步扩大海南省药检所项目,2004年朱毅任省药检所所长后,蔡某南就请宋某飞帮他引荐朱毅。2006年上半年某日,宋某飞带蔡某南到朱毅的办公室,向朱毅介绍了蔡某南在省药检所做一些项目的情况。
认识朱毅后,蔡某南时常到朱毅办公室聊一些仪器采购等业务上事情,并请他多多关照生意。2007年开始,他的两家公司在省药检所业务项目大量增加。每次省药检所招标前,朱毅都让宋某飞将招标的主要仪器、耗材等内容提前告知蔡某南。中标后,在朱毅关照下,药检所给蔡某南付款都比较及时,没有拖欠过款项。
“2006年至2011年期间,我先后分七次送给朱毅共计63万元。有三次发生在朱毅的办公室。”蔡某南供称。从2006年开始,他每年都会给朱毅送钱,主要参考当年卖给省药检所仪器设备的业务量,也适当考虑耗材和维修的业务量,但没有按照特定的比例给朱毅送钱。
蔡某南称,2006年和2009年,他没有卖设备给省药检所,但2006年有销售耗材卖给省药检所,而且这一年其听说省药检所的财政经费会增加,为了和朱毅搞好关系,以便朱毅关照其生意,所以2006年给朱毅送钱。
而且,虽然2009年没有卖设备给省药检所,但是2008年蔡某南卖了300多万设备,为了与朱毅继续搞好关系,也感谢朱毅平时的帮助,所以2009年蔡某南仍继续送钱给朱毅。2011年4月,朱毅调离省药检所,蔡某南觉得他关照不到了,便没有再给他送钱。
据朱毅供述,收受郑某祥180万元、蔡某南63万元后,一部分用于个人购买三亚甘什岭高尔夫球场、红树湾高尔夫球场、美浪湾高尔夫球场、海口台达高尔夫球场的会籍,每个会籍约8万元;一部分用于购买海口市金贸西路某的房产;一部分用于个人、家庭消费。
老婆住院商人送钱
2005年某日,时任海南省药检所所长的朱毅在重庆医科大学参加所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活动期间,与某公司董事长刘某承一起吃饭。
朱毅提出,刘某承可以将某公司的子公司海口制药厂生产的枫蓼肠胃康颗粒改剂成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并申请药品批准文号。
对此,刘某承考虑到某公司新药注册申报、药品抽检等业务均需要省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就答应由朱毅负责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注册申报,并承诺获得药品批文后向朱毅支付100万元。
次日,朱毅安排其胞兄朱某端与刘某承实际控制的重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研发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的技术转让合同。
2005年11月,省药检所出具关于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的检验报告,并上报国家食药监局。2008年9月,枫蓼肠胃康软胶囊取得国家食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枫蓼肠胃康滴丸注册申报未获批。
肠胃康软胶囊批准文号批下来后,刘某承迟迟没有付款。直到2016年某日,刘某承与朱毅参加同一会议,朱毅向刘某承提及枫蓼肠胃康软胶囊已获得批准文号一事,刘某承表示会尽快安排支付100万元给朱某端。
随后,刘某承安排海口制药厂总经理王某红支付100万元给朱某端。朱某端收款后,根据朱毅的安排,将50万元交给朱毅妻子余某,剩余50万元一直由朱某端保管。
2018年8月,朱毅打电话给刘某承,说他的妻子余某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做手术。刘某承知道后,就让公司的工作人员买了花篮、果篮,并安排公司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与其一起去医院看望余某。
临走时,除了花篮、果篮,刘某承还在余某病床边的柜子上留了一个纸袋子,纸袋子里装了5万元现金。刘某承与公司工作人员离开病房等电梯的时候,朱毅拿着纸袋子过来要把钱退还给他。
“嫂子这个病,见一次少一次,也许以后就见不到了,这个钱代表我个人的一点心意。”刘某承说完,朱毅客气一下,最后还是把这5万元收下了。
刘某承称,送这5万元给朱毅,一是因为其与朱毅是多年的朋友,二是考虑朱毅是省食药监局的总工程师,分管药品注册处,是他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管与被监管关系,送朱毅5万元也是为了与他搞好关系。
持股未成身先入狱
2015年某日,全某公司董事长刘某胜告诉朱毅,全某公司准备进行股改,他准备送给朱毅10万原始股。朱毅表示自己身份不合适,但同意用妻弟余某的名义持股。
2017年7月,在朱毅、余某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刘某胜将余某登记为其实际控制的宣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安排余某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价值30万元。
之后,刘某胜准备通过宣某公司持有全某公司相应股份的方式,送给朱毅全某公司原始股。按照刘某胜说法,省食药监局是他的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朱毅是总工程师,全某公司所有药品注册、申报都经过朱毅之手,送干股是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方便开展公司业务。
然而,到了2019年1月,全某公司还未完成股改,朱毅就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刘某胜想着朱毅已经出事了,就不想与他有任何瓜葛,便将余某剔除股东名录。
朱毅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收受蔡某南63万元的事实,主动交代其收受郑某祥180万元、刘某承105万元、刘某胜30万元干股的事实。
2019年10月8日,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朱毅涉嫌受贿一案。在法庭上,朱毅辩称,他收受刘某承的105万元是技术研发转让费及慰问金,他也没有非法收受刘某胜价值30万元干股。
法院查明,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承送的100万元是技术研发转让费,而且刘某承到医院探望朱毅妻子送的5万元慰问金已远远超出了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正常人情往来,属于受贿。朱毅并未实际占有、控制与劉某胜达成合意的10万原始股,亦未实际取得稳定的财产性利益,故30万元股权受贿行为应认定为未遂。
近日,海口中院认为,朱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8万元,其中收受刘某胜价值30万元股权未遂,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朱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